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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保民:壮大小额贷款组织 拓展民间融资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16:20 《中国金融》

  壮大小额贷款组织 拓展民间融资渠道

  ——山西省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一年调查与思考

  郭保民

  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平遥县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一年来,以服务“三农”经济为宗旨,以构建内部管理制度为重点,以简化贷款方式为手段,探索出民间资本回流农村的“平遥模式”,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但作为新生事物,因缺乏政策上的扶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市场主体身份定位模糊,不仅影响了有关方面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组织的积极性,而且将制约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成果的转化。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对平遥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力求找出问题的成因,并探索巩固和扩大小额贷款组织这一重大金融改革成果的有效路径。

  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评价

  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稳妥推动,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建立财务报表体系,加强业务监测分析。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组建以后,首先面临着如何开办贷款业务、如何处置业务手续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组织业务骨干,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了财务体系,制定了业务流程,建立了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办了贷款业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测,同时设计了《小额贷款公司分析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逐笔登记表》,分别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方式、贷款风险、贷款利率以及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利息回收率、资产费用率和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确保一些诸如贷款投向贪大求多的做法得到及时纠正,进一步锁定了小额贷款组织立足“三农”、面向农户的市场定位。

  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运营仅半年时间,贷款资金来源就出现了紧张问题。平遥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开辟后续资金来源问题,从增资扩股、吸收委托资金、向金融机构筹措批发资金及实行会员制风险金等方面进行了建设性思考,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通过增资扩股扩大资金来源。2006年8月8日,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四位发起人每人增加资本金100万元,公司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新吸收两位股东,进行增资扩股,两位股东各入股250万元,共计500万元,该公司资本总额现已达到2200万元。二是接受委托资金。2006年8月4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平遥县牛肉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资金1笔,金额500万元,委托期限半年。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吸收1笔委托资金50万元,委托期限1年,初步缓解了资金供求的矛盾。三是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就如何解决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与平遥县政府达成共识,初步议定通过完善平遥县政府融资平台,建立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注资的方式增加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投资公司只收取固定回报,不参与经营管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合规经营。平遥县小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出台了《关于对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的指导意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规范和引导。同时,建立了《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分别从资本金的合法性、资金运作、贷款利率、贷款投向、贷款对象合规性和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建立社会监督奖励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各种媒体向当地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服务“三农”,稳健经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高效、便捷的经营理念,立足服务“三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流程,稳健经营,有效兼顾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社会效益显著。截至2006年年末,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6956.62万元,累计收回贷款2469.30万元,贷款余额达到4487.32万元。全年支持农户736户,农户贷款率达81.69%。农业贷款余额3360.45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9.44%,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占平遥县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25.18%,成为当地支农资金的有力补充。如2006年,当地养殖行业受动物流行疾病影响而一度陷入困境,为帮助农户渡过难关,两公司先后为90多户养殖户发放贷款771.8万元,用于改善品种、预防灾疫、购进饲料,维护了养殖规模,提高了养殖户的效益。

  利率定价示范效应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在实际工作当中,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年利率基本控制在12.83%~22.32%,资金利润率在10%左右。平均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不仅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覆盖能力,同时也对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产生了平抑作用。据调查,当地民间借贷基本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进行融资活动,借贷年利率在24%左右,平均利率水平较上年度下降了3个百分点。

  经营效益良好。市场定位准确、运行机制灵活、贷款方式简便易行,确保了小额贷款公司深深扎根于农村,在公司与贷款户之间形成了“诚信、共赢”的合作关系,在有效缓解广大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奠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基础。试点一年来,两家贷款公司经营收入429.4万元,经营支出150.28万元,实现利润279.12万元。在贷款管理方面,实现了“三个百分之百”,即:正常贷款为100%,贷款回收为100%,利息回收为100%。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终归属问题。地方政府、投资人在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之初,希望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能发展成为正式的金融机构,这是有关方面筹建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动力。但目前相关的政策安排还不十分明朗,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和投资人的忧虑。

  如何有效解决后续资金的问题。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初期的资本金共为3300万元,因农户贷款需求旺盛,虽然先后追加资本金900万元,但到2006年年底,贷款余额已高达4487.32万元,占到资本金总额的94.47%。后续资金不足与日益增长的农户贷款需求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通过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部分政策性银行提出了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的意向,这一探讨农村资金回流的有益尝试,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绕道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的难度。

  如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只在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指导;目前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小组,该组织是一个临时组织,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工商企业顺利过渡到金融机构,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期限及可复制性问题。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已试点一年,示范效果明显,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全省各级领导和各县(市)要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呼声强烈。从目前情况看,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如何作为成熟的试点组织样板在山西省进行推广,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其重点扶持的农业又属于生产周期长、风险高、收入低的产业,急需政策上的扶持。在制度设计之初,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地方税务部门没有这个权限,使小额贷款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发展和壮大小额贷款组织的政策建议

  抓住发展机遇,壮大小额贷款组织。从试点实践情况看,小额贷款组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不仅为农户提供了支持和实惠,其发展定位及市场发展方向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此,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和壮大小额贷款公司重要意义的认识,既要解决分歧,也要克服犹豫不前的心理,从关心、培育、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规范业务、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以实行非审慎监管方式为主,理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关系,制定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在推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经验方面,实现政府、贷款公司、农户互动多赢的局面。目前,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年的试点已基本成熟,稳健发展,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试点范围。

  明确小额贷款的功能定位,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是要立足农村,找准市场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继承“敬业、诚信、严谨”的传统,不断赋予农村金融新的内涵,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二是谨慎经营、科学发展,避免粗放经营、外延式扩张,实现集约经营、内涵式增长。小额贷款组织经营管理的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这种状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额贷款组织建立健全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树立“成本可算、利润可获、风险可控”的经营理念,实现由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以内涵提高为主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三是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无论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是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低收入地区脱贫解困的社会需要,而推动低收入者脱贫又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因此,必须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小额信贷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理论上,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借助政府或者捐助者的支持,可以获得持续发展,但在现实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应以商业化的小额信贷为主导,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取向,以较高的利率去覆盖贷款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巩固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纳入到规范化发展轨道。一是赋予小额信贷组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额信贷组织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受信贷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组织本身,不会引发诸如挤兑等公众事件,所以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相对宽松一些。建议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合理确定小额贷款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会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二是由于小额信贷组织正处于发展阶段,运作模式以及监督管理都不成熟,应对小额信贷组织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适当限制。比如,严格将服务对象限定在农户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严禁从事存款业务等。但同时也要允许和鼓励小额信贷组织进行产品创新,自主开发小额信贷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增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三是建立完整的监管框架。一方面,要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内,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应根据小额信贷组织的类型、业务范围以及风险大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监管方式,对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必适用复杂的谨慎监管规则,可本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进行非谨慎监管,对各项监管指标,如资本充足率、存款

准备金率、流动性比例等,可相应地降低标准。同时,要结合小额信贷组织的机构类别、业务范围等,设定不同的常规性监管制度,如定期提供报表制度、财务透明制度等。

  研究和落实小额贷款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多予、少取 、放活”的原则。作为今后的一支重要力量,小额贷款公司肩负着支持“三农”经济的重任,自身业务发展将面临点多、面广、量大、额小、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等困难。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小额信贷组织虽然具有较强的、潜在的盈利能力,但一般需要5~7年时间才能步入正轨,并且成功率仅有10%左右。因此,在我国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及今后的推广阶段,除需尽快制定规范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具体法律法规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出台配套政策,如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减免税费等等,以鼓励和推动小额信贷组织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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