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学武:现行刑法滞后 境外赌博的刑法遏制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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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06: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中国社科院刑法博士生导师 屈学武 境外赌博,是一把捅向我国境内资金命脉的锋利尖刀,依法治理刻不容缓。 与境内赌博相比,打击境外赌博显然更加困难。鉴于领土主权等原因,对境外赌博,我方一是难以采取简单的主动查封其赌场的打击措施;二是因境外赌场保安的重重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有赌博犯罪设定,但对当前泛滥于境外的赌博犯罪来说,现行刑法确实滞后,需要通过专门的修订刑法或强化司法解释的途径加以完善。 第一,修订与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现行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在犯罪构成上既过于原则,又过于机械。因而,我们宜于现行刑法第303条之后,增设一款,即针对“境外赌博犯罪”作出专项罪状设定:(1)凡在境外赌博者,刑法无须问其有无“营利目的”,只要一次性去境外赌博下注“数额较大”,或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去境外赌博者,均可成立本罪;(2)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贪污款或挪用的公款去境外赌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按贪污罪与赌博罪或挪用公款罪与赌博罪数罪并罚;(3)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去境外赌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按挪用资金罪与赌博罪数罪并罚;(4)国家工作人员使用非公款性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贿”资金去境外赌博,同时构成赌博罪与行贿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刑事立法上还有必要针对现行刑法第303条酌情增设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具体而言,按照现行刑法,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仅3年,这在赌博特别是境外赌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刑罚与其恶害程度显然失衡。有鉴于此,国家可通过刑事补充立法的形式,增设有关刑罚加重事由,并同时设置出更重的处断刑罚。例如,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境外赌博数额巨大的,刑法完全可将其设定为情节加重犯或数额加重犯,并将其量刑单位设置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现行刑法还有必要针对中国公民所实施的明知而帮助开设、经营境外赌场,帮助赌博资金境外流转,帮助介绍赌场员工、参赌人员等“居间”行为,酌情作出有关“共同赌博罪”的帮助犯的特别惩治规定。这有利于国家彻底禁绝有关旅游单位、导游人员、不法居间人、地下钱庄等可能作出的境外赌博帮助行为。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02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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