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金融监管应建立协调机制 不能各管一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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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2:40 每日经济新闻 | |||||||||
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在描述目前“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时,金融业内常用的描述是“几家监管机构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从表面上看,这种划分十分清楚:银行、证券、保险和货币政策,界限分明。
但任何比喻都是有缺陷的。广东人喜欢以水的流动比喻金钱,把这个比喻运用到金融监管的分工上,可以得到迥异的看法:实际上在不同的金融领域,流动的是相同的金融资源,整个金融体系可能更像一个相互联通的水系,而不是每一站的边界都十分清晰的铁路。如果缺乏全部的统筹与协调,很可能在水系的这一段已经水满为患,在另一段却已经断流。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分立还是整合,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都是重要的,只不过在整合体制下表现为同一个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而分立体制则表现为不同机构之间的沟通。显然,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后者的难度更大。 如果把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以中国为代表)和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作为整个监管模式的连续光谱的两端,我们发现,随着对不同监管领域沟通协调机制的日益强调,这两种模式在国际范围内来看正在变得日益趋近,向整个光谱的中间靠拢。 在大多数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从许多临时性、随机性、个案性、程序性的安排,转化为制度化、常规化、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安排,特别是在涉及金融稳定的机构,这种协作更为紧密,例如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合作的形式一般包括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如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爱尔兰和英国)或相互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如法国、瑞典和英国)。 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程度有限、市场整合有限的背景下,分立的监管体制有可能保持较高的效率。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如以混业模式进入的国际竞争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跨市场金融产品迅速发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横跨多个金融领域的现实,使得分立的监管难度在加大,即使监管机构基于惯例确认各自的监管权力范围,纷涌而出的跨市场创新又会迅速模糊这种边界。 同时,2004年国内有多家证券类的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改革的加快,凸现了在金融稳定过程中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迫切性。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中国日趋活跃的民间融资中,其中既有金融诈骗的部分,但是也确实有大量民间融资是反映了真实金融需求的、合法合规的私募金融活动,这些私募金融活动可能是贷款、债券等债务融资,也可能是股权投资等股本融资,还可能是债权和股本融合的融资形式,把握这些日趋复杂的金融活动,需要有全局性的把握。 因此,在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应当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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