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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保险法修改要适应行业新特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03:4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李媛媛

  在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的内容不多,没能完善我国保险法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

  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拓宽发展的空间,各大保险公司渴望获得更大的投资权限

  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方面,不同的组织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法》中也没有说明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新《保险法》存在缺陷

  2002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新《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2003版的《保险法》被业内人士视为应付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法”,是一次小心翼翼的“试探”。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虽然最终成型的新《保险法》修改条文占原条文的1/4,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屈指可数。

  业内人士认为,第一次修改后的《保险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的内容不多,没能完善我国保险法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从实践看,尽管这部分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保险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立法来完成。其次,在保险业的规范层面上,仍有几点值得注意。比如,关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上次修改对之仅仅做出有限的调整,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和需要。还有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次修改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但随着市场主题的增多,越来越多形式的保险公司将出现。作为和国际接轨的一部分,《保险法》也应该在组织形式方面予以明确。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2003年新《保险法》虽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行了放宽,但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费收入激增,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营压力,需要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这次保监会公布了13处重点修改的内容,其中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现行《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不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的表述为未来的渠道放开留下空间。这一年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已经向基金、股票、可转换债券等领域放开,但是保险业内人士希望保险资金能够进一步介入信托、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保险销售和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重要的支撑点,如果保险投资的发展滞后,保险业发展就不平衡。从目前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产品结构来看,分红险以及非传统的投资型险种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投资收益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今年寿险行业进入停滞状态的重要原因是占寿险业半壁江山的分红险由于红利的减少发展萎缩。

  现行《保险法》还规定,“保险资金不得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而仅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追求目标不仅仅只是代理保险资金,甚至是成立基金公司,从事一部分基金公司的业务,目前的保险法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

  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拓宽发展的空间,各大保险公司渴望获得更大的投资权限。先是太平洋保险集团斥资10亿元参股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消息的不胫而走,据有关媒体披露,该学院预计总投资接近20亿元人民币,为目前内地二级学院之最。太平洋保险公司此番出资近10亿元人民币,占50%的股权。有业内人士称,该学院已经成为太保集团母体上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生独立法人实体。而紧随太平洋保险集团发难《保险法》的就是平安保险集团。近日,平安保险集团常务副总裁孙建一对外透露,平安已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国务院申请成立保险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家长期基础设施项目。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能否投资实业,将成为刚刚启动的保险法再次修改工作中的一大热点。

  修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仅限于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国有独资公司。但是随着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自保公司的暗潮涌动,目前保险法中关于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显然与当前的我国市场已不相吻合,也与国际市场有较大的差别,不符合我国已经入世的现实。据了解,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近日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保险法修改建议中,明确要求“增加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相互公司、自保公司等组织形式”。

  国内众多由中外两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保险公司,也有望在保险法二次修订的过程中讨到一个“合法身份”。目前,众多的合资寿险公司既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也算不上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按照现行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方面,不同的组织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法》中也没有说明。保险行业不同于一般企业,不能只原则性地参照《公司法》的要求,什么样的机构可以投资保险业,法律中应该予以说明。

  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法二次修改很有可能将从多方面进行重点突破,除了上述提到的修改热点之外,还将包括合同法部分的修改、资金运用领域的拓宽、为保险业拓宽经营范围提供法律依据,以及增加组织形式的规定以及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另外,目前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划分并不精确,仅简单地划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两大类。学者建议保险法应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列为第三领域保险。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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