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必须明晰国资委的法律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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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 15:30 《中国企业家》 | |||||||||
目前国资管理体制最大的缺陷,在于我们设计了国资委这样一个出资人代表,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给它地位 文/李曙光 党的“十六大”设定了这样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
现在的国资管理体制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监督问题。很多人把国资委定义为监管机构,既有出资者职能又有监督管理职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做不到的,实践当中会产生很多利益冲突。从法律角度来讲,政府也可以设立一个机构专门对国资进行监管,仅仅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处置过程当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而不管国有资产怎么交易、出让。当然现在已经有很多这样的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比如税务部门在查处国家税收流失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等。最大的问题不是建立一个单独的或者庞大的机构来监管国资的处置、交易和转换的过程——这样一个权利,当然是全国人大。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监督的标准和监督的程序。我个人认为,对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督标准。如果我们到地方上看一下,实际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产权的转换已经差不多了。我们的理论是远远落后于实践,我们现在大谈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来讲已经晚了。 所以我觉得现在对于国有资产,不是一个从理论上去设计一个方案,怎样防止它流失的问题。实际上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战略上理解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源的一部分。对于巨大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下一步在法律上如何对它的管理、交易、转换、处置有一个全面的归位。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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