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华:国企产权改革的经济学推演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09:06 第一财经日报 | |||||||||
苏振华 在过去的一年里,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讨论可能是最吸引眼球的话题。时间依旧在继续,而如何改革的问题永存了。 现在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发出了种种质疑的声音,无非是要诉求一个符合程序
假定可以把国企放在一个原初状态,企业在一个市场过程中成长壮大了。如果一切都是市场化进行的,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应该得到地租,企业使用土地的租金以及土地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国家所有;原初的资金也是属于国家投入的,国家应该拿走企业占用的这笔资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企业员工包括经理人和普通员工,应该遵循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契约原则拿走工资。如果在对原始投入、利息、地租、工资进行分配之后,仍然剩下一块可计量的资产,则是企业的利润。利润应该属于谁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利润是如何产生的? 回到一些经济学常识,在完全竞争状态下,是没有企业能够获得利润的,如果某个企业能够获得利润,一定是突破了完全竞争状态的锁定。突破完全竞争状态背后的推动力是什么,熊彼特的回答是——创新。市场的本质是不确定性的,只有在不确定性的市场里,才有获取利润的机会,利润只是创新的产物,熊彼特定义了,处于创新阶段的人是“企业家”,唯有企业家才是创造利润的人格化主体。源于这一理论认识,创新利润应该属于企业家。 经过上述理论推演,产权归属在理论上是很清晰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已经不可能找到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核算准则了。历史地看,我国要素市场的改革一直是滞后的,这导致对地租、工资、利息的界定缺乏一个有说服力的尺度;如果可以对初始存量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包括利息、地租在市场上转让后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那么现有的社保资金并没有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很难说这种模式就是绝对公正的;更困难的是,如果创新利润归企业家,按照经典的定义,只要是处于创新阶段的人是“企业家”,那么无论是企业领导人还是普通员工,都可以是或曾经是企业家,将利润公正地界定给如此多的可能的企业家,这在操作层面上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仅仅在现有的经济体制框架内“策划”出来的任何改革方案,都必定要饱受诟病。在产权改革的自身视野之内,已经不可能内生出一个符合程序的改革规则了,产权改革的规则必定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外。 规则的有效性,在于对规则的全社会层面的一致同意——唯有一致同意才是规则合理性的唯一来源。既然在产权制度改革自身的途径选择之内,已经找不到一致同意的规则了,那么,只能寻求更高阶的一致同意规则,这就是首先确立一个一致同意的原规则,这个原规则是界定了一些不容置疑的基本的普世价值观,在此基础上逻辑地规定了更低阶的规则的缔约原则,由此自上而下层层缔约、构建各个层次的对形成规则的一致同意的规则,则在这样一种超越产权制度改革本身之外的秩序里,依据这一程序形成的任何产权改革措施,追溯上去都是符合一致同意原则的,也就是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的产权制度改革规则。(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