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欧盟公司治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4:35 《经济导刊》

  文/郑 军

  在经历安然(Enron)、Woldcom和Ahold等公司丑闻后,“公司治理”这个敏感的词汇变得风靡一时,并引起法学和经济学学者的广泛关注,也为各国政府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作为政治、经济联盟的欧盟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欧盟先后推出多项指令与方案。这些指令一般都与公司的债权人或者投资者相关,很少涉及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欧盟公司法还规定欧盟内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与消费者都应该受到同等重要的保护。欧盟委员会对公司治理的公共政策集中体现在《欧洲接管指令》(European Takeover Directive)中它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担负着改善欧盟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形成欧洲统一金融市场的重任。

  欧盟各成员国公司治理机制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组织和企业权力结构密切相关,国内的研究一般集中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两个层面,而忽视了位于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之间的中间层面的治理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或者叫做内部控制系统,与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控制系统)截然不同。内部治理机制主要研究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外部治理机制研究影响公司权力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外部市场因素,特别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接管)、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位于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是披露(Disclosure)与审计(Auditing),虽然它们发生在企业内部,但是也影响到外部市场的正常运行。

  尽管欧盟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但是,各国由于自身历史与习惯等原因,各成员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明显不同,各成员国治理机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显著差异。

  内部治理机制

  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董事会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两种重要的形式:单层制与双层制。双层制与单层制差异之处在于法律强制公司将董事会的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形成两个机构,董事会行使管理职能,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者解散。

  英国和南欧的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单层制,德国与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要是北欧和以德语为母语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双层制。一些学者认为单层制最能体现管理层的统一性,是最符合逻辑的。单层制在英国公司中得到广泛的认可与应用。与之相对应的是,单层制不仅不被德国的绝大多数公司接受,而且,理论界对单层制结构也不以为然。从权力行使上看,双层制结构将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充分体现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是单层制结构难以比拟的。在德国,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必须采取双层制结构,但德国法律的规定股份公司必须采用双层制结构,其他类型的公司,包含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则可以任意选择单层制或者双层制。

  为了解决单层制中的弊端,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执行指导与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监事会的作用。因为,不管是英国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还是德国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都存在管理和监督职能分开的事实。从这一层面上讲,公司内部治理在本质上出现趋同化的趋势。职能的分离并不仅仅体现在管理与监督上。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还存在管理职能与控制职能分开的情况。很多上市公司都采纳了董事长与CEO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这一建议。近年来,不管单层制还是双层制内部公司治理机制都处于改革中。英国上市公司的改革体现在管理和监督职能的细化;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财务报告透明化;采纳更多的外部建议。由于贸易联盟(Trade Union)和工会(Federal Ministry of Labor)的作用,德国公司向着工人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Codetermined)方向迈进。英国与德国公司的治理还体现在董事行为的标准上。比如,德国公司以前忽视了管理层忠诚的原则,改革后,德国法律出现要求董事行为义务性的趋势。这种趋势在德国和英国逐步成为一种共识。

  相比较而言,德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大部分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不仅独立于管理层,而且与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者不具备影响到其独立判断的物质利益关系,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是,德国公司的监事成员往往来自于与公司有利益联系的银行、企业或者公司雇员。

  外部治理机制

  在外部治理机制上,英国与欧洲大陆法的相似之处突出表现在对接管(Takeover)的规制上。二者都表现为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但是,二者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英国接管规制基本上是依据《接管与合并城市法案》(City Code on Takeover and Mergers)成功地运行。与之相反的是,德国的自我规制被实践证明是不那么成功的,甚至是令人失望的。

  实践证明,英国对接管的规制是成功的,被欧洲的很多国家借鉴,并影响到欧盟接管指令的制定。英国对接管规制原则的可取之处在于:信息的披露;接管程序;要约(Offer)中的行为,尤其是董事会中立性(Neutrality of the Board)和强制出价(Mandatory Bid)原则。中立性原则是指在要约过程中或者在要约前,董事会应当认为要约是诚实守信而且是善意的,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会不能配股、购买或者处理企业资产。中立性原则被欧洲很多国家借鉴。强制出价是英国对接管进行自我规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强制出价的本质是指股东有将其持有的所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投标者(Bidder)的权利,股东可以在接管失败前离开公司。在这条原则指引下,如果接管一家公司,投标者需要拥有足够的资金,如果是敌意收购,中小股东可以在公司业务较好时离开公司,从而避免损失。强制出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碍敌意收购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董事会中立和强制出价原则起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受到欧洲各国的追捧。

  中间层面的治理机制

  位于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之间的是中间层面的治理机制,包含披露(Disclosure)、审计(Auditing)与调解(Intermediation)。

  不同的国家对财务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也是不同的。欧盟《公司法》规定,欧盟成员国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其他类型公司可以不必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一般而言,如果披露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则必须符合公司所在国会计法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如果德国的公司在纽约证券市场(NYSE)上市,信息披露应该遵从那些规则呢?这样的上市公司需要准备两套不同的财务报表,一套符合德国(或者欧盟)会计法的要求,另一套符合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制定的GAAP的要求。

  企业财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刻的财务状况以及一定时期的经营绩效。各个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但是,各成员国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尤其表现为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规定上。欧盟各成员国开始将审计与公司治理紧密结合在一起。比如,德国在1997年的董事会改革中,将法定审计纳入监事会的工作中。审计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参与监事会的会议。

  中间层面的治理机制还包含调解,但调解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是指改进信息、运用相关的法律保护其中的一方。

  欧盟公司治理的协调

  欧盟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其公司治理机制也有很大的差异。欧盟委员会已经采取或者正在采取一些协调公司治理的措施,以协调欧盟公司治理。在1998年10月通过的《行动框架》(Action Framework)表达了这一想法,为了实现有效的欧盟金融市场(Efficient EU Financial Market),欧盟委员会提出两条前提条件:公司结构和税收规定。欧盟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国不同公司结构增加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阻碍了欧盟金融市场有效的发展。除此以外,欧盟委员会还认为,各成员国关于公司治理的法案和政府行为阻碍了欧盟统一金融市场的发展。虽然,已经存在的欧洲公司与资本市场法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可是,不容忽视的是,立法工作还没有正式开始。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研究所)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