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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谁更中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15:30 《新青年·权衡》杂志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的建立使得人们在化解生存风险的方式上有了新的选择。相对与家庭保障的自发性选择,社会保障因其公共品的特征而需要进行效率评价,在效率评价下,社会保障的存在及其存在模式可以被决定。而当效率评价不能进行时,家庭保障则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政府的作用在于增强家庭的保障能力。 关键词:家庭保障;社会保障;效率 作者简介:傅高勋,男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生 在人类文明进化到足以使人类安然无忧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之前,每个人的一生都有可能面临维持生存的风险。谋求社会延存的的本能动力,使得人类在整体上选择了适应于不同社会阶段和社会形态下的风险化解方式,或者说,人类风险化解方式的选择是人类社会演进中的一种自然的制度选择。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是这一进程中的两种最主要的选择。 家庭保障: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约束,家庭特别是大家庭(家族)通常是世居一地,集生产和消费的功能为一体,个人依赖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而生存。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社会的统治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愿望都比较有限。从而使得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通常只能通过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就业,疾病、养老等)。而这种保障方式实质上是将个人的生存风险在家庭成员范围之内进行的一种分散,显然,家庭的规模越大,风险化解能力就越强。然而,家庭的规模毕竟有限,从而使得这种风险化解的能力也为有限。于是,当家庭的能力不足以化解个人的生存风险时,个人生存就出现危机,当这种危机积聚到足够大时,社会的动荡就会产生。 社会保障:随着这工业文明的到来,自然经济的解体使得家庭不在作为一个生产的单位,个人开始离开家庭和世居地到城市里靠出卖劳动力来谋生,从而使得个人依靠家庭(家族)来谋求生存保障的可能性降低,客观上产生了寻找新的生存保障方式的需求。同时,工业文明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迫使政府或者社会的统治者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条件下,自1883-1889年之间德国首相俾斯麦率先以法规形式颁布工伤、疾病、老年三项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制度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建立针对失业、养老、疾病、工伤、生育和生活贫困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谋求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个人的生存风险可借有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更多的社会成员范围内得以分散,在这样的意义上,社会保障显然具有比家庭保障更为强大的保障能力。同时,社会保障无论从其产生的历史和现实的运作来看,其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之外的政府强制再分配(同代、代际)行为。这一点也正是社会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根本所在。那么,在经济学的意义上,社会保障就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品。因为公共品的生产并不是无成本,所以社会保障能否实现其政策预期而持续存在,就取决于政府提供这种公共品是否有效率。而对政府提供公共品效率的评价,实质上反映在公众承担此项公共品成本的意愿。在市场民主国家,公众用选票表达了这种意愿,从而对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给出了评价,并进而影响了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方式。反映在社会保障上是也是如此。在社会保障的贝弗里奇模式与俾斯麦模式两种模式(具体比较见表一)的选择中,在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选择了俾斯麦模式,其原因也在于此。 表一、贝弗里奇模式与俾斯麦模式比较 而在缺乏公众选票的国家中,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很难得到评价。政府对社会保障这一重要公共品的提供缺乏选票的压力,从而对社会保障的提供方式不能形成一种自发的筛选。其社会保障的建立通常是以制度移植的方式展开,而制度移植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制度基础不能移植: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人口、文化、乃至宗教传统等这些制度基础的差异,在一国成功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另一国家就很难成功。以养老保险的基金制为例:养老保险基金制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将人的一生创造的总财富,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在时间上进行重新的配置。将年轻时创造的财富储蓄一部分,等到年老的时候再用来消费。在货币经济的条件下,这种行为的完成就是货币基金的积累和发放过程。然而,货币只是分配资源的工具,透过货币的面纱,我们必须看到,养老需要的是真实的实物资源,如果没有真实的经济增长、真实的实物资源的增加,而仅仅是货币符号的增加,那么,最终的养老保障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养老基金制的暗含前提是:存在一个有效率的储蓄转化为投资,投资增加产出的机制。而在货币经济中,金融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效率决定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投资的产出效率又取决于一个国家中企业的生产效率。所以养老基金制的制度前提是存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和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因而,只有在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和企业制度存在的的国家,现时的储蓄资源(货币化的基金)才能转化为未来更多的资源(货币化的养老金),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才存在成功的可能。而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和企业制度并不是一夜之间可以建成的,它通常也是一个不断的演进的过程。因而,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和企业制度并不存在的前提下,如果政府主导强制的养老保险基金制,要么是政府作茧自缚,要么是另有他图。由此可知,在制度基础不能移植的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应该以自身的制度基础为前提。同样以养老保障为例:因为养老保障实际上是老年人如何获得生存资源的问题,货币只是其获得资源的工具之一。在一个公共品的产出效率不能有效评价,而家庭养老又具有厚重文化传统的国家,尽可能的缩小政府强制再分配的范围以减少租金耗散而采用家庭养老方式就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显然,家庭养老的的前提是,家庭必须具有足够养活其老年成员的资源。当然这一条件并不可能完全具备,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养活其老年成员的家庭,政府则可以直接进行救济。这样,只要社会总的资源足以满足全部人口的生存需要,家庭养老辅之以政府救济的养老保障模式则是同其制度前提相适应。 由上述分析我们看出:社会保障在保障能力上强于家庭保障,但社会保障存在制度成本。从而,社会保障因其公共品的特征需要效率评价。在效率能够评价的前提下,公众的自愿选择决定社会保障是否能够存在和存在的模式。在效率不能评价的前提下,减少社会保障的政府干预度,通过增强家庭养老能力辅之政府救济是人们对保障方式的一种自愿选择。 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当社会保障不能覆盖其社会成员的主要部分时,很难说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品可以进行效率评价。因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并不是一种效率评价下的选择。同时,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文化传统厚重,家庭观念广为接受,农村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家庭保障无疑还是一种主要保障方式。政府所要做的是:尽可能提升家庭的稳定及生存能力,同时保证对能力不足的贫困家庭的救济。 参考文献: 姚远:中国家庭养老研究述评 《人口与经济》 2001 年第1 期 圭亚:《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趋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国际研讨会论文,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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