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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资源税改后2-5年考虑推碳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 08:24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龙金光 “在资源税改革之后的2-5年间应该开始征收碳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27日在“绿色财富(中国)论坛”上表示,开征碳税,调动财税杠杆,用经济手段结合市场机制改革能源、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刺激实现经济转型,是敲开低碳经济大门一块必需的制度建设敲门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1日公布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这在贾康看来,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贾康表示,未来不光包括新疆,还包括其它地区;也不光是石油、天然气,还包括其它的资源性产品。它的效率是通过资源税赋的提高,更反映这个资源的稀缺性,使整个产业链从上游到中游到下游,形成新的经济压力,而促使从开发环节开始,到制造、使用资源产品的各个环节,这也是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在长效机制上最应该看重的。

  “从前景看,我们需要在财税构建平衡体制机制过程中做好碳税的控制,机制看法是我们有必要在今后争取在二到五年计划时间里把碳税推出。”贾康表示,具体的方式、技术路线还有不同的考虑,但它是我们国家以后寻求低碳发展、绿色发展过程中重要环节,也是我们在参与国际竞争中的道德制高点,全球都在谈低碳,碳税在其中是不可回避的,各方面都要积极面对。“我国目前虽然存在一些与环保相关的税种,但环境税收制度仍存在明显欠缺,碳税作为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显著增强对于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消耗的调控力度。”

  贾康还谈到了开征碳税与应对贸易摩擦的问题。他说,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讨论开征碳关税,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如果我国已在国内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涉嫌双重征税,违反WT O协议。“因此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碳税征收应当作为一揽子环境和能源政策以及税制优化方案的组成部分。贾康认为,如果资源税改革能够跟上,碳税可以考虑在资源税改革之后的2-5年间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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