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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必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01:15 金融时报

  2007北京恩必特金融沙龙Ⅲ众专家形成共识 

  记者 柳立

  自从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以后,全国各地便掀起了建设新农村的热潮。要通过发展经济达到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就必须借助于金融的支持。为此,就要在认清当前农村金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近日在北京恩必特(新智库NBT-NewBrainTrust)经济咨询中心组织的“2007金融沙龙Ⅲ”上,来自全国政协、中央政研室、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法制局、社科院等部委和研究机构,以及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商行和金融学术界的李连仲、刘明、徐小青、焦瑾璞、柴青山、李伏安、黄明、王国刚、张晓山、苏明、魏加宁、宋乃公、冯艾玲、王元龙、金维虹、吕家进、苑德军、谢太峰、樊志刚、王健、董玉华、陈武、李国栋等近50名专家学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资金瓶颈制约新农村建设

  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的任务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此,与会专家学者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同时,也对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达成高度共识。

  首先,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提出,虽然使“三农”问题的解决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但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有专家认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至少应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业的现代化;二是农民增收问题;三是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四是改善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包括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等;五是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几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地区的投入虽然大幅增加,但距离新农村建设目标还相差很远,而且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专家们认为,新农村建设将呈现为一个长期的过程。

  其次,资金问题仍然是新农村建设中最大的制约瓶颈。例如,有人估计,我国城市占据了85%的金融资源,广大农村地区只占15%左右。更有专家指出,即使这15%左右的金融资源中,真正投向农业和农民身上的更是微乎其微。因此,突破资金瓶颈、切实解决“三农”的融资难题,是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

  多渠道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问题,核心在于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既然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那么,应当怎样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对此,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思路。

  有专家认为,要解决农村问题,不应就农村而论农村,而应跳出农村看农村。在发达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在逐步萎缩,如果我们在政策上还是鼓励把农村做大,是行不通的。相反,要解决农村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实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二是实现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忽视这两个方面仅仅从信贷角度去考虑问题,是解决不了农村问题的。

  更多的专家则认为,无论如何解决“三农”问题,都离不开资金的投入。至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渠道:一是财政渠道;二是金融渠道;三是社会渠道;四是农民个人。从财政渠道看,虽然其对农村投入总量在逐渐增加,但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是下降的,因此,应当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社会渠道主要是企业的资金。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资金在农村的投入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所以,社会资金在农村很难留住。鉴于此,应当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至于农民个人的渠道更是微乎其微,改革近30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仅靠纯农业收入农民只能养活自己,根本无钱扩大再生产。现在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钱主要靠打工收入的回流,但回流数量非常有限(大概只有1/4左右)。因此,靠农民自身解决农村建设资金问题是不现实的。根据以上状况,专家们普遍认为,金融渠道应当成为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问题的主渠道。

  与会专家也对当前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表示了极大关注。他们指出,农村金融业是我国金融领域中的弱势产业,远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目前农村金融的突出问题表现在:第一,农村金融领域出现真空现象。国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机构基本撤完,信用社作为仅存的农村金融机构感到独木难支。第二,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发挥农村地区资金“供水站”的作用,反而成为资金的“抽水机”。例如,2006年农业银行大口径涉农贷款所占比重不到50%,若按小口径即纯农口径计算,其投向农业的贷款比例更低。

邮政储蓄在农村的机构较多,但无论改制前后,其吸收的钱大部分也进城了。第三,由于农村地区的投资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风险大,因此,从根本上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缺乏可持续性。第四,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是单一的银行信用,保险、
证券
、基金、信托等机构在农村地区基本属于空白。

  专家们认为,要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既包括商业金融也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既包括银行也包括保险、证券、期货、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信托等在内的完整体系。在农村地区也有很多适合商业金融活动的领域和项目,例如

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等,商业性金融在这些领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大部分专家认为,鉴于“三农”的弱势特征和商业金融的趋利性,商业金融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必须使政策性金融发挥主导作用。有专家指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出现了商业化趋势,这应引起我们的反思。我国还处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地区还很落后,因此,政策性金融远没有完成其使命,在适合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应当继续明确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

  专家们指出,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信用社是事实上的主体,但它并非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除了应当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外,还应发展真正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另外,也要引导、规范和发展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活动,发展小额贷款机构。

  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单一的银行信用,专家认为这是不完整的,还要拓展其他金融机构。一是要发展农村的保险业,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机构;二是要发展农村地区的证券期货业,特别是发展农村期货市场更为重要;三是发展农村的投资基金,特别是农业发展投资基金;四是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公司,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此外,还应发展农村的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等。

  抓大放小,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与会专家们普遍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方,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相比至少滞后20年。因此,必须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所谓“抓大”就是要抓农村金融建设大的方面,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实际是单一的信贷市场,甚至连信贷市场都够不上,证券和保险市场基本空白。因此,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抓大”就是要着力进行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有专家指出,农村金融市场至少应由三部分组成:信贷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其中,农产品期货市场应当引起重视,因为它和保险市场有密切关联。有了农产品期货市场,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的合理定价,而且可以为农民提供针对农产品价格波动进行套期保值的手段。由于借助期货交易可以使农民收入具有相对确定性,保险也就有了标的,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

  所谓“放小”就是放开小额信贷业务和小额信贷组织。有专家提出,在市场化导向下,大银行撤出农村是必然的,关键是大银行撤走后要有新机构进来,其途径就是放开小额信贷业务和小额信贷机构。在这方面,孟加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小额信贷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组织来做,也可以由大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经营。但相比之下,由前者经营更合适。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同,但“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小额信贷组织完全可以在各地生存发展,并成为资金回流农村的一个载体。例如,可以由大银行对小额信贷组织发放贷款,然后再由后者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就是说,大银行可以充当贷款批发商,小额信贷组织则充当贷款的零售商。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困难还比较多,关键在于一些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一是政策问题,目前我国规定成立村镇银行必须有大银行参股20%,对于纯民间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还限制得较死。建议对于小额信贷组织应当引导而不应主导其发展,应当给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松绑;二是对风险的认识问题。我国管理层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存在一种担忧,即担心其会演变成基金会,从而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专家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只要是真正的私人民间性质的金融组织,又对其吸收存款加以限制,就不会重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老路;三是利率问题,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小额信贷组织从大银行批发借款然后再对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必然会使农户借到的贷款利率上升,加之农户贷款风险较大,其利率也必然相对较高,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增加利息负担。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例如可以通过减免金融组织的营业税、所得税,或者对农户贷款进行贴息等来加以扶持。此外,专家们认为,在对小额信贷组织的监管上应当同一般商业银行有所区别。

  利用政策和法律手段,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由于“三农”具有弱势特征,因此,专家们普遍认为,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

  首先,要将农村金融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长期规划。农村金融在各级政府中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包括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很少把农村金融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列入,所谓的重视只是停留在表面上,以口号居多。因此,应当将农村金融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长期规划中,并认真加以落实。

  其次,放松对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金融的政策限制,并对其活动进行政策引导和规范。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内很难解决农业和农民的融资问题,必须在体制外寻求突破口。在现有正规金融之外发展民间小额信贷组织、民间金融、互助金融等就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在农村地区存在民间金融滋生土壤的情况下,一味地禁止、打压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堵不如疏,应当在政策上允许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并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其金融活动,以便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一是要在农村地区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并对政策性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二是对其他农村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优惠,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三是对商业银行的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不仅涉农金融机构有支持“三农”的义务,商业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资金,应当对其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对此,有专家对目前的下述做法提出了异议:农村信用社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尽管业务仍主要面向农村,但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地区投放资金。

  第四,在监管政策上,应当对农村金融区别对待。例如,在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监控指标确定等方面都应考虑农村金融的实际,而不应与其他商业银行采取同一标准。另有专家指出,在监管费收取政策上也应将农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区别。现行做法是,农村信用社可免缴监管费,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就要上缴监管费。有专家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应当取消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费。

  第五,应当对农民借款的抵押担保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一是可以考虑扩大农民抵押物的范围(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等);二是可以考虑成立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支持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

  第六,通过立法手段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通过立法途径强制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向农村,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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