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内外保险公司所得税和城建税不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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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7:4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俞燕发自北京 “外资和内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外资保险实际上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日前召开的在“第二届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上如是说。
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不同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内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33%,而外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但低于内资,而且盈利的头三年还享受减免税政策。另外,所得税的税基内外资亦有别,内资保险公司职工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在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标准上,外资保险公司的提取比例高于内资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5%的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可以全部列支。 此外,内资保险公司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保险公司不但享受免征待遇,还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 随着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深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还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目前外资公司在数量上已超过内资公司。 “现在内外资公司税收政策不一致,内外资公司在竞争起点上就有了差别,这不利于内资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的发展。”一位保险业人士认为。2004年中国保监会新批准了18家中资保险公司。 在2004年“两会”上,中国人寿董事长王宪章和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就曾建议尽快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2005年“两会”上,税收政策又一次成为热门话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提议,为了有利于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应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的政策。 也是保监会“十一五”课题之一——“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研究”负责人的贾康认为:“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小规模保险公司给予必要的所得税优惠,创造公平的内外资保险企业税负和竞争环境。” 贾康认为,除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不同税收外,目前保险业还存在税负总体偏高、税基相对过宽、所有险种采用同一营业税税率和营销员双重缴税等问题。 贾康表示,这些问题已纳入“十一五”课题的研究范围之内,总体研究思路是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政策内容,着力从鼓励增加保险产品供给和扩大保险产品需求两个方面努力发挥调控、导向和支持作用。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政策支持,应以充分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和弥补保险市场缺陷为基本出发点,注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完善。”贾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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