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与市场供求背道而驰 虚高缘于双寡头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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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0:09 中国经济时报 | |||||||||
黄兴年/文 药价变化与市场供求关系背道而驰 我国的药品供求轨迹似乎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价格变化甚至与市场供求关系背道而驰。
在中国药品市场上,某些药厂和药商能够将“铜”变成“金子”,甚至是“稻草”变“金条”。类似的情况可以列举出很多,基本上都是作为生产者的企业或供应者的医院、销售公司似乎可以完全不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仅仅根据自己的需要就可以确定药品的价格。当然,如果药品极度匮乏,出现这种现象还可以说是市场供不应求使然;可是,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廉价的国家,而且中国药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仿制药,独创药品极少,基本不需要支付知识产权费用。这种情况就决定了中国药品的生产与经营成本都是很低的,仿制药的供应与生产都是过剩的,早已是买方市场。销售企业大量拖欠生产企业货款和我国是世界第二大仿制药生产与出口国的事实,证明我国一般药品的供应早已严重过剩。按照市场供求关系,不可能出现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实际情况则是许多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无力负担高药价,甚至得病之后,能拖则拖,听天由命。 对于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现在人们主要归咎于医疗机构中以药养医、医药不分家的体制,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批与监管不力。自然,解决的对策就是医药分家,提高医疗服务的收费水平,同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对现在流行的这种看法的科学性,我们不妨从另外的视角进行评判。药品价格的高低变化与市场供求关系的走势长期背离,必然存在着内在的运行逻辑,这种逻辑能够将生产企业、医药销售企业与医院的利益进行协调,至今还没有产生打破这种利益均衡的力量或内在需要,从而才能够继续维持这种虚高的药价。 如果设想依靠外部力量,诸如物价审批与价格监管来限制或降低药品的高价格,根本不可能改变其内生的运行逻辑;否则,勉强为之,恐怕只能增加监管成本,甚至还会将监督成本转嫁给患者。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生产与销售决策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而且企业往往还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将产品的生产成本与相关开支进行保密,这基本上也是国家许可的。这种特征就意味着物价部门同企业之间存在着极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收集与分析成本之高是物价部门难以承担的。因为对于数以千计的制药企业所报批的数以万计的药品价格与成本均进行逐一审计,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也是目前物价部门对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所申请报批的价格,基本上是按照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的内在原因。故,对物价部门加以指责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 药价虚高的症结在于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那么,药品价格虚高的症结究竟是什么呢?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其实质是从计划经济已经失灵的激励机制向市场经济有效的激励机制转变。但这种转轨绝不仅仅只是企业的转型,还有政府与社会机构、个人所遵循游戏规则的转型,而转型又是各种社会力量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进行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企业、机构与个人能够利用计划经济制度赋予的机会与权利,在资源与利益分配中处于较有利乃至垄断地位,能够便利地通过把持市场资源,利用高价格,将一部分本应该属于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转移到自己手中,并会利用一切手段维持这种高价格。 现如今药品价格的虚高就是这种特征的生动体现。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介绍,目前,80%以上的药品在医院销售;在临床治疗中,患者大约90%左右的治疗性药品离不开医疗机构;平价药房中,用于临床抢救以及特殊用途的处方药品比例很低,医院用药是药品销售的主导,14万家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量只占药品市场总量的15%。 这种市场结构导致中国的药品销售市场极类似于一个数量领先的双寡头垄断(StackelbergModel)结构:每一个城市或地区都有一家或两家技术比较先进,享有较高市场声誉,并在当地药品市场占住主导地位的医院,物价部门给其审批的药价就可以说是向各药品销售企业传递的相应药品的价格信号,自然是能够获取医院最大利益的高价格。而其他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极为有限,量小高价格也更符合其最大化利益需要。特别是在许多地区,药品销售只有医院与医药公司两家经营,即使还有其他经过审批的从业者,也得接受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这种格局就使得这些从业者往往同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有着人事或利益上的关联,从利益最大化角度更容易使其同医院采取价格协同行动,因此就出现了如今经营药品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在药品价格上依然能够采取合作的症结之所在。 而药品的特殊性则使这种双寡头垄断成为可能。药品的消费具有特殊性: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主治功能和使用对象,同类药品之间往往不能任意替代,“对症下药”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药品在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同时,也具有不良反应,使用不当,就会危及健康甚至生命。而某一种药品究竟具有何种特性,病人基本没有鉴别能力。 极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对众多药品的选择权只能控制在医生手中,基本无法自主。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患者不会因药价高或药量大而拒绝购买,特别是一些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医院,其接纳病人的能力有限。在有限的接纳能力约束下,抓住少数负担能力强者,获取单位效益最大化就成为其理性选择;而一些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了一些定点诊疗医院和可以报销的药品名单,就更进一步用制度手段限制了患者的选择权利与空间,却没有能够通过医疗保障制度来提高患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因为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并没有产生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主体,代表所有参与医保制度居民的集体力量去同医院进行价格谈判,只是被动地接受定点医院与医药销售企业的药品价格,反而从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部分综合医院的垄断力量与地位,提高了其药品价格的信号指示作用。 于是,现实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医院所开出的药方都是高价药,就成为这种高价信号的最直接反应,而同一地区其他医院与医药销售企业也基本上遵循这一价格信号来确定自己的药品价格,致使价格水平趋于一致。对于试图打破这种价格合作机制的行为则会采取协同行动给予打击。 降低虚高药价的出路在于打破垄断结构 要消除虚高的药品价格,就必须打破这种垄断结构。具体可以考虑从全面提高患者的选择权与谈判能力入手: (1)推行药品生产与销售的标准化建设,只要是符合技术标准的企业与个人均可以自由经营药品,提高药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为打破价格同盟创造市场基础; (2)废除药品价格的审批制度,而将政府监管的中心转移到打击一些生产或销售企业改头换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降低药品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尽量增加药品消费的透明度; (3)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基层医疗体系的建设与人、财、物的支持力度,重建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推动各层次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增加患者的选择空间;同时,强制性规定医生必须极为清晰与规范地书写药方,患者有在任何地方选购医生处方药的自由与权利,杜绝目前医院强行高价售药现象;对于医院剥夺患者选择自由的做法进行严厉打击,从而维护患者的自由选择权与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迫使企业和医院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改善效益,通过降低价格来开发市场。 (4)建立医保机构和消费者主体同医院、药店的价格谈判机制,促使关系民生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挤掉现在药价中的泡沫成分,从而使其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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