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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与消费信贷的相关性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2:14 金融时报

  王珏琰 尚绪茂 巩志强 王鑫

  近几年消费信贷在我国得到了很快发展,对于推动消费增长,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市场机制仍不健全,市场法规还不完善,在消费信贷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信贷供需配比低效,严重制约着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着重从个人信用制度与消费信贷关系角度,论述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人信用制度与消费信贷的关系分析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长期以来,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信用制度的缺位成为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信用制度缺位导致信用风险问题突出。我国还未建立起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人事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商业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一部分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不履约,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

  (二)个人信用制度缺位影响银行提供全面的消费信贷服务,消费贷款的品种单调,发展失衡。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

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信用额度、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信贷产品尚未发展或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位,造成市场信息采集不对称现象日益突出,消费贷款用途异化。金融机构所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四)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位,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一方面,银行间各自为战,分别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银行由于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贷款户的负担大大增加。

  从以上问题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障碍。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基石,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具有其现实意义:一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必然会促进商业银行与消费者的良性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收益,防范金融风险。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极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三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净化金融环境。

  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构想

  一般说来,个人信用制度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化等制度。落实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行政管理等三个方面

  (一)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民法》、《合同法》等法规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尚未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立法明显滞后。目前,美国有16项关于基本信用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与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构成了美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正是这一法律环境促成了美国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信用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个人征信数据公开与保密的界定,征信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征信机构的管理,个人失信的惩戒等。另外,有关个人收入申报、个人信用担保、保险等制度也是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征信法律主体及其关系

  消费者个人征信是指征信者将分散于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以及公安、税务、工商、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维持和管理的活动。因此,在征信关系中必然会存在以下三方的当事人,即征信机构、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信用报告的利用者。

  消费者征信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费者为获取信用交易、就业等利益,而允许征信机构收集、整理、提供、维持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用资料,从而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平等性。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及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二是具有自愿性。消费者的让渡个人信用资料,征信机构的收集、提供、维持和管理等活动均是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三是其内容是消费者和征信机构在征信中的权利义务。由于消费者的地位和个人隐私的敏感性,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强调消费者在征信中的权利。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政府对征信机构进行专门的行政监管,范围包括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征信活动合规性以及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目前,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作为全国的征信管理机关,但事实上商务部门、税务、工商等都有征信管理权,如何界定各自监管范围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征信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三、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主要措施

  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和整个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石。相较而言,西方国家的现代个人信用制度经过170多年发展历史,无论是其法律基础、调控监督体系,还是有效的管理方式、风险管理体系,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为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应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尽快制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首先,应该尽快出台《征信法》等法规,建立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其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制度,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运行奠定基础。

  (二)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根据实际国情,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分别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三)开放数据源,加快发展征信市場。目前,中国的征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与西方欧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以美国为例,截止到2001年,美国个人消费支出在GDP支出中所占份额为70%,而个人消费支出中,各种信用形式的消费支出占48%,通过各种信用工具的负债消费支出占18%。而我国截至2001年,行业总产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这同中国现有的经济规模很不相称。因此,中国需扩大征信市场交易规模,在市场规则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征信数据源的控制者开放数据并使征信数据合乎市场规律的商业化。并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联网接轨,达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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