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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税收征管15年四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7:12 人民网—人民日报

  今年是税收征管法颁布15周年。作为我国第一部相关的专门法律,税收征管法促进了依法治税观念深入人心——

  郭宣

  1992年,在总结改革开放10多年伟大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制定颁布税收征管法,它是我国税收征管第一部专门法律,15年来,依法治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职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变化之一:初步形成便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税收征管法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统一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轨道。15年来,这部法律几经修改逐步得以完善,特别是2001年重新修订后,相继制定出台了二十几项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互配套,便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变化之二:严格税收征管,力求应收尽收,保持税收持续增长

  15年来,我国年税收收入由1993年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00多亿元,增长超过十倍,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是决定性成因,其中严格税收征管,力求应收尽收,也是保持税收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税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征管执法标准和程序得到统一。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统一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规程等基本的操作规程,使全国的税收征管实现了制度上、规程上的统一。与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管

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将各种法律规范、执法标准、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固化在计算机软件程序当中,大幅度提高了办税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干预,推进了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

  税收执法手段明显增强。十几年来,税务机关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例如:2001—2006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有240246户次,涉及金额170.6亿元;依法为缴纳税款的纳税户解除保全措施的有200466户次金额94.4亿元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106170户次 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或者以拍卖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153.6亿元。

  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机关坚持规范执法,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税收征管考核制度,减少了征纳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2005年纳税申报率达到97.5%,申报税款当期入库率达到98.2%,欠税大幅度下降,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越来越少,据统计,2001年税收保全12.5万户次、强制执行2.9万户次;2006年税收保全仅有1.3万户次、强制执行仅有0.7万户次,分别下降了近90%和76%。

  加大对税收违法打击力度,惩治不法行为。“十五”期间检查纳税人847万户,查补收入1890亿元;查处了一批在全国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及时将案件宣传曝光,使案件的查处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促进了税收秩序持续好转。

  变化之三:彻底改变了过去“一员进户,各税统管”传统集权征管模式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十几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从制度、机制等方面强化执法监督,保证依法行政。

  确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征管模式。逐步确立和完善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分权征管模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那种“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传统的集权征管模式,从根本上形成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工作标准,按照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建立了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并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管理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监控与考核。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以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以公开税务机构、公开各项制度、公开办税标准、公开工作流程等“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

  变化之四:首次将纳税服务法定化,使优化纳税服务成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

  税收征管法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一次将纳税服务法定化,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成为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税务机关在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打击违法的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认真执行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请求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各项权利的规定。将纳税服务工作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2006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19000多个,分布于城乡,贴近纳税人提供各种税收服务,税务网站日益成为纳税人办税的好帮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被誉为“听得见的纳税服务”,方便快捷的电子申报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还通过精简纳税表格、减少重复报送等多种方式,努力降低纳税成本,以2006年税务登记证件换证为例,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措施,共为纳税人节约资金近10亿元。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不断适应新情况,研究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提高税收执法能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全面实现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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