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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健康发展应秉持的十大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16:04 《中国金融》

  - 孙祁祥 刘新立 郑 伟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业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保险业的认识还存在一些偏差,只有纠正这些偏差,秉持清晰正确的理念,保险业才能保持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保险的核心作用是保障

  保险的核心作用是保障,这是我们强调的第一个理念。人们为什么要购买保险?正如胡适先生评价保险功能时所说: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而目前国内很多消费者把保险视作投资品,认为购买保险是一种投资手段,希望以此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由于预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一旦现实和预期不符,他们常会归咎于保险产品设计得不合理等。与此同时,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过分强调保险的储蓄投资功能而忽视其保障功能的现象。这种情况蔓延开来,往往演变为对保险业的不信任和排斥,并直接损害保险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

  保险实现保障功能的方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使得保险机构与其他从事储蓄投资的金融中介机构有着明显的差别,尤其对于寿险来说。寿险产品及服务为生老病死带来的损失提供补偿,是人们的生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此,保险产品应当以保障为基础和核心,保险应发挥的是家庭避风港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障作用。

  保险机制是损失补偿与风险控制的统一

  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内,保险公司倾向于靠提高保费来弥补成本,不太重视在整个保险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承保前的费率调节较为粗糙,只按照几个笼统的条件进行费率分级,承保后不积极地与被保险人协调预防性措施,由此形成承保之后就坐等理赔的局面,甚至通过惜赔来减少赔付。这种将损失补偿与风险控制割裂开来的做法不仅影响了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且也限制了保险降低风险成本作用的发挥。

  可保风险中的损失都是人身和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因此,对各方面来说,未雨绸缪进行较好的风险管理才是最根本、最积极的做法。比如说,承保前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费率调节的市场手段进行风险过滤,使被保险人达到风险成本的最小化。承保后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承保标的的损失预防和损失减少方面投入精力,而不是坐等理赔。

  重视保险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公司自身运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强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分担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基金的利用效率,提高社会的防灾和减灾能力,减少社会财富在可预防的灾害和事故中的无谓损失。

  现代保险业是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

  社会上一种不正确但甚为流行的观点是,保险业是一种劳动密集型行业,保险公司主要需要的人才无非是保险营销员,只要能将保险销售出去,无论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扭曲了保险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实际上,保险业虽然不需要机器厂房,但却是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

  金融业是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而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的保险企业的运转更是与人力资本息息相关。首先,展业环节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因为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未来保障,不像有形产品那样可以具有一定的感观吸引作用,保险的消费动机几乎完全建立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因此,只有具备相应的保险、营销、法律、金融甚至

证券、医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展业者才能游刃有余地为客户全面解释保险条款,才能深入浅出地从个人
理财
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建立合理的保险计划;其次,保险产品定价、承保、理赔、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因此,人力的素质和技能的整体提高是保险公司取得良好业绩的先决条件。

  保险业既是“风险管理者”又可能成为“风险制造者”

  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它就一定会完美地扮演“风险管理者”的正面角色,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好,它也可能制造新的风险,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负面角色。原因在于:首先,从保险的本源目的来看,它是人们在灾难发生之时托付希望的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如果这一制度根本不存在的话,人们可能会通过其他非正式互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而如果存在保险制度,人们就可能会将风险管理的希望托付给这个体系。一旦他所依赖的这个体系发生危机,希望破灭的打击将是非常残酷的,它对公众心理和社会和谐的破坏力将是巨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体系的制度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次,管理风险的保险机构不仅面临风险,而且由于其经营的特性,它所面临的风险所造成的危害可能还是非常大的。可以说保险公司是一个风险聚集单位,如果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势必非常严重。

  保险业自身面临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类别:公司治理风险、市场投资风险、公众信心风险、资本补给风险。这四大风险中的任何一项爆发都有可能威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置保险公司于破产境地,给保险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更不用说如果多项风险同时爆发了。以自身的稳健来保障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是保险业神圣的制度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而非“政治义务”

  政策或者制度可能会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同时,如果政府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本应当由政策性保险公司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话,则可能带来很大的问题。

  政策性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定位是不同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有责任体现政府的责任,而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对于股份公司,要为股东负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它所设计的产品,或者说它应该设计的产品,是能够为它带来利润的产品,而不是强加了别的意志在里面的产品。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说商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一个优秀的公司,绝不是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保险的基础职能就是救人于危难之中,这恰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实际上,一个成功的保险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非常好地去体现其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责任体现一种价值、品牌,获得公众的认可,然后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对此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在我国保险行业高速增长的同时,诚信问题威胁到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的文字陷阱;出险时的惜赔或无理拒赔;对客户的误导宣传;借助行政力量强迫保险;展业、理赔两张脸;等等。从1997年到 2005年,中国寿险保费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43%,但退保率也随之增长,2003年寿险退保率6.83%,2004年为10%,超过了保费增长率,且退保金额达到了300 多亿元。2005年退保金又达到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退保率为3.78%。而据调查发现,在退保者当中,有20%是因为感到受骗。

  通俗地说,保险就是钱与纸的交易,这里的“纸”指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承诺,承诺的基石则是诚信与法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四大原则中重要的原则之一,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基础。“最大”的涵义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丝毫的虚假,不得以欺诈、隐瞒和故意及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保险活动。保险活动在法律规范上对道德规范的要求要高于其他民事活动。

  保险市场上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保人比保险人掌握更多的保险标的方面的信息,而保险人作为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则掌握更多的保险专业知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间接或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的认可程度

  一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该国整体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其影响因子包括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金融市场的风险、居民的投保意识、人口状态、社会保险和福利、科技发展、法律制度等等。这些因素所形成合力的方向和力度,决定着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其中,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对保险业的认可程度分别是客观和主观层面的根本力量。

  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另一因素是民众的认可程度。保险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经营基础,如果民众缺乏投保意识,将直接影响其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从而影响投保的数量,影响保险公司风险分散功能的发挥。百姓投保意识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长期影响的结果。因此,提高全民的投保意识,需要积聚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以 “政府倡导为核心,学校教育为基地,行业宣传为主体”的社会合力,其中保险行业的宣传要坚持长期性、广泛性和针对性,要把握宣传时机,要发挥行业的联动优势。

  保险供需双方应当更加关注长期效应

  保险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是保险供给者和保险需求者两大类。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供需双方都存在一些短视行为,例如,从供方来说,为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提高手续费、降低费率(甚至采取“自杀性费率”)、少提准备金、不注重人才的培养……;从需求方来说,“逆选择行为”严重、将保险作为“发财”的工具、退保(有些属于被营销员误导之后的无奈选择)、骗保骗赔,这些问题无疑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只有建立在稳定、长期性的基础上,交易双方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注重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将会使自己受益。从供给者的角度来看,注重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将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更是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保险市场主体应当努力寻找利益上的平衡点

  一个国家的保险业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主要看六大环境是否和谐。这六个环境包括三个内部环境和三个外部环境,三个内部环境是指供求环境、竞争环境和监管环境,三个外部环境是指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只有将保险市场各方主体的相互关系建立在利益平衡点之上,保险业的六大发展环境才可能和谐,保险业才可能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供求环境和谐是指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供和需的协调,竞争环境和谐是指保险公司之间、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发展的协调,监管环境和谐是指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调,经济环境和谐是指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和相关市场的协调,政策环境和谐是指保险业与国家有关政策之间的协调,社会环境和谐是指保险业与文化、历史习俗相协调。以上六个环境和谐与否与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其中,供求环境和谐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基础,竞争环境和谐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条件,监管环境和谐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经济环境和谐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动力,政策环境和谐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显性激励,社会环境和谐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持久保证。

  拓展开来说,我们这里所谈的平衡点是指保险市场内部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它不仅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者与评估者,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保险监管者等。在整个保险市场的系统中,保险需求方的利益是“效用的最大化”,保险供给方的利益是“利润的最大化”,每一方的利益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利益。如果每一方都能从双赢的角度进行行为选择,关心他人的目标,那么,采取合作的策略就有一定的适宜性,因为它对我们所有人各自的目标都更为有利。

  保险监管的责任在于矫正市场失灵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监管,原因有两点:第一,资源有效配置虽然是一个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但它并不是惟一目标,社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应该兼顾公平,在公平方面政府监管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第二,这里的 “市场”是有前提条件的,它指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而现实的市场难以完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失灵,比如产生市场支配力、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为政府监管保险市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因此,作为对保险市场失灵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监管是必要的。

  但同时,政府有理由进行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什么都管。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必须承认,监管是有成本的,监管者必须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监管成本包括政府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必然发生的信息搜集成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成本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所耗费的直接成本,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监管为社会带来的收益未必一定大于监管所耗费的资源在其他社会用途上为社会带来的收益。同时,监管不当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如同市场可能发生失灵一样,政府也可能发生失灵。众所周知,政府本身也有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问题,政府行为也可能产生负外部效应。

  对于市场能做的,政府应当放手让市场去做;对于市场可能发生失灵的,我们应该做进一步的权衡,因此,保险监管应当是有界线的,它的责任在于矫正市场失灵,且仅止于此。由此可见,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

  孙祁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新立,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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