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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为权利的行使划定界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3: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韩光明 权利是民法保障民众自由的基本方式。权利意味着自由,但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一种理性自由是有所限制的,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权利的界限,法律为权利设置了边界。 权利的边界:禁止物权滥用原则 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而私法即以社会普通民众之私益为调整核心的法律,而民法就是私法的核心内容。在民法中,权利又是民法的核心,权利是民法保障民众自由的基本方式。权利意味着自由,但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一种理性自由是有所限制的,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权利的界限,法律为权利设置了边界。私法中限定权利界限的法律原则就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从古老的罗马法开始就孕育着权利不得滥用的观念。罗马法认为,“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但是这一原则在民法中得以真正的确立乃是现代民法发展的结果。在较早的法国民法上没有对该原则作出规定,而之后大约20世纪初期,这一原则开始为很多国家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譬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瑞士民法典》中也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 为权利的行使划定界限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物权又是最为重要的私权利之一,因此《物权法》同样应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调整和指导,具体的就是禁止物权滥用原则,即《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权利无非是一种受到法律保障的正当利益,然而在人之群体生活和社会存在中利益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规则的作用就在于调整利益冲突,协调利益,确定权利边界。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呢?权利的边界在到达另一种合法正当利益范围时为止。这另一种合法利益就包括第7条中所涉及到的社会公德(又称为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是针对权利行使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在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一个界限,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这一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而“权利止于滥用开始之处”。权利的界限可以来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譬如,甲和乙约定乙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事情;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法律的调整则有具体和抽象两种情形,具体的是指法律规则,抽象的则指法律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 理性和平等的基本要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判断和理念追求,即自由与宽容。首先,民法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权利。法国人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的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就是如此的珍视和尊重每一个私人。民法认为每一个人都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富有理性的人,而为这样的一种利益追求和期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就是权利的本质所在了。通过权利赋予自由,权利首先意味着意志自由。其次,宽容是“民法帝国”内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平等就意味着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康德说,“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才是权利的普遍原则。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人的生活不断被置于不可抗拒的风险之中,选择面临着困难和冲突,因此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学会和懂得宽容,而这也是理性和平等的基本要求。 物权不得滥用的实践意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司法裁判依据。物权不得滥用,其并不仅仅是一种空洞的宣示,这一原则具有司法实践意义,能够作为法官裁判的直接依据。禁止物权滥用原则在我国《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中多有体现,最典型的如第42、44条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以及第7章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等。在这些方面产生物权冲突的时候,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规则进行裁判,譬如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阻挡了相邻土地上乙的房屋的采光,那么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该按照《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具体的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做出裁判。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和缓和法定主义之僵化性的作用。社会发展日趋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各种各样,而法条并不能将所有的现实情形都事先明确地预计估算,并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法律在保持其稳定性的同时,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由此,当法律规则对一些新发生的情形没有规定或者作出规定的规则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法律原则就可以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通过法律原则解释法律,这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具有如此功能。 随着社会发展,人对社会、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依赖越来越强,没有任何人能够脱离群体而孤立生存,人的规定性就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社会分工是文明进步的标志,而其也加剧了社会的复杂性。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法律规范设计同样不可能是简约的。一方面,现代社会以保障权利自由为基本要义,通过宪政制度确立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也须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宽容,禁止物权滥用原则正是这一理念追求的具体体现。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自由,而不是从根本上限制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谨慎操作,需要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形进行合理判断和裁判。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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