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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14:32 金融时报

  作者: 刘克俭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巨大,仅靠财政投入远远不够,需要信贷资金的广泛介入。如何加强区域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配合,发挥财政政策“汲水效应”和信贷政策资源配置优势,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成为新农村建设实践中一个新的课题。

  一、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承贷主体缺位,缺乏信贷配合财政投入的承接平台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农业产业化大型龙头企业和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龙头企业数量偏少。二是缺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平台。基层农业发展银行反映,已经开办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贷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贷款承接平台,无法确定承贷主体,该项业务开办以来进展滞缓。

  (二)信用担保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备,缺乏必要的保障平台

  济南市所辖4县(市)均成立了县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县级财政共出资0.6亿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县域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截至2006年末,担保贷款余额2.1亿元,占县域贷款余额的1.9%。

  (三)金融创新不足,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涉农企业、政府职能部门普遍反映: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不足,现有的制度规定不符合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四)激励措施不到位,公共财政对信贷投入引导作用有待加强

  从目前财政信贷协调配合形式看,仍然以贷款贴息为主,主要是对贷款需求一方的涉农企业或种养农户给予一定补贴,对贷款供应方的金融机构激励措施很少甚至没有。

  (五)协调机制不健全,政策沟通渠道不畅

  区域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政策间沟通渠道尚待畅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更多地注重部门政策效应,很难站在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高度统筹安排,往往造成财政和信贷政策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各行其是,在政策兼容、资金互动以及“瓶颈”因素破解等方面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配合的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财政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导信贷资金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

  在保证农业投入总量增长的情况下,适当调整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结构和支出方式,建立财政对农业信贷的激励补偿机制。对执行优惠利率的农业项目贷款,可借鉴项目直补做法,给予贷款银行相应补贴;对一些特定的支农项目,特别是那些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制约新农村建设长远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项目,由政府纳入预算视其贷款成本和风险大小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二)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加强财政信贷资金配合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目前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配合的有效载体。制订成长型中小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扶持计划,选择一定数量成长型中小龙头企业作为财政信贷支持重点,针对不同企业贷款融资中存在的不同问题,逐一研究帮扶措施,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指导其规范财务管理,对土地证、

房产证不全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其完备土地、房产等登记手续,对缺乏贷款担保的,帮助其通过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或企业联保等形式,解决贷款担保问题,多方努力扶持成长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发展,做大做强。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投融资方式,打造信贷资金承接平台

  在财政资金整合试点的基础上,对纳入政府规划的重点项目,进行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协调配合试点,探索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联动方式和途径。在有条件的县(市),建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出资的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将分散于水利、林业、交通、农业等多个涉农部门的支农资金进行整合,统一由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管理运作,投融资公司作为银行贷款承接平台,根据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重点建设项目为依托向银行贷款融资,发挥财政对信贷资金的导入功能。

  (四)建立健全农业担保服务体系,放大财政资金政策效应

  一是开展农业贷款担保试点。以政府财政出资为主,设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农业发展担保机构,为农业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成立农业专业担保公司,为农民或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贷款担保。或对为农业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扶持,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难问题。二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调整和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品种,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督,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开办信贷保险业务,“财银保”联手,解决农业贷款风险大、农贷质量不高的问题,改善和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在更深更广领域加强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协调配合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已由原来的6个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政策障碍已经消除,应尽快研究具体鼓励引导措施,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农村现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强支持“三农”社会责任感,主动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信贷需求特点,主动配合财政资金,创新信贷产品,对政府有规划、财政有投入、资金有保障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项目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依托政策性金融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发挥其催化和媒介作用,促进商业资金进入农村瓶颈产业,通过“捆绑式”区域授信等方式,借助政府信用和银行信用,弥补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项目信用不足问题。

  (六)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为财政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提供良好环境

  一是建立由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涉农金融机构参加的政策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沟通协调。二是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继续开展创建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加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企业及农村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功能。三是建立涉农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对支农措施到位、支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财政奖励,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的信贷资金配置到新农村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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