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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16:07 学习时报

  王韬 邓保生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平均为30%左右。我国2006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24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52%,比重在逐年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在国际视角下,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和改革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国际税制视角下的

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

  1、税收立法的比较分析。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一般都较为谨慎规范,民主参与性强。立法草案必须先行公布,征求公民的意见,任何公民、团体都可以约见议员或以书面形式发表对法案的意见,并向政府反映,然后进入辩论阶段,对草案进行修改至绝大多数市民满意为止。而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尚缺乏最普遍的广泛性与规范性。税收立法往往民意不足,还较习惯地存在人大授权国务院、国务院授权财税部门,部门制订各种实施细则的现象。税收立法似乎呈现立法行政化趋势,税法行政解释现象成为一种主要流向。而实施细则没有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容易侵蚀国家的立法权力,导致个税立法形成行政法规唱主角、税收法律如配角的状况,这当然也不符国际惯例。

  2、个人所得税类型的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按其税制特点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综合所得税,它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交叉型,以英国为典型;另一种是并立型,以日本为代表),其中综合税制在全世界占据了主导地位。目前在欧洲,除了葡萄牙、英国采取混合税制模式外,其他国家都采取综合税制;在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综合税制;在非洲,只有苏丹实行分类税制;在亚洲,阿拉伯、也门、约旦、黎巴嫩实行分类税制。我国大陆、台湾、香港,在个人所得税类型选择上,恰恰各择其一。大陆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11个税目,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分别承担不同的税负,台湾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9类,香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很窄。

  分类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等资本所得则课以较重的税,这将会对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产生不同的扭曲效应,也会使同等收入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人,缴纳不等的税,造成不公。实证研究表明,在一国的总体收入水平提高、大多数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时,采用综合税制更合理,比如美国新税法,就把所有实现了的资本和各种形式的收益都计入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

  3、费用扣除的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决定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它有三种扣除方式:一是成本费用扣除。英国最为严格,如规定利息支出在限额内列支;美国则较宽,将费用首先区分为业务费用和非业务费用后,对业务费用部分允许扣除,如利息、慈善捐赠、偶然损失均可列支。私营企业主向公益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的免税率达到50%;比利时对不动产购进成本据实列支。二是个人免税扣除,这是为补偿劳动者的基本消耗以实现简单再生产为目的的扣除。美国、

澳大利亚对医疗费据实列支;爱尔兰对教育支出全额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此法原于法国。主要依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子女状况来扣除。如荷兰对赡养费、对贫困亲戚资助允许扣除。

  4、征收方法的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课源法、申报法、测定法和估计法四种。世界各国在具体征收实践中,都综合运用这四种方法,但各有侧重,各显风格。英国在采用从源课征法时实行累计扣缴法,北美国家则实行非累计扣缴法。申报法有家庭制、个人制两类,在香港,妻子的收入被视为丈夫的收入而合并计征薪俸税,并采用“个人入息课税”的申报方式,准许纳税人将其各项收入和亏损加在一起报税;中国大陆、日本、加拿大、奥地利等以个人为申报纳税单位;美国和加拿大在使用申报法时,通常要对2%-5%的申报表进行审查。测定法则根据纳税人所表现的外部标志,推定其所得按率征收,如美国通过采用实质停留测定法,可以把一个外国自然人认定为美国居民,并赋其纳税义务。估计法在法国广泛使用,且方式繁多,非洲国家也在使用估计法。

  相关经验

  1、强化税收立法。对税收立法,各国大都规定了较为复杂和谨慎的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要经过多次激烈的辩论,公众参与的热情很高。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税收立法或许是争议最激烈、最容易引起国民关注的立法事项,因为大量的国民会因为新法的颁布或现有法律的修订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

  2、改革现行税制。在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和调整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实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综合所得税基―累进税率制”框架里进行,朝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档次、简化税制”的基本方向发展。

  3、着力税负公平。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对纯收入征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在理论上,明显具有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是有助于税收公平,有助于扶助弱势群体。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抑制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缓解收入分配不公方面更是矛盾突出。这里值得关注的问题不是不同负担者之间的垂直平衡,而是同样所得的人缴纳同等的税收,即水平平衡。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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