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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阚凯力: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定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11:21 新浪财经

  北京邮电大学 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 阚凯力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到底是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利益”,这个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在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电信行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如果积极鼓励竞争,往往被扣上“放任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另一方面,如果为了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制止“价格战”,消
费者又要抗议政府“保护垄断暴利”。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这些行业中往往处于一种左右为难、左右摇摆或者“中庸”的状态。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参与产品市场的双方分别是消费者与企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会认为产品对他有某种效用(用途、性能、质量、服务、品种、品牌等等),但同时又要支出一定的价格。效用与支出的差值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中所得到的利益(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剩余=效用-支出。只有当消费者剩余大于零(也就是效用大于支出)的时候,消费者才会认为“物有所值”,才会购买;而消费者剩余越大(即“物超所值”),消费者得到的利益就越多,购买的积极性也就越高。

  同样,任何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是必须可以赚取利润。企业在提供商品时总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销售时又会得到一定的收入。这时,如果收入大于成本,企业就由其中得到了利润,即:利润=收入-成本。只有在这时,企业才会提供这件商品;而所得到的利润越多,企业提供这种商品的积极性也就越高。

  由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因为消费者的支出就是企业的收入,所以合并以上两个等式就可以得到:效用-成本=消费者剩余+企业利润。

  这个等式的左端是企业生产力的度量。显然,如果它所提供的产品效用越大而所消耗的成本越低,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就越高。这个等式的右端则是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总和,也就是整个的社会利益,即社会福利。因此,上面这个等式的实质就是:生产力=社会福利。它表明,社会福利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政府的目标既然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必须千方百计地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就是说“发展是硬道理”。

  但是由这个等式又可以看到,企业与消费者在社会福利的分配上是直接矛盾的。在生产力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增加,企业的利润必然减少;而企业的利润增加,消费者利益必然下降。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如何处理这种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就是政府所面临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政府的目标是提高社会福利,即提高生产力,应该怎样作?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劳力、资本、技术、土地等等)完成生产过程,并由此决定了产品的效用与成本。也就是说,企业是决定生产力水平的主导因素,而消费者处于从属与被动的地位。所以,提高生产力的关键是企业,要提高生产力就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因此,获取利润(即“保值增值”)是调动企业积极性最强有力的手段。把上面的等式稍作变化就可以得到:利润=生产力-消费者剩余。

  这就表明企业增加利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努力提高生产力,另一种是减小消费者剩余,即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显然,企业提高利润的第一种方法与提高生产力的政府目标一致。虽然由于市场需求、技术水平、投资规模等各方面的限制,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政府仍然要给予支持和鼓励。第二种方法对于企业来说,虽然往往是提高利润的“捷径”,却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目标背道而驰,政府必须限制和阻止。

  由此可见,政府为了实现提高生产力、增加社会福利的目标,就必须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才可以利用企业谋求利润的积极性,促使(或者说迫使)它们努力提高生产力。这样,政府的目标就转化为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是说,在消费者和企业二者之间,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消费者一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政府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支出(即企业收入)的大小实际上决定了社会福利(即生产力所带来的利益)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消费者支出大,则企业利益多而消费者利益少;消费者支出小,则消费者利益多而企业利益少。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在社会福利的分配中尽可能地降低消费者的支出,即降低各种产品的价格。在理想条件下,消费者的支出应该使企业的收入恰好弥补自己的所有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即全社会投资的平均回报),也就是使各个企业的总体经济利润水平为零,而把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给予消费者。这样,企业只有提高生产力,才能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利润;但是随着市场中价格的降低,企业又必须进一步提高生产力才能获得利润。如此周而复始,就达到了政府不断提高生产力的目的。

  在这里,经济利润总体水平为零是各个企业的平均水平。自然会有一些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其效用较高,使消费者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这样的企业将获得利润,并因此而不断发展。但是,也必然有一些企业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以致陷入亏损。如果它们长期亏损,就证明它们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社会价值。在不影响国家安定团结大局的前提下,就应当坚决地让它们破产,以利于“推陈出新”、实现人力和物质等社会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这样,一个企业要生存,就必须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这种“残酷”的“优胜劣汰”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是,它又最充分地利用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愿望,是激励它们不断提高生产力最有效的手段。

  政府调控价格的大小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政府按照成本直接定价,即精确地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并由此确定价格。但是这不但需要政府掌握详细的成本数据,而且工作量很大(即监管成本很高),计算很难准确,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我国多年来计划经济和政府定价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这种方法虽然控制了价格,但是没有提高效用,对增加消费者利益的效果也是不全面的。所以,这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尚未建立有效竞争、必须由政府直接管制价格的行业中。第二种方法就是让消费者把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效用与价格进行比较,自己去选择最物美价廉的产品,使消费者剩余的总和自然达到最大化。这样,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的选择,不但自动对消费者形成了最有效的保护,最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使政府监管成本降到最低。理论分析与无数实践经验都证明,市场竞争这支“无形的手”远远优于政府的直接管制价格这支“有形的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定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因为企业是生产力的主要方面,所以政府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必须通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来实现。

  (3)因为消费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矛盾的,所以政府必须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迫使企业出于谋利和生存的本能,努力发展生产力。这样,政府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就转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4)政府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生产力发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充分利用市场中的竞争。

  (5)市场竞争中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非如此,不能有效地迫使企业努力提高生产力,不能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这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根本性转变中的特殊国情。但是,随着我国的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的目标同样是为了谋取利润,与市场经济中的其它企业没有区别。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突出证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政府绝不会放任国有企业亏损破产、甚至被贪污浪费。但是,如果为了把国有企业“作大作强”,就保护落后,就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弱化竞争,保护甚至恢复垄断,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把这些国有企业培养成一个个“官商”,丧失竞争力,只能距离“建设几十个国际一流企业”的目标越来越远。说穿了,这种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是计划经济观念的残余在作祟,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上是非常有害的,在我国已经入世三年后的今天更是完全行不通的。因此,实现国有企业“作大作强”的唯一途径是坚定不移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强化市场竞争。在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电信业,这一点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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