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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融资领域的重大革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4:17 《经济导刊》

  作为规范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和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物权法》回答了民众非常关心的三个问题:物的所有权、物的用意权、物的担保权。动产担保的大门终于在我国开启。

  文/本刊记者 季 红

  物权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过去我们的融资担保政策和规定都是盯向不动产,《物权法》的颁布构建了动产担保的法律框架,动产担保制度实行后将带动市场发生一场革命性的变化,不仅完善了金融生态环境,加速了资产快速周转,同时还会影响和涉及我国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从宏观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从微观上给企业家和所有当事人制定了一个游戏规则。随后从制度层面和市场运行层面发生千变万化的组合和创新。最近,我们就上述问题访问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

  《经济导刊》:《物权法》出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物权法》对广大民众的经济生活和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您是有深入研究的,是否给我们谈谈?

  刘萍: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各界的关注,是因为这部法律通过了长达13年的审议,还有一个就是争议最多,从网上、各界征求意见,达二十几万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物权法》对民众的经济生活和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呢?它是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回答了我们经常关心的三个问题,第一个是物是属于谁?谁是它的主人?实际上它回答了一个所有权的问题。第二个是权利人对这个物有哪些权利,他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也就是用意物权问题。第三个是怎样保护物权,侵犯了物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担保物权问题。《物权法》规范了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关系。这么一部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起了一个支架的作用。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一个房东,将他的房产先卖给了甲,但是由于各种关系,他又把这个房子让乙去居住,最后过户给乙,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谁到底是这个房子的主人?没有《物权法》之前,众说纷纭,有了《物权法》以后,谁是主人就很清楚。简单地说,《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是有效的,谁登记了,谁就是动产的主人,那么动产除了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外,谁占有它谁就是它的主人。所以《物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关系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的法。

  《经济导刊》:不动产在法律上是看登记,动产是看占有,占有的形式在法律上怎么表现呢?在中国规定很模糊,法律上很难界定。

  刘萍:《物权法》中的一大突破就是在动产担保方面,可以用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过去是我们的一个雷区,大家不敢碰,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实际上中小企业和农民手中没有多少不动产,他们大量拥有的是动产,特别是应收账款,所以这次法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是有人也提出来了,应收账款是虚无飘渺的,看不见、摸不着,不像房子是实物,怎么来界定它,我们现在建立了一个系统,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征信系统放在央行。

  《经济导刊》:这需要建立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包括信用文化,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上,比如国际贸易方面,应收款的质押主要是应收款的再保险和再抵押、套现、变现,已经是应用了很多年的一个方式了,但是它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文化基础上,保证应收款的回收概率很大,基本上是它的信用体系和法律的执行力能够做得到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别说是银行会觉得应收款是虚无缥渺,企业本身对应收款也感到很害怕,因为整个社会太缺乏信用了。

  刘萍:你说的这一点,立法时也是经过争论,应收账款能不能放到法律里,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我认为这是一个立法观念问题,比如说法律制定是不是依据社会的现状,就事论事的制订一部法律呢?还是我们的法律要引导经济的发展?这是两个概念。如果就目前的状况,我们沿用1995年的《担保法》就可以。它是不允许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质押品做了很狭窄的规定,致使我们国家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是越来越难。我们立法时要思考,这部法律它对经济的作用是什么?它是不是要超前一些?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就是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从微观上来说,就是给当事人制定一个游戏规则。如果法律不去解决制度不完善、信用环境很差的问题,简单规定应收账款不能碰、动产不能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不是要出现倒退。

  担保物权最大的作用是什么?

  《经济导刊》:《物权法》公布以后,对于整个中国社会进一步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作用,你认为第四编有关动产担保部分中核心是什么?

  刘萍:动产担保最大的作用实际上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难问题,我关注的是第四编,也就是担保物权。我们在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做课题的时候,就发现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我们调查了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做了一个全面的社会调查,发现是我们的担保品出了问题,主要是可抵押的资产、担保品的种类太狭窄,也就是说,从1995年《担保法》颁布以后,无论是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都把他们的担保品指向了不动产。作为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没有合格的抵押品,没有不动产,融资的门槛就越来越高,农民也是这样。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转让,不能抵押,他们融资也比较困难。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就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它,发现银行出现了剩贷、惜贷的情况,这与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是有关系的。我们发现,大家都走向了一个死胡同,就是都指向了不动产,可是中国不动产的资源是有限的。如何解开这个死结,我们想把动产引入到信贷实践,引入到法律当中,但是这个过程有思想的交锋,有实践的交锋。最后我们终于说服了立法者,把动产放到了担保物权里。

  现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实践,我们在中部地区调查发现,比如像湖南湘潭一带,毛泽东的故乡,可能大家都有这么一个印象,毛主席回家乡的时候曾经和一个抱小孩的妇女拍了一张合影,那个小孩现在就是毛家菜的主人,后来他拿“毛家菜”这三个字和商标做质押,向银行贷款,当地银行在考察了他个人信用和市场的前景后就给他贷款了。还有在西部地区,我到新疆进行调研,新疆有一个村支书把村里的一块公用土地未来多少年的经营权抵押给了银行,贷了款以后分给困难户,让他们致富,最后这几个困难户也翻了身。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到,实际上民间的实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

  《经济导刊》:这个范围就比较宽泛了,把一些可能在未来产生价值的、在现实中因为人们经营会产生的价值都作为动产的范畴了。

  刘萍:一般来说,动产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应收账款,一个是存货,一个是机器设备。我们过去可以用机器设备做抵押,机器设备的价值是很低的,现在这三个方面放开了,应收账款、存货、还有机器设备,都可以抵押。那么还有知识产权、股权、收费权,例如公路电网的收费权,也都可以进行质押。《物权法》把可以质押的品种全面放开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革命性的突破。

  经营风险需要当事人关注还是法律关注

  《经济导刊》:我们今天觉得动产已经作为一个可质押的概念,一个财产的概念,来进行讨论。那么有些关于未来发展的预期,可能比那些看得见的东西,尤其那些机器设备要值钱得多。实际上从长期发展来看,机器设备,包括土地、房产等这些固定存量资产,实际上这些是在贬值的。但是如果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机会资源、一个机会空间,有时应该比那些实物更有价值。不知道现在《物权法》关于金融系统的操作方面,是怎么进行认定的?

  刘萍:你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动产究竟要放到多大的范围?因为大家说动产肯定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在现在的情况下,但是如何判断?就是这个风险是需要法律把握,还是当事人把握。如果法律把每一个风险都放进立法中去考虑,这个法律就是一部倒退的法律。法律是给大家搭起一个平台,市场和经营风险应当是当事人去关注的。《物权法》给大家搭起的是进入门槛和合法经营的平台,多大的风险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判断。

  我们今年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关于《物权法》与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的国际研讨会,全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来了。有一个商业银行的人找我说,原来法律是禁止的,谁都不能做,可是现在法律全面放开了,商业银行就特别有危机感。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迹象是外资银行早就开始占领这个市场了,而且像花旗、汇丰都已经提出了进入中国中小企业市场的目标。两年前我曾经跟有关的商业银行沟通过,我说难道这么多资深的国际商业银行,他们不知道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吗?如果不了解中国的信用环境,他们敢提出占领中国的中小企业市场的目标吗?这难道不值得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深思吗?

  至于该怎么做,我建议商业银行去问他们的客户,他们的需求一定是银行的创新点。在浙江一带,为什么能创新40多个品种?他们的定位就是草根,走特色经营,为中小企业量身订做产品。我们的商业银行仍停滞在一些固有的传统观念上面,我们不去占领这片市场,那一定是外资银行去占领这块市场,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开始发生了。

  什么是理想的担保效益制度

  《经济导刊》:目前绝大部分银行实际上还是在原来的框框里来运作,它还是要企业一定要有不动产抵押,哪怕有一个厂房做抵押也好,动产方面设的门槛很高。

  刘萍:国外在动产质押当中,应收账款是最有价值的,因为它直接进来的是现金流,存货、机器设备虽然看得见,但是等拿到手里的时候,价值已经流失了。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风险时,打折是在70%到80%以上,而在我们国家对应收账款打折是最低的。国外银行评估动产的整个体系时,大概应收账款是70%到80%,存货大概是30%到40%,机器设备是20%,而浙江一带,对优质的应收账款,折扣也是在70%到80%。

  《经济导刊》:我觉得其中可能缺少一些中介环节的工作,国际上应收款的贷款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有调查公司专门调查应收款、债务人的资金状况,有应收款保险公司调查以后给银行出具一个应收款的报函,作为应收款的企业就可以拿这个函去任何一个商业银行提现金。

  刘萍:虽然现在我们的法律进步了,还是需要各个环节配套。比如我们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登记系统。我们国家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系统一共是15个,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空白,需要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国外的登记系统实际上就是两条: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而我们国家不动产的登记系统就有13个,由于这些登记系统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互相信息不畅通,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成本负担,这是我们要关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

  一部好的《物权法》担保制度需要四个支架:第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第二个是统一的登记系统;第三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第四个是快速的秩序程序。这四个环节需要相互配套,才能支撑起一部理想的担保效益制度。现在宽泛的抵押范围已经放开了,就看当事人怎么去把握。统一的登记系统需要在未来进行整合,应收账款的登记系统还是空白,现在在依托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第三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是模糊的,现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了,比如在一个债权上,如果同时有两个债务人存在,或者有多个债务人的时候,对于最后拍卖清算所得的价款,它有一个排序,谁登记在先,谁就优先得到受偿。《物权法》给出了一个优先权顺位的规则,明确了就要去登记,如果不登记的话,最后的优先权就不能得到保护。最后一个支架就是快速的执行程序,现在《民诉法》在修改,其中最主要的精神就是体现在快速上。动产如果不快速执行,它的价值就会打折扣,就会流失掉。中国在执行环节上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时间,53%以上的担保债权案件处理时间都在一年以上。

  还有一个数据,就是司法成本的问题,全国各种税费达到了22种,在个别地区达到了34种。还有费用占标的物的比例,在全国平均数字是20%,还有些地方达到了30%以上。

  《经济导刊》:这可能不包含灰色的支出一部分。

  刘萍:从时间上、成本上、费用上和品种上,税费的品种等等都是需要我们改革的。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和各界都在努力做这个事情,比如《民诉法》的修改已经进入了紧锣密鼓的阶段。

  市场和规则将发生哪些变化

  《经济导刊》:国外是一些民间的商业机构在承担信用调查的工作。那么应收款保险实际上也是民间的,而在中国这个部分好象还是不存在的。

  刘萍:《物权法》颁布以后,实际上对我们的市场有一个很大的冲击。首先对于中介机构,以前都是评估不动产,现在的中介机构要培育动产方面的人才,比如律师、公证、评估等。另外还要有金融创新,扩大了可抵押范围,就有很多的金融品种可以开发,同时缓解中小企业、农民的融资难问题。还有就是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扫清了障碍,整个市场要发生一个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商业银行,过去它们的政策、规定、人才培育都是指向不动产,动产担保放开后,有千变万化的组合,所以商业银行对信贷人员和市场的培育都提到了议事日程。

  《经济导刊》:现在商业银行是否适应这种革命性的变化?

  刘萍:是,目前的状况是股份制银行比城市商业银行做得好。城市商业银行又比国有的商业银行做得好,现在是这么一个局面。

  个人信用担保在我们国家占的比例不是非常大,2005年我国担保的信贷结构70%以上是不动产,动产只占到了整个担保贷款的12%,而国外70%到80%是动产,在这个70%、80%的结构里面,又有80%是应收账款。

  《经济导刊》:中国大部分都是不动产的贷款,很多动产资源被浪费了。

  刘萍:是的。一个美国的律师告诉我,他家是一个大的农场主,但是他爷爷那一辈实际上是一贫如洗的农民,他们的发家得益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在50多年前,美国也遇到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问题,当时他爷爷就到银行去把未来庄稼的收益抵押给银行,拿银行贷的这笔款租土地,雇工人。他们的第一桶金就是利用了动产的担保制度,使他的家族成为一个大农场主。美国人在半个世纪前就跨出了这一步,它对美国的金融繁荣、经济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转变的关键在哪里?

  《经济导刊》:《物权法》的执行肯定会产生促进作用,您觉得现在政府还需要采取哪些迫在眉睫的措施呢?

  刘萍:首先要解放思想。如何重新看待中国中小企业、农民的融资问题,这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而且现在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大。如果中小企业只有动产可以向银行融资,实际上给银行提出了一个挑战,就是银行该怎么去做,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还有社会信用环境的培育。比如像现在的公示系统,就是形式审查制度,而且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只要注册以后,都可以在互联网的系统上查询,在上面登记。我们试图通过这个系统在登记方面迈出革命性的步子,就是要采用形式审查,不能像现在所有的15个部门的登记,都是实质审查,搞得当事人很疲劳。

  《经济导刊》:央行对商业银行采取一点强制性的规定,对推进动产担保很有必要。现在银行绝大部分都是不动产担保,还是愿意给房地产商贷款。对于银行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小,现在中国经济处在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土地、房产的价格肯定是上涨的,所以银行都认为企业有土地、有房子就很好办。

  刘萍:这些东西银行看得见,摸得着。

  《经济导刊》:这个和银行的考核、管理、风险控制有关。银行实际上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不动产的风险小,或者没风险,实际上不动产的风险是很大的。

  刘萍:我觉得不需要由央行或者银监会来硬性规定,法律现在放开了,那么市场的竞争就是一个无形的规定。如果你不这么做,就把市场拱手让给外资银行去做了。在北京中关村一带,一些外资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都不用填很多的表格,觉得企业资信情况很好,外资银行都主动找上门去,而且一次都是500万以上的贷款,利率也比我们国有商业银行的低。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些企业已经渡过了比较艰难的时期,现在并不需要贷款,但是为了积累企业在外资银行的信用,企业还是贷款,而且三个月就还给外资银行。

  我一直形容这个市场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如果我们的商业银行再去不进入,这部分市场肯定就会被外资占领。

  动产担保推动哪些变革

  《经济导刊》:《物权法》实施后,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上将引发一系列巨大的变革,在这方面你能够列举一些例子吗?

  刘萍:《物权法》首先推动了金融创新,把抵押的资产的范围扩大,直接对金融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我们有一个统计,我们国家实际上沉淀了15万亿的资本,有些人把它叫死亡资本,过去银行是不碰的,这些资产全部掌握在中小企业和农民的手中,如果把这15万亿打一个对折,剩下7.5万亿,如果把这个7.5亿盘活了以后,这个市场就可能因为动产的引入而繁荣起来,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就是对银行,现在都在实行资产证券化,如果禁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没办法做,因为它是最大的应收账款,《物权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扫清了一个障碍。第三个就是解决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手里70%到80%握有的都是动产,其中大部分还是应收账款。我们说到应收账款,总是把过去的坏账、三角债联系在一起,但是从国外看,一笔应收账款可以做担保的时候,实际上是应收帐款最优质的部分,所以要分清这个概念。作为中小企业来说,现在《物权法》通过了,他们终于有品种可以去融资了,法律再不去禁止了,起码给它开辟了一个市场。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对于这个市场所有的中介机构,都是一个重新的定位和发展的机遇。

  《经济导刊》:你刚才说的沉淀的资产有15万亿?你可以举个例子,沉淀的主要包括哪些?

  刘萍:其中大概有5万多亿是应收账款,还有5万多亿是存货,其余是机器设备。

  《经济导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对应收账款如何去辨别它是否是优质的问题。比如在企业界,很多企业可以说只要正常运行,永远有相当大的应付款,它的供应商也在运行当中也存在应收款。

  刘萍:我们对去年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进行一个调查,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大概有30%是应收账款,可能有些企业还要高一点。

  国外一般最好的应收账款大概在90天就能够收回,存在循环期,就像一些国内的商业银行强调要缩小帐龄,但是在90天的这个阶段里,有不断的现金流入到一个专有账户上。

  《经济导刊》:这个帐龄实际上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循环的。现代企业都是分工的,据我了解,一些企业都是有很大一笔资金,应收款每个月都会结一些,只要这个链条不断,大家都是一直做得很好。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被纳入到可进行抵押贷款的范畴。如果能解决,并且包括未来资产,那么中国社会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管从量和质的方面会上一个很大的台阶。

  《经济导刊》:目前银行已经在操作的吗?

  刘萍:已经有银行开始操作了,主要是在浙江一带。我们的银行需要培养人才,能够判断应收账款的优劣问题,同时还要有技术性的分析,就是这笔应收账款可能会在哪里发生风险,这需要很强的专业水平,有些是钢铁行业的,有些是纺织行业的。在国外,信贷员实际上就是某个行业的专家,能够以他的学识和经验判断出这笔贷款可能会在哪里出现风险。

  《经济导刊》:信贷员需要对行业的前景有综合的判断,比如这个行业的景气预期,这些跟市场是相联系的。目前动产担保的法律架构体系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完善,你认为现在是否初步具备了运行条件?

  刘萍:现在《物权法》使抵押的范围宽泛了,但是统一的登记系统遇到最大的障碍,就是存在审查制度,我们有15个登记部门,这些部门运行的性质审查的制度。无论抵押的财产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都要进行一系列的审查,这和国际上的最佳实践经验是相违背的。作为登记系统,实际上它最大的作用就是一个优先权的排位。最后清偿的时候,这个顺序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现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的登记系统马上要上线了,虽然它是形式审查,但是其他15个运行的系统都是实质审查。如果一笔资产,在某个时点上是存货,而在另外一个时点上又是应收账款的时候,当事人该怎么登记呢?存货要在工商局登记,应收账款是在人民银行的系统登记,并遇到不同的审查制度。这会给当事人带来成本上的负担,另外还会产生秩序上的混乱。第三是需要优先权的规则比较清晰,目前我国存在《税法》、《破产法》还有《担保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银行的担保债权是最大的,现在《破产法》已经解决这个问题了,它是排在第一位的,但遇到税的问题时,国内没有进行登记的规则,国外都是在一个系统就进行登记,而且排在前面,肯定是要交税,如果不进行登记,也将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法定的优先权是不是要对抗担保债权的优先权?国外一些国家采取的办法就是去登记,通过登记让债权人明确排位。所以我们在优先权的规则上还不是很清晰,需要解决。

  另外就是执行要快速。《民诉法》已经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修改,它就是要体现一个快速的精神。我们曾经到美国的德拉华州访问,这个州只有30万人口,但是它利用了一些机制、和登记制度,使它成为现在美国最富有的州。全世界的500强中60%都在德拉华州登记。我问他们的州务卿拿什么来吸引500强,他说就是快速,他们的法院判案一般用三天时间,基本上担保债权的金融纠纷就可以判下来,即便最复杂的案子有三个星期的时间也判下来了。而我们国家一个月了结的案件只占4%,所以这是最具吸引力的部分。另外一个就是快速上线,企业登记了以后,即时就上线。全世界都能知道有一笔资产已经抵押给某个银行,这个银行就是第一位的优先权。在这些方面,需要我们进行配套、修改,也要进行改革。

  《经济导刊》:《物权法》体现了动产担保宽泛的法律依据,应该说是开了很好的头,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吧。但是真正推动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非国有企业,除了房地产企业,其他企业在融资方面都是很困难的。

  刘萍:我们国家有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曾经说过:“民营企业融资遇到了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

  《经济导刊》:这个比喻用得非常好,非共经济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多年的观念认为公没错,私就有风险,是一些观念上的滞后。

  刘萍:是,一个是观念上落后,还有一个是制度建设的问题,都需要下大工夫。但是应该看到,《物权法》已经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如果要是再继续禁止的话,中国经济的各方面就会倒退。

  《经济导刊》:动产的可质押和可担保范围的放开,对中国社会未来发展所起的作用,包括你刚才说的15万亿的沉淀。《物权法》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经济制度的建设、经营体系的建设方面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但是商业银行执行中问题会很多,需要转变传统做法,需要对现有工具品种创新,不能遇到困难就射进入门槛。

  刘萍:《物权法》会推动一个质的变化。商业银行现在就很有危机感,法律已经不禁止,那么谁先抢占并进而占领这块市场,谁就是胜利者。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很多的中小企业和农民都看到了希望,但是商业银行还没有快速迈出这个步伐。尽管如此,中小企业和农民看到了希望,他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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