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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视点:两税合一 在同一起跑线上较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1:54 上海国资
德勤视点 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文 【编者的话】 《上海国资》杂志联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本期起开设 “德勤视点”专栏,关注财经热点、财务会计及审计等相关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及管理咨询服务等。 新税法的高票通过是刚刚过去的本届人大会议上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业内人士认为,两税合并将为税制带来更大的清晰度、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缔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在新税法施行后,外资企业需重新评估其业务模式、投资结构及融资策略,而国有企业也同样面临机遇与挑战。 本期德勤视点专栏的主题即为新税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从新概念引入、新措施推行等方面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旨在对国有企业应对新税法有所启示。 2007年3月16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新税法在全国人大顺利通过。除了少数条款将在法案公布时即时生效外,新法将自2008年开始正式生效。 新税法宣告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结束。在过去的15年中,中国存在两部不同的税法以及两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两套税法体系在计算应税所得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明显高于外资企业。随着新税法的颁布,内资企业将获得和外资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两者将在同一税收平台上公平竞争,这对内资企业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新税法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将享有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使用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接受相同的税收监管。在此之前,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曾被认为是导致国有企业竞争力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两税合一之后,税收将不再是导致差异的原因。 然而,即使在统一之后的税法体系下,国有企业要获得实际的税收平等效果,仍然需要在税收规划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 国有企业面对的另一大挑战便是新法的体系存在着更多从未面对的问题。除了统一两套税法体系以外,新税法借鉴了很多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概念,包括引入“居民”的概念确定纳税义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企业的反避税行为加强监管,引入“成本分摊”规则承认国际转让定价实践以鼓励技术发展。这些新的概念和问题给国有企业在全新的视角下处理税务问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也同时带来了机遇。 对于新税法的变化和影响,相对外资企业来说,国有企业更需要全面关注,除了关注那些有利的变化,如工资费用的按实扣除;更需要关注在未来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规范,如“受控外国公司”概念的引入。 本文谨对新税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简单分析,希望能藉此引发更多的思考和讨论。 ——居民概念 按照国际惯例,新所得税法在定义税收居民时引入了“管理和控制”的概念。当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在中国境内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中国纳税。 这一概念的首要意义在于,税务机关得以将中国个人或中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来运作国内业务、从而把中国所得转移到境外的情况纳入到监管范围中。这还可能影响到在香港上市但主要经营在大陆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它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 当然,“实际管理”的概念可能有更宽泛的涵义。这意味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 ——纳税人范围 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因此,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新法还规定,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法人企业间不得合并纳税。 对国有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原本单独纳税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能不能再单独纳税,而要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而另一方面,原本集团内的法人企业经批准合并纳税的,在未来也可能面临被要求独立企业单独纳税的情况。对于潜在的影响,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予以关注。 ——税收优惠 新税法表明,税收优惠方式从目前对生产性企业和特定区域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期和降低税率的方式,转变为在保留某些地区性税收优惠的同时,集中给予鼓励行业税收优惠的方式。 新税法将会扩大对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活动的现有优惠。2006年,中国政府将“创新和技术领先”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长期战略之一。中国政府意识到不能再仅仅依靠低成本为其他国家生产产品来发展经济,必须逐渐在产业链上占据高端,通过高附加值产品和科技进步完成产业升级,而税收政策将会在其中起到支持和助推作用。 就在新税法发布之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一个关于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的税务文件。随着新税法的出台,我们相信更为全面而详尽的税收激励制度将逐步建立。新税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实现产业升级。而充分认识这一问题,并对相应的税收优惠有深刻的理解和运用,无疑是新法提供给国有企业的重要机遇之一。 ——海外投资 鉴于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日益增长,新税法中也通过一些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如: 外国税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抵免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额。 新税法放宽了原税法在外国税间接抵免方面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将居民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也纳入到可抵免的范围,似乎表明居民企业对外投资的第二级及其以下层级的外国被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可以申请抵免。实施细则中应该会对此作进一步规定,并对计算方法作出指导。 受控外国公司:这一新规定适用于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控制,且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如果该外国公司对利润作不合理分配,则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规定将给已经、正在或计划向海外市场发展的国有企业,带来新的问题和机遇。 ——转让定价 新税法将内资企业也纳入了转让定价管理的范畴,并且进一步加强了转让定价监管的力度。与此同时,新税法开始认可成本分摊协议作为一种新的转让定价方式,在技术开发和共享服务方面的运用。 对于拥有众多成员企业的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大量的内部交易在未来很可能引发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对交易合理的规划和安排,不仅将直接降低相应的税务风险,还可能有利于合理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综合竞争力。 综上所述,新税法的颁布,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企业应在充分理解新税法变化的基础之上,充分把握其中蕴藏着的机遇,并重新审视自身的组织结构以及经营策略,并在必要时考虑进行适当调整,以应对这一变化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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