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法治金融生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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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16:21 中国经济周刊 | |||||||||
法律应是最后的“杀手锏” 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这其中很多方面都和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
在银企关系中除了常规的制约关系外,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对借款企业有没有最后的威慑手段,或者说“杀手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希望企业有了困难就尽量及早纠正,但是必然有一部分企业最终是违约且难以扭转的,在后者的情况下,在法律上的安排、债权是否能依照《破产法》得到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保障,就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另外关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问题,也跟法律问题关系密切。如果对金融机构缺乏一个清晰的关闭破产和清算的法律框架,那么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我们的一些做法就可能缺乏根据,甚至会造成很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完善法律彻底防范金融危机 众所周知,如果不良资产继续偏高和逐步积累,将会导致金融危机。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看,先是泰国发生了问题,表面上看是汇率和外债问题,但实际追根溯源,有很大问题是私人部门的公司治理、资产负债币种不匹配问题,其中也有不少人强调《破产法》陈旧且扭曲等金融生态问题。为了防范金融危机,理论上,我们可以通过扩大利差来消化不良资产,但在实际中需要区分理想《破产法》和非理想《破产法》情况下,消化不良资产所需要提高的利差水平。对此,保守的估计是需要加大利差1个百分点左右,也有人估计需加大利差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破产法》不理想,我们需要把利差扩大,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震动将是相当大的。例如,2004年10月29日,贷款利率提高0.27%就引起很大的震动。提高利差将会对企业财务成本和整个经济产生巨大影响。说到消化不良资产时,经常说到的一个比喻是,如果觉得猫尾巴不好看需要切掉,最好是一刀切下去,最不好的就是一小段一小段切,每切一次猫都要尖叫和挣扎一次。但不幸的是,实际上这是一个大概率的现象。在经济改革起步较早、经济转轨思想非常激进的匈牙利,银行改革在1999年前“切尾巴”已切了三次。金融生态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值得重视,而完善相关法律,培植良好的金融生态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国际范围内逐步成共识从国际组织和国际准则的演变看,金融生态中的法律问题也始终是关注的重点。2004年11月20-21日在柏林召开的“20国集团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20国集团发布了《关于金融部门制度建设》一文,总结了成员国家对“金融部门制度建设”中优先应注意的因素的共识。在若干因素中,20国集团首先强调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对金融部门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保证财产权利(例如抵押品)在合同中的落实和执法,能够促进金融服务的提高,促进金融市场的深化。为了强化司法的有效性和明确的法律预期,减少腐败和加强对法官和托管人的培训也非常重要。”从目前形势来看,我国需要出台一部能有力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破产法》,同时我们也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对《刑法》中有关贷款欺诈的规定进行修订,以及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财务硬约束,支持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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