王新奎
中国之所以加入WTO,是因为加入WTO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中国加快经济市场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以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会信守自己的入世承诺,但另一方面,中国也会在履行承诺的同时充分考虑自己履行承诺的能力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这
是完全符合WTO的基础理念和原则的。
一、关于中国入世过渡期安排
在对中国入世的“过渡期”做出回顾与前瞻前,必须对过渡期安排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从完整的意义上来说,中国入世过渡期安排应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与中国履行对WTO的义务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二是与中国享受WTO所赋予的权利有关的过渡期安排。
相对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言,过渡期安排是中国与WTO各成员方在议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承担义务的保留。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从加入时起计算,中国与WTO各成员方之间有长达7年的过渡期安排,具体内容包括关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方面的承诺(4年);关于关税配额进口产品方面的承诺(6年);关于关税减让方面的承诺(7年);关于取消主要非关税措施方面的承诺(3年);关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6年)。
相对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所应享有的权利而言,过渡期安排是WTO各成员方与中国在议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履行义务的保留。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从加入时起计算,WTO各成员方与中国之间有长达15年的过渡期安排,具体内容包括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待遇”(15年);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12年);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8年);过渡性审议机制(8年);部分成员方的保留(1-6年)。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过渡期安排是在中国享受作为一个WTO正式成员权利的基础上做出的,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7条所表述的那样,“WTO成员方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之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在加入WTO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往往只是把中国与WTO各成员方在议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承担义务的保留视作过渡期安排,而把WTO各成员方与中国在议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履行义务的保留理解为“不利条款”。如果仅仅从中国的立场来看,这种对过渡期安排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考虑到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现状,则上述理解显然不利于我们对中国入世的积极效应做出正确的评价,也不利于我们对处理过渡期安排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标志“后过渡期”的基本特征
基于对中国入世过渡期完整意义上的理解,我们可以把长达15年的过渡期以2004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1年中国入世起到2004年,共3年,我们称作入世的“前过渡期”;第二阶段从2004年到2016年,共12年,我们称作入世的“后过渡期”。把中国入世过渡期划分为“前过渡期”与“后过渡期”的依据是:与前过渡期相比较,在后过渡期,中国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呈现出以下特征:
首先,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和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已从与中国承担义务的保留有关的过渡期安排转向与各成员方履行义务的保留有关的过渡期安排。
具体地说,在履行货物贸易过渡期安排的承诺方面,中国已在前过渡期阶段,按议定书规定的时间表,取消了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包括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内的非关税措施;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4%下调到10.1%。与此同时,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加快了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待遇”、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等有关立法的步伐,并于2003年全面付诸实施;在中国方面,则对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在实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待遇”、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过程中违反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做法表示越来越严重的关注,并展开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广泛努力。
其次,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和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已从对与服务市场准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增订和修改,转向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具体细节和相应政府行政程序的实施。
具体地说,到2004年底,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已履行了所有按议定书服务贸易减让表所做出的承诺,并在保险、旅游服务等领域提前开放。但是,中国与各主要发达成员方在如何理解和运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审慎例外方面出现重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方认为,中国在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要求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有滥用审慎例外的倾向。同时,中国与各主要发达成员方在如何理解服务市场准入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方面也出现重大分歧。发达成员方认为,中国在企业获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方面已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对贸易的限制作用已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后,在贸易制度方面,中国和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已从贸易政策领域延伸到与贸易有关的基本经济体制的领域。
具体地说,到2004年底,中国已根据入世议定书的承诺,按WTO规则,全面修改和增订了几乎所有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与此同时,由于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最后建立;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对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的理解有一个过程。再加上,在理解和运用WTO规则和入世承诺方面,中国与各成员方之间存在歧义,使人们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评价变得更为复杂。应该说,对一个刚刚加入WTO,又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主要发达成员方对中国入世后的这一情况却表现出过度的焦虑。这种过度的焦虑充分反映在2003年度的美国总统年度贸易报告中。这说明,中国与各主要发达成员方的贸易纠纷已从贸易政策的领域延伸到与贸易有关的基本经济体制的领域。
三、入世过渡期的回顾与前瞻
在前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按WTO规则的要求调整了贸易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和WTO各成员方各自履行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及给予最惠国贸易待遇的承诺,由此推动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和货物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进出口规模跃居世界第三位。
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据统计,世界经济的增长率2000年为4.7%,2001年为2.3%,2002年为3.0%,2003年为1.2%,处于持续的低迷状态;与此同时,世界货物贸易增长也徘徊不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WTO各成员方,特别是各主要发达成员方把自身的经济困难归咎于经济和贸易高速增长的中国,应是在预料之中。
中国加入WTO以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已不可能通过歧视性的双边贸易安排来限制中国的出口,故越来越频繁地使用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据统计,在前过渡期内,各成员方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达158起。
但从整体来看,在前过渡期的3年内,中国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还属于一般性贸易摩擦的范围,其标志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手段和方式基本上被限制在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范围之内。
但进入后过渡期,中国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的性质有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
经过3年的前过渡期,中国已迅速崛起为一个贸易大国。世界贸易史证明,当一个贸易大国崛起的时候,与传统贸易大国之间的战略性贸易摩擦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在后过渡期,中国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很可能从一般性质的贸易摩擦上升为战略性的贸易摩擦。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结构性。战略性贸易摩擦往往起因于新兴贸易大国与传统贸易大国之间存在的巨大贸易不平衡。这种贸易不平衡是结构性的,很难通过以单个产品为对象的常规贸易救济措施来缓和,而需要通过双方的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体制的调整来解决。
第二、长期性。由于贸易不平衡是结构性的,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体制的调整又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战略性贸易摩擦往往是长期的。在长期的贸易摩擦过程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又呈现出随机博弈的特征。
第三、全局性。在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条件下,新兴贸易大国与传统贸易大国之间的战略性贸易摩擦会对其他贸易国家产生一系列的波及影响,因此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又呈现出全球贸易利益格局极为复杂的特征。
考虑到中国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存在着经济制度上的本质差异,因此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又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这就使战略性贸易摩擦更显敏感性。
中国之所以加入WTO,是因为加入WTO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中国加快经济市场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以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但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标,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和中国有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因此,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WTO负责任的成员,会信守自己的入世承诺,但另一方面,中国也会在履行承诺的同时充分考虑自己履行承诺的能力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这是完全符合WTO的基础理念和原则的。
基于上述认识,面对后过渡期贸易摩擦性质可能的变化,中国已经开始从战略的层面去处理和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具体表现为: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中国强调和平发展,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日益以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出现,并积极参与区域性经济合作;在处理国内经济发展方面,中国提出了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战略要求。中国的这一态度,为在入世的后过渡期与WTO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解决战略性贸易摩擦问题,提供了基础和保证。
(作者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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