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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把“永佃制”作为农地物权化改革的方向。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农地私有产权的重新界定和实施监督成本都很高,因此,从一个渐进式改革的角度考虑,目前农村土地可以试点推行“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的永佃产权制度。永佃制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用益物权,指利用他人所有的土地物权来耕作或牧畜。结合中国实际,永佃制由“三级所有”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土地使用的永佃权。两者都属于物权性质,实行物权化保护,政府和集体不得干预永佃权利的行使。永佃制表面上看,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实际上暗含着两权在某种程度上的统一。这种制度不仅有利于明晰和稳定农地产权,防止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侵害,也有利于减少改革成本,实现现有制度的平稳过渡。

  3、尽快研究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土地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不动产登记法。永佃权人对农地享有的完整权利,必定要通过土地登记程序确权核地后,再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应该适应《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工作,为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做好前期准备。同时,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区土地登记的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二、建立农村土地信贷覆盖网络是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配套条件。土地是我国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如何把农耕经济运行的根本,有效地引入现代经济运行之中,是农村改革新阶段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客观需要。建议尽快建立起以货币为基准、信贷为基础的土地信贷覆盖网络,在给广大农民带来可见利益预期的同时,将广大农村土地纳入国家财政计量系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信用价值,为土地征用的监管提供现代性质的货币支持。农民真正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抵押、借贷、流转、交易、租赁等)后,将目前分散的、闲置的、转租代耕的农地转变为由金融资本介入的、可集中购置的良性资产。农民进而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贷款,私人资本投资和法律建设也将得到更好的促进。而一旦土地实行与产权制度改革配套的货币化,将极大推动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化改革,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无论是对新农村建设,还是让中国农民远离贫困,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

  三、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条件。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务。比较典型的模式有广东南海模式、苏州模式、辽中县模式、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模式等。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公司,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村民可以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以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以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实现了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新的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和规模经营,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是新的历史时期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

  四、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保障条件。从理论上讲,征地过程实际上政府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过程,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格才是合理的,才能实现供求双方的交易剩余最大化。由于农民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实际上形成一种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农民在土地价格形成中并没有太强的发言权,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制度缺陷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土地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也没有获得应当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从实际操作来看,现行的产值倍数法以及正在推广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来确定补偿的具体标准,这些补偿标准往往是不合理的。例如,在补偿倍数的确定上,补偿安置费的最低产值倍数为10倍,最高为30倍,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竟有20倍之多,若每公顷产值为15000元,则每公顷补偿标准最少为15万元,最高为45万元,每公顷补偿标准最多可以相差30万元,造成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差距拉大。

  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首先,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这样可以形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真实市场价格,赋予农民更多土地价格制定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我们不必过分担心农民只顾短期利益而贸然出卖土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处于探索的现阶段,理性的农民会非常珍视自己土地财产的。其次,法律必须明确公益性用地的范围,采用列举法明示其具体内容,限制地方政府判断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市场机制是最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避免无谓损失。

  夏锋: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转轨经济理论与实践,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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