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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排斥性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0:20 金融时报

  何德旭 饶明 刘蓬

  提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转型的推进,特别是农业发展面临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由供给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的转变,越来越明显的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趋势,农户产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和收入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以及农村民营经济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导致整个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越来越旺盛,资金需求量也日趋扩大。然而,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却明显不足。本文试图从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重点从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的经营取向角度,运用金融排斥性理论框架解析我国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深层原因。

  一、金融排斥性的内涵与判定

  金融排斥性(financial exclusion)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在稍早的研究中,人们一般从金融地理学的角度对金融排斥性进行探讨,即研究居民到金融服务网点(尤其是银行零售营业点)的实际距离对居民获得金融服务便利性的影响。随后的研究表明,金融排斥性并不仅仅因金融服务网点在某一地理区域的撤并而存在,一些人群如果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却因社会经济因素(如收入水平及收入分配、劳动力市场变迁、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政策的变更、社会福利及财政改革等)和金融服务市场因素(如金融市场的再管制、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开发、风险评估、市场细分和金融产品的上门服务等)而很少或从未获得金融服务也应视为受到了金融排斥。一般认为,容易受到金融排斥的人群往往是从来没有使用过金融产品的家庭、低收入居民、老弱病残人士、居住在边远和落后地区的居民,以及诸如此类的社会弱势群体。基于此,可以将金融排斥性界定为: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这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至于如何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性,现在比较流行的方法是根据五个指标:(1)客户接近金融资源排斥性,如通过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客户接近金融资源;(2)条件排斥性,即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的需要;(3)价格排斥性,即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价格才能获得金融产品;(4)市场营销排斥性,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5)自我排斥性,即人们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从而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显然,这样的判定方法更能够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对某一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现状:供给不足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尤其是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呈现出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以农业保险公司与

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
银行成立之前)为辅,以民间自由借贷以及一些小额信贷公司等为补充的格局。但是,这种农村金融体系,在实践中其“农业色彩”却越来越淡,并没有很好地满足“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从而不能将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从1997年到2006年十年间,我国涉农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总额逐年上升,从1997年的55418.3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98534亿元,年均增长4790多亿元。然而,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也在逐年增长(从1997年的8350.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19430亿元),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了2006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四年来才突破10%,到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水平。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农村地区的保险与邮政储蓄机构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可以说,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农村保险市场保险服务网络不健全,保险宣传不够,农村居民对保险认识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保险理赔服务不到位。而且,在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5年的不足30个险种。这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规避风险的需要。另外,1986年我国恢复邮政储蓄以来,到2005年底,我国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已有20674个邮政储蓄网点,极大地便利了农村居民进行储蓄或将收到的汇款转为储蓄。但长期以来,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前)只吸收存款(2005年在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余额高达4861.69亿元)并将吸收的存款主要转存于中国人民银行赚取利差,而不对农村地区发放贷款。虽然部分邮政储蓄资金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给农村信用社,并由农村信用社贷款给农民,但这种“返还”的数量却远低于邮政储蓄存款的新增量。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还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三、从金融排斥性视角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

  对于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原因,本文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在经营取向上对农户的金融需求造成了较强的金融排斥性,从而没有为农村经济发展配置足够的金融(信贷)资源。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接近金融资源。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评估,一般都认为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抗御灾害能力弱,而且农村信用环境差,贷款发放后没有安全保障。因此,面对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便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方法。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的评审中,通过审查农民的个人信用档案,或者可资抵押的资产以评估信用风险。在“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指能够数量化、容易储存和以非人员方式进行传输,而且其内容独立于信息收集过程的信息,如财务报表信息、可抵押资产的数量与质量信息、信用评分等级档案等)”不充分问题相当严重的农村地区,农户没有资信档案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信息,金融机构收集信息的成本较高和对信息进行甄别也相当困难,从而也就增加了对信贷风险评估的难度,限制了信贷的发放。

  第二,农户即便能够接近金融资源,但真要获得一定的金融服务如贷款,也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农户也往往难于达到。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广大农户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相关调查显示,在目前农户的融资过程中,90%以上的农户连融资历史记录、可考察的历史资料都没有,更不用说资信档案;目前农户的融资需求中,教育、医疗、抵御突发事件等融资需求分别占28%、24%和18%,而购买生产资料和扩大经营规模或经商等融资需求仅分别占23%和7%。可见,农户贷款大多是为了满足生存需求,极少谈得上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由于这些贷款很少具有生产性,所以,在农村金融机构看来,贷款成功回收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担忧。

  第三,在市场营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也把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排除在金融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除了很少的农村金融机构从事或者代理债券及保险类金融产品业务之外,在贷款业务方面,涉农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营销取向也在逐渐偏离农村。在金融产品的营销方面,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考虑到农户的金融需求,不仅贷款品种及其期限(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大部分为10~12个月)也不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周期(一年或一年以上);而且为了降低单位交易成本、管理和人工费用,农村信用社也是尽量使小额

零售业务转变成适合城市居民需求的批量批发式的大额业务(事实上,农户的贷款需求一般额度较小且非常分散,最小的仅为一两百元,最大的也仅有万元、几万元。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大多数在5500元左右)。这样,三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市场营销和目标定位方面就将广大农村地区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民排斥在外。

  第四,在价格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需求也具有较强的价格排斥性(price exclusion)。以主导农村金融供给的农村信用社为例,信用社出于自身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考虑,在经营中也有日趋脱离“三农”的商业化倾向。如,在中央银行宣布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后,不少地区农村信用社往往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也在90%以上。显然,如果农户希望获得急需的贷款也只有支付自己不愿甚至是无能力承受的资金价格。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价格方面已经对大多数农户的金融需求产生了金融排斥性,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可获得性。

  第五,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需求型金融抑制,使得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产生了自我排斥性(self-exclusion)。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落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农户高度分散而且相对封闭,信息化水平也较低,农户自然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能够简便、灵活,但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相关手续却非常烦琐,某些条款甚至超出了大多数农户的认识和理解能力。最近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大量农户由于对正规贷款的获得不抱乐观预期和缺乏信心,而没有尝试过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究其原因,其中,有17%的农户觉得自己在金融机构没有“关系”,11.1%的农户不懂正规贷款的申请程序,5.9%的农户觉得自己不能够满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担保要求。于是,在这样的预期之下,农户在选择借贷方式时,便主动放弃了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申请。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四、简要的结论

  本文在隐含地假定农村有巨大金融需求的背景下,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源的供求现状进行了考察,通过引入金融排斥性这一概念,剖析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求失衡的内在原因。可以认为,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经营模式对农村金融需求具有的金融排斥性,所以使得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难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需求产生金融排斥性的情况下,要消解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借贷关系的重要障碍,就需要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或者在经济落后、自然关系仍占很大比重的农村地区引入具有金融包容性(financial inclusion)的金融中介,如继续扩大乡镇银行的试点范围,成立社区性金融组织或将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社区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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