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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实生活有关的N个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17:34  《法人》

  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看上去都毫不相干,与物权法却近在咫尺

  与现实生活有关的N个细节

  ◎文/陈越

  专业解读物权法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物权法草案。3月16日,作为此次“两会”的焦点之一,物权法以高票获得通过。自从1993年开始起草,2002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已被“过堂”审了8次,屡创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什么是物?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是个什么权?

  谈到物权法时,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物权?《物权法》第二条给“物权”下了个定义,即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俗地理解,物权就是我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要回答哪些问题?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东西是谁的?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怎样保护自己的东西,损害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任?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就是你的物。你可以居住、出租、转卖,但别人不能非法入侵你的房子,不能破坏你的房子,如果有人砸坏了你的房子,他就要赔偿。

  如何防范一房两卖

  预告登记规定能防范开发商将预售房再卖给第三人

  现象: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安居乐业的大事。房屋没有产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出现纰漏,都有可能使房屋的主人流离失所。业主如何证明对房子拥有所有权?如何能保证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开发商那里预购一套期房,怎么防范开发商不会再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房屋产权证书出错怎么办?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此给出了回答。

  物权法规定:经过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的审查之后,不动产便可以在登记机关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记载于登记簿的那一刻,该权利被确定。

  也就是说,证明房产为我所有,需拿出产权证,与此同时,在房管部门也会有一个相对应的登记,没有登记则不发生效力。

  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对买房人利益的保护,而对房地产市场目前出现的纠纷,这种保护也是必须的。当事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预售买卖合同,购房者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两人出的钱,产权证上只一人的名字,这房子咋卖?

  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错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作用也是防患于未然,在事实不明了前作出限制和提示。

  法律专家举例称,若一对同居人共同出钱买房,但产权证上只写了男方名字,男方试图私自卖房。女方发现后提出异议,为了防止男方先将房产脱手,女方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买房者在看到此房存在争议后,一般不会匆忙购买。

  但按照物权法规定,女方必须在异议登记后15天内提出起诉,若在期限内没有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另一方面15天期限也保障了权利人的交易权,避免有人恶意申请异议登记,延误交易时机。

  房屋拆迁以何安民

  征收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现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原来的城中村,如今高楼林立;原来的乡野农田,如今大道通衢;原来的街巷胡同,如今商厦栉比。变迁中,私权利与公权利出现摩擦与碰撞,物权法出台之前,私权利处于两难境地。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但规定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

  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悬赏寻物,应当按承诺支付报酬

  现象: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拾金索要报酬一直以来自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如果那丢金的人悬赏重谢的话,是否该另当别论?如果悬赏重谢了,原物到手又反悔,拾金者是无可奈何还是有据可依?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小区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小区占道停车的收入属业主共有现象:由于权利归属界定不清,围绕着小区车位、道路、绿地等纠纷冲突时常见诸报端,并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楼顶、露台、外立面、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车库、物业用房……这些在住房以外又和住房唇齿相依的部分该归谁所有?应由谁来管理?利用小区里住宅外的设施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开辟地上车位出租,该不该收业主的租金?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业主能不能炒物管

  选聘和解聘物管须业主共同决定

  现象: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采光受阻可否索赔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现象:在阳台护栏上晾晒衣物和拖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里,弄得邻里关系紧张;有人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应赔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现象: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住宅用地满期咋办

  70年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现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广大群众发出了“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一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土地承包期满咋办

  承包经营权人可继续承包

  现象: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农民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基金股权可否质押

  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现象:“物尽所能”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以前人们通常认为“物”只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现在物权法将“物”的范围扩展至由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权利。物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交换价值。应收账款作为可以质押吗?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人们。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不得抵押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同“应收账款”一样可以质押。

  股权、基金份额允许出质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质押行为在我国也会越来越多。

  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企业改制中造成国资流失的要担责

  现象:近年来,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报道可谓屡见不鲜,甚至有“国有资产流失猛于虎”的说法。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究竟是谁?谁又担得起这个责?

  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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