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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存通兑费率看金融反垄断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4:25 《经济导刊》

  文/李 震

  2007年11月19日,全国范围内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正式营运。此项原本旨在方便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整合金融资源、减缓银行排队压力的惠民政策却受到冷遇。缘何金融消费者对通存通兑业务的启动反应平平?根据国内部分网站和报刊的调查来看,“高费率”即是症结。

  就通存通兑业务在北京14家银行开通的第一天来看,费率引发了公众诸多质疑。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费率均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而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则不等,有按1%的,有按5‰的,也有按3‰的。在如此高的费率下,央行“以人为本”架构通存通兑业务网络的初衷经过银行的传导却难以顺利实现。

  就费率确定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曾明确表示,费率确定是商业行为,由各行自行确定。尽管至今仍无证据充分证明各银行就通存通兑费率曾“达成一致”,但此次高费率问题引发了各界的更多深层思考。在市场化运作趋势下,金融服务费由互相竞争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本无可厚非,但若这些金融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自行收费,更为甚者,统一金融服务价格,那么,这些行为必为推崇自由竞争的现代法律精神所不容。

  金融向来被各界认为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反垄断规范在金融业是否能确实起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将经受中国历史的考验。以通存通兑费率之争为例,各家银行,特别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银行,极可能因涉嫌实施“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到经济宪法的重击。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30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但结合美、英、法、意、荷、日等国的反垄断制度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具体操作规范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特别突出的正是以通存通兑为代表的金融反垄断规制问题。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反垄断法》未明确金融市场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可预料的是,中国金融反垄断制度必将很快纳入立法者视野。在2007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次级抵押贷款风暴中,美国国会就于2007年11月15日通过《抵押改革和反掠夺信贷法案》,确定以美联储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当局对滥用及不公平信贷行为的查处职责。

  提到金融反垄断制度就不得不提起金融消费者保护,因为金融反垄断能促使金融消费者享有增加的社会福利,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便作为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必然延伸,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被赋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在今年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美、英、日等国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发力,平息市场波动,保护次级抵押借款人合法权益。《抵押改革和反掠夺信贷法案》亦再次重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观我国,在通存通兑费率之争中,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平等待遇权即是此争端得于妥善解决的关键。

  金融反垄断制度的设置除能直接有效地保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能通过制度设计遏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恶性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金融反垄断制度可以通过设置业务隔离网,禁止金融机构间资金的违规流动,从制度安排上达到控制流动性过剩,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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