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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困境与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11:39 当代金融家杂志

  成长的烦恼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困境与建议

  文/李文衡

  2005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开展的民营资本经营的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工作,可以被视为在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和商业性的可持续与盈利原则之间,走出的一条超越传统农村金融的创新之路。

  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由于更贴近农户、个体生产者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很好地满足他们多种多样的融资需求,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和速度优势,使其合理地找到了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空间。但是,目前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成为制约其可持续性和规模性发展的“瓶颈”。

  困境

  - 关于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中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严禁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只有部分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允许进行试点。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中国的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在目前,仅仅是一种经济政策。虽然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事实上存在,且目前经营情况良好,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其法律定位模糊,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管方面缺乏法律依据,有关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没有通过有关法律来明确。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限制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 关于贷款管理

  农村是个“熟人社会”,没有人愿意和不讲信用的人共事。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优势在于对借款人的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便利、贷款期限灵活。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来覆盖业务成本和风险成本,并维持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普遍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对宏观经济政策与市场变化把握能力不如商业银行,因此信贷管理能力受到了影响,增加了贷款投向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不良贷款。

  - 关于监管

  当前,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在央行的指导框架下、围绕当地政府制定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实施方案》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由当地政府组成的协调小组的管理,实行非审慎性监管。但是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因此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迫在眉睫。

  - 关于后续资金

  从目前情况看,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有着“做大做强”的趋势。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原材料”是资金、“产品”是贷款、“价格”是利率,但是由于受“无金融许可证”、“只贷不存”等条件的限制,加之缺少“融资平台”,“原材料”来源渠道非常有限,使其扩大经营规模的后续资金问题日益显现。

  - 关于公司治理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特别应当重视的是,由于时间关系和经验不足,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尚未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内控风险评估机制。

  建议

  - 提供政策和制度环境

  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金融制度,不是中国的独特现象,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国家和发达国家,从亚洲、非洲、欧洲等国家的情况看,政府普遍支持非正式金融活动,并依法进行有效保护。

  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放债人管理条例》,对各类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弥补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真空”。二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它新型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直接为农民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对其合法身份和地位的确认,使这些微观层面服务提供者的发展和成长得到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组织对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和农村金融市场创新的作用。

  - 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镇,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二是有关部门应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贷款信息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为小额信贷组织查询贷款客户信息提供便利,帮助其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将对借款人的行为形成约束,督促其按时还贷,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 建立有效监管方式

  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监管方式应不同于以往的金融机构,要创新监管方式。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实施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放债主体的评价体系,帮助客户和投资者充分获得放债主体的信息,做好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提高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运行效率,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只贷不存”是为了控制风险,无可厚非,但是控制风险的方式也有多种选择,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认为,“只贷不存”相当于斩断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作为正式的工商企业,应允许其拥有合理合法的资金来源,这个来源可以包括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委托扶贫或特定目的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申请转贷,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的委托贷款。另外,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

  - 加强内部管理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4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体系制度创新、大力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也就进一步发挥小额信贷组织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金融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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