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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最新趋势及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14:19 《中国金融》

  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最新趋势及启示

  ——美国惠而浦兼并美泰克等案例的思考

  - 楚序平

  近年来美国若干垄断性大企业并购

  惠而浦公司兼并美泰克公司案

  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 是美国白色家电业的垄断巨头,其市场占有量在北美居第一。美泰克(Maytag)是美国白色家电行业的名牌企业。2004年,在一家评级机构将其信贷评级调降至“垃圾”级后不久,该公司宣布重组。2004年5月和6月,美国Ripplewood Holdings牵头的一个私人资本财团及中国海尔美国贸易公司相继提出收购计划。开始时,美国惠而浦公司按兵不动,是因为该公司市场规模巨大,它对美泰克的收购过不了反垄断审查这一关。之后不久,惠而浦公司加入了竞购美泰克的争夺。通过长达6个月的反垄断调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官员宣布,批准美国最大家电企业惠而浦公司以17亿美元并购第三大家电企业美泰克公司。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调查显示,并购后,惠而浦在美国白色家电市场将占有70%的市场份额,在北美市场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毫无疑问的垄断局面。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部门为什么会批准这项并购?

  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

  微软公司于1975年成立,目前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商。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因微软未执行该委员会2004年的反垄断裁决,对微软处以2.8亿欧元(3.57亿美元)罚款。近年来,微软公司一直诉讼不断,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2000年6月,

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面对微软的在全球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巨大垄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何否决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而仅仅判决微软的市场行为违法?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案

  波音公司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领域居于垄断地位。麦道公司是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公司,也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1996年12月,波音公司宣布收购麦道公司,收购价格为133亿美元。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 人。当时预计1997 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将达到48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美国反垄断法律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两家公司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兼并最终还是获得了政府的批准。美国反垄断当局为何无视波音公司占美国市场几乎100%、占全球民用飞机市场65%以上的巨大垄断而批准此项并购呢?

  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规制的新趋势

  上述若干垄断性大企业并购引发的疑问,要从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新趋势中寻求答案。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在垄断界定、市场份额、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技术创新的评价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更加重视从经济全球化背景评估反垄断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要根据国际市场结构评估、判断垄断。当年美国司法部在审查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时,不但对美国国内的白色家电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过调查评估,而且对全球家电市场的竞争情况也进行了调查评估。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认为美国家电市场已不仅限于国内,而是全球化的市场。两家公司合并后,新公司仍面临着韩国LG、日本松下、中国海尔等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评估了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集中程度后,认为惠而浦公司和美泰克两家公司在全球家电市场的占有率加起来也不能主导市场,认为惠而浦和美泰克的合并将促进公司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提高企业效率,使美国企业在全球家电行业竞争中更有力量。所以,美国反垄断局批准了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

  更加重视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评估反垄断

  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本国大企业利益,因为大型跨国公司代表了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在波音兼并麦道案例中,美国政府在后台对兼并活动的支持和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波音是美国最大的飞机制造商,兼并麦道最终战略目标是形成航空航天行业的全球性“巨无霸”,与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竞争。1970年,为了挽救欧洲的航空制造工业,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四国政府用各自的航空制造企业组成空中客车公司,在政府固定补贴、免税优惠、研发补贴等政策支持下,开发大型民用飞机。1994 年,空中客车的订货首次超过波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48%(波音为46%),这使波音公司受到了极大的竞争压力甚至恐慌。为了形成对空客的更大竞争优势,波音公司提出并实施了兼并麦道公司的计划。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最终体现的是美国政府的意图。体现美国政府意愿最有效的工具,就是政府采购。1996年11月,五角大楼把设计2l世纪战斗机的合同交给了从来没有独立研制过战斗机的波音公司,而没有给具有强大的战斗机设计、生产能力的麦道,这明确地表示了美国政府希望麦道公司必须归顺于波音公司的政府意愿。之后不到一个月,波音公司就宣布收购麦道公司。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在民用飞机市场上明显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它独占全球飞机市场65%以上的份额。因此,单从市场结构看,合并后的波音属于超级垄断企业,明显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也遭到了欧盟的强烈反对,但美国政府还是支持合并。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对欧盟做出了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后,欧盟同意波音兼并麦道。1997年8月,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

  更加重视从提高经济效率角度创新反垄断规制

  垄断优势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高效率的证明,反垄断规制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已往,美国政府更重视从市场结构、市场份额方面来规制反垄断。但现在,司法部门越来越重视从经济效率角度来处理反垄断问题,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了保持美国经济在全球的领先地位,美国司法部门越来越把提高本国企业经济效率作为反托拉斯法追求的目的。这种政策取向的理论基础是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有关垄断理论认为,垄断企业是竞争中的优胜者,垄断地位是“效率性的证明”,是高市场绩效的结果,但垄断利润的获得并不是长期稳定的现象,因为垄断企业如果滥用权力,获得超额利润,必然诱发新的企业进入,新厂商的进入自然会使原厂商的垄断地位消失。企业规模大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绩效好,政府就不必管制。经济的活力就是追求卓越的经济效率,高效率自然会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更加重视在反垄断规制中促进技术创新

  阻碍技术创新是垄断的毒瘤,必须遏制妨碍创新的“坏垄断”市场行为。微软案虽然到现在还在上诉,但是美国司法部门在判决该案时表现出的重视“技术创新”取向具有划时代意义。微软公司基本上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美国司法部在微软诉讼案件中,认为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

  反对垄断对技术创新的障碍,是美国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一个秘诀。美国 1999年的《总统经济报告》专门辟出一章,讨论政府管制和创新的关系,强调新技术的创新对美国经济的长期增长至关重要,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前几年,美国司法部否决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对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的兼并,理由就是这两大军火公司的合并将阻碍美国关键性防务技术领域的创新。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促使大企业的市场行为推动技术创新,以增强美国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对我国加大对垄断企业改革和规制的思考

  坚持市场全球化下的垄断规制原则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 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同时,要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的反垄断规制。在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大市场的今天,国外垄断势力通过全球市场很容易实施严重影响中国利益的行为。我们需要更积极地加强国际市场的反垄断双边、多边合作。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要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市场垄断作出积极的回应,全球性市场结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国际反垄断统一规范去解决。如果国际市场发生高度的经济集中,就应当消除这种集中,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同时,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按照合理效果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规定,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做为“国家队”,提供给国内就业机会,增加国民福利,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坚持把提高市场绩效作为企业重组兼并的唯一原则

  要把能否提高市场绩效作为企业重组的唯一标准。美国政府在审查大型企业并购案时,不以市场占有率、厂商规模大小、市场中厂商数量为判断标准,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只有利用市场力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才被判为垄断。当然,前提是市场是开放的,没有准入限制。垄断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而留下的有效率的企业,是竞争的结果,也是竞争达到的最佳状态。研究证明,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很多产业虽然呈现出高度集中状态,但竞争依然十分激烈,资本集中未必反竞争,而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据统治地位,是因为它们有更高的效率。从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规模经济是市场的必然趋势。所以,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反垄断法的重要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而不是别的,而效率高低的标志就是利润。在市场份额高的企业里,由于大企业拥有雄厚资本,能够进行大规模投资,增加生产规模,开展新兴科学研究,从而比一般企业的生产效率要高,获取更多的利润。高效率带来高利润是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量。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应当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作为垄断规制的唯一目标。出台鼓励、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制,激励企业通过兼并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要尽快培育一批市场份额大、效率高的企业,通过全球性市场竞争,获取比其他企业更多的利润,从而进一步巩固其市场优势地位,实现高效率——高盈利——占有更多市场份额的良性循环。同时,要规范优势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形象,防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坚持在企业重组兼并中推动技术创新原则

  要把促进技术创新作为评价垄断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标准。微软反垄断诉讼中虽然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垄断的处罚。主要原因是妨碍“技术创新”,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在美国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这样做,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产业竞争力。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要全面认识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民用研发费的80%、技术创新的70%、技术转移的60%都是在世界500强大型垄断企业进行的。这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只有实力强大的企业才能拥有最先进的技术,一旦控制先进技术,市场占有率就迅猛上升。

  坚持投资人主导原则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大企业兼并浪潮势不可挡,进而形成了世界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到底是什么原因在驱动美国大企业兼并重组?一般来说,在强强重组联合中,处于相对弱势企业的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会产生重组动力。1994 年,麦道公司的总资产有122亿美元,1996 年,麦道公司的订货大增,仅手中美国海军的战斗机订货,就需要今后 20 年才能完成。1996 年1~9 月,麦道公司盈利9000 万美元,是上年同期的两倍多。这样一家历史悠久、实力强大的、盈利百厚的企业,为什么不能作为独立公司继续生存,而愿意被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经理层为什么会那么快同意被兼并?从根本上说就是华尔街的机构投资人在起作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深刻变化,正从经理人事实上掌权、不受制约的“经理人资本主义”转向由投资人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人资本主义”。由于机构投资人是公司大股东,它们不可能用传统的抛售股票“用脚投票”方式来保护其资产价值,因为它们所持有的大量股份不可能在不引起股价大跌的情况下抛出。机构投资人转而采取积极干预的办法,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迫使董事会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进行重组兼并、更换管理层,彻底改变公司战略,确保投资人利益最大化。根据美国一份最近的调查报告,由于机构投资者近年来的积极参与,董事会对公司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约束出现了“硬化”的趋势。对此,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麦克·尤西姆(Michael Useem)说,这标志着美国的企业制度已经从“经理人资本主义”转变成了“投资人资本主义”。“投资人资本主义”动力十足,追求的是投资利益最大化,是所投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纵观最近惠而浦对美泰的并购、波音对麦道的并购,都反映出在美国实际上形成了以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为平台、以机构投资人为主导、以全球市场为范围、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进大企业并购的机制。

  我国要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出资人主导的体制与机制。在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方面,国有企业出资人要保持对资产的高度敏感,发挥更大作用。要加快完善“投资人主导”机制与体制,充分发挥出资人在企业重组兼并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市场法则,推进优势企业之间合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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