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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坛:利息税改革势在必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1:15 中国经济周刊

  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利息税,近来一波三折。先是商务部于2004年11月基于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出现上涨势头提出了“取消征收利息税”的建议,之后马上又有国税总局官员澄清近期有关取消利息税传言。利息税的每一次变化都与我国的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在今天仍存有通货膨胀的压力下继续征收利息税是否合理?现行利息税征收存在哪些弊端?利息税,在恢复征收5年之后,是取消,还是调整?

  背景

  利息税改一波三折

  近日,一条关于“利息税带来负利率可能会被取消”的消息经某媒体报道后不胫而走。此类新闻,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03年也有类似“爆炸性新闻”, 经济学家钟伟说:“我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个假新闻,我至今仍十分怀疑消息的真实性。现在如果商务部提出这样的要求的话,我觉得很奇怪。”还没等商务部出面表态,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率先出面澄清近期有关取消利息税传言,他认为,利息税不是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整体改革之中,与其他的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并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而不是目前单一的20%税率。

  姑且不论官方缘何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分歧,负利率现象的存在,的确有再提取消或调整的必要。

  何谓利息税?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为当时我国人均收入较低,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1959年停征了利息税。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都因为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再次对利息税作出免征的规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到来,使我国经济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紧缩成为经济的主要特征。为调控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依然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的现实。截止到1999年6月底,城乡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9174亿元之巨,银行存贷差达10000多亿,而且银行的居民存款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据悉,国家在1999年前后考虑恢复征收利息税,一方面,希望通过征收利息税能抑制储蓄促进消费;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促进居民储蓄流向投资领域;同时国家也希望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能转移财政支付,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因此,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开征税率为20%,主要征收所指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然而,时过境迁。当时在通货紧缩的状况下,国家希望通过开征利息税把居民存款“赶”到市场上来,现在却出现了投资大幅度增长、非典型局部通货膨胀的新形势,原赋予利息税的意义已经不大。被用来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利息税在当前负利率和通涨的压力下是否合理?

  对话

  利息税 取消还是调整?

  主持人:吕敏

  嘉宾:

  易宪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

  史建平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

  张文春

  中国人民大学财经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利息税达到预期效果了吗?

  主持人:2004年我国利息税征收额为320.76亿元人民币,而截止到2004年11月1日,我国5年利息税的征收总额为1300多亿元人民币。可以说,利息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除了组织收入外,利息税是否发挥了自身的作用和功能?利息税的征收达到预期的效果了吗?

  易宪容:组织收入肯定是任何税收的一个功能,但是任何税收必须发挥保证社会公平,调节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功能,这是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纳税是现代国民的义务,也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税收主要依赖以土地为标的的财产税;当进入发展中期,一个国家的税收会转到以消费为主要标的的货物税、关税或营业税;经济发展进入后期之后,一个国家税收又会转向以所得为标的的综合所得税。目前,我国还没有进入个人所得税为标的的税收征收阶段。利息税的征收显得过早,没有体现公平,也没有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和作用。

  史建平: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利息税的一个主要作用应该是调节个人所得,以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征收利息税,还有抑制储蓄、鼓励消费的作用。但这些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税制合理的基础上的。

  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的背景是中国经济正处于通货紧缩阶段,期望通过利息税的征收,可以适当抑制储蓄增长势头,鼓励储户增加消费,刺激内需。但是,从实践效果看,利息税的征收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原因十分复杂。首先,因为当时我国正处于消费转型期,也就是从低一级的消费向高一级的消费过渡时期,由于购房、购车等消费,需要一定时期的货币积累,所以,在没有达到高一级消费能力之前,征收利息税并不会有效地刺激消费;其次,由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人们对未来很多方面的预期都不确定,如医疗、养老、教育等等,这些预期的不确定,使人们更愿意把钱存到银行,以应对各种未来可能的需求。

  张文春:任何税种都具有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以及调节收入的功能。一般来说,一种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主要是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发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

  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小税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的利息税收入近300亿元人民币,尽管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利息税已经成为财政一种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源,这是不争的事实。因为高收入者在居民储蓄额占据大头,因而对高收入者征收利息税能够实现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差距。

  当然,在我国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的情况下,利息税对非储蓄部门的投资,如国债投资等会有促进作用。

  现行利息税制是否合理?

  主持人:普遍认为,利息税的主要功能是组织收入、调节收入,促进社会公平。这与目前国家提出的要建设“和谐社会”不谋而合。从现实实施效果看,利息税是否合理?现行利息税征收存在哪些弊端?

  易容宪:我们可以先看一组数据:2000年,我国的利息税收入约为150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万亿元;2001年为279亿元,储蓄存款余额7万亿元;2002年为300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8.7万亿元;2003年为280亿元,储蓄存款余额约为11万亿元;2004年为320.76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12.4万亿元。

  可见,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没有随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而增长,政府希望征收利息税来拉动居民内需、刺激消费的愿望没有根本实现,反之,近几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3年期、5年期等长期存款不再受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以银行储蓄存款作为主要投资渠道的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严重不公,而且增加了存短贷长的银行潜在风险。

  另外,我们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基本法则来看,目前国内实行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这样,利息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从而使得税收征收失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总之,几年来的实施效果表明,征收利息税与当时政府所要达到目的越来越远,甚至于南辕北辙。利息税既没有体现公平也没有保护弱势者。它所导致的是居民储蓄行为的改变,并因此增加了国内银行存贷款结构不合理趋势和潜在金融风险。因此,目前的利息税是不合理的。

  史建平:现行的利息税征收办法有以下两个弊端:

  其一,目前的利息税制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现行的利息税征收办法实行的是统一税率,这实际上无法体现利息税本来应该有的调节个人所得的作用。因为,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的现实是,没钱的人在存钱,有钱的人不一定存钱,现在这种“一刀切”的税率,真正受到影响的是这些中低收入者。

  其二,利息税加剧了负利率。负利率本来就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的税收,征收利息税无疑又加重了储户的税收负担,或者说使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使储户的消费能力降低,最终影响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另一方面,储蓄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严重的负利率可能会导致储蓄滑坡,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最终影响到金融和经济的稳定。

  张文春:目前的利息税制确实不合理。因为所得税征税的一个前提就是纳税人的收入是能够提高其支付能力的。目前,对利息征税实行的比例税率,是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与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与其负担能力是不匹配的,尤其是低收入者要全面纳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个人所得税制中,现行税制将征税的重点放在了对工资薪金管理上,但是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占其总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相反,工资薪金却是低收入者总收入的很大部分,这样按工资薪金征税的处理办法,对低收入者不公平。

  另外,按照西方的税制,税基是随着通货膨胀不断进行调整的,而我国税基基本上是固定的,没有反映物价的变动情况。

  利息税:取消还是调整?

  主持人:2005年我国经济工作重点之一即是税制改革。利息税虽然作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小税种,但是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基于以上分析,现行利息税制的确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那么,是应该及时取消利息税还是对其进行调整?该如何调整?

  易容宪:我个人主张调整利息税。税收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持公平。一方面,我国利息税征收对象不应该是低收入者,而是较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现行世界各国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可免予申报;另一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应该采取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在这样一个税率结构之下,每一纳税义务人的平均税率,即应纳税额与其所得之比率,会因个人所得净额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所得净额越高的纳税义务人,平均税率也越高。

  目前世界各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都采取累进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共分为五个等级,各个所得税等级的边际税分别是15%、28%、31%、36%及39.6%,按照最穷、次穷、中等、次富、最富5档标准划分,各档税负占家庭所得的比重(有效税率)分别是-3.2%(即低收入的家庭不仅不要纳税,反之可以得到政府一些补助及退税)、2.8%、6.2%、8.7%、15.5%。

  史建平:我个人主张取消利息税。尽管取消利息税会影响到财政收入,但由于利息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所占的比重很低,这种影响是很有限的。另外,取消利息税后,可以减轻储户的税收负担,稳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会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最终也会有利于财政增收。

  如果要使利息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就必须实行累进税率。但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实行累进税率根本不具备条件。一是储蓄实名制的实行还有相当困难;二是无法统计储户真实的利息收入情况。一个储户可能在若干家有银行存款,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根本无法准确计算其计税额。

  不管怎么说,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如果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出现负面影响的时候,就应该果断地作出调整。在对待储蓄存款的问题上,更应该作出慎重的政策选择。我国在很长时期内都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在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储蓄存款是老百姓最主要的金融资产持有方式,也将是银行体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对储蓄存款实行鼓励和保护,应当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政策。

  张文春:作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之一,国家不可能简单地取消利息税。利息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借鉴发达国家目前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而不再实行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

  应该根据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根据纳税人的能力确定交税的税率,比如说对于某些低收入者免征利息税;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者交税应该越多。

  资料:

  三大投资品种免征利息税

  ●教育储蓄。利息税征收办法规定,教育储蓄的利息所得将免征个人所得税,成为“免税”储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1999年9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出,最初由工商银行独家办理,2000年上半年起多家商业银行均可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支取本息。

  ●投资“金边债券”。国债因其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俱佳而被誉为“金边债券”,深受市民的青睐。国债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购买不上市的凭证式国债。另一类是购买已上市交易的二手国债。如目前在证交所挂牌交易的几只国债,年收益率均在3%-4%之间,大大高于同期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

  ●购买企业债券。有些企业债券也属免征利息税的投资品种,且利率要比同期的银行利率高出1至2个百分点。现在市场上发行的企业债券较多,工薪族可选择资信度在AA级以上,有大集团、大公司作担保的、知名度较高,最好还能上市的品种作为自己投资组合的品种。

  资料:

  何谓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

  中国自开征个税至今,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以分类表为基础,将纳税人所得按不同来源划分若干类别,按照规定的不同等级确定税率,以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课税。这种税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往往用于刚开征个税的国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全年不同性质所得总额中扣除法定的免税额、宽减额后就其余额依照适用的累进税率课征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的优点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也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

  资料:

  国外利息税如何征收

  ●美国没有专门的利息税,但无论是工资、存款利息、稿费还是炒股获利,美国纳税局都会把你的实际收入统计得清清楚楚,到时寄张账单给你,你的总收入在哪一档,你就按哪一档的税率纳税。一般约39%。

  ●德国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瑞士利息税为35%,而且对在瑞士居住的外国人的银行存款也照征不误。韩国存款利息被算作总收入的一部分,按总收入纳税。银行每3个月计付一次利息,同时代为扣税。

  ●瑞典凡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菲律宾利息税为20%,在菲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澳大利亚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至47%不等。

  ●日本利息税率为15%。

  ●埃及、巴西、阿根廷及俄罗斯等国家不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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