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雄/文
编者按 新《税收征管法》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统一、平衡的角度,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尊重纳税人权益,对提高“纳税遵从”度,实现纳税人自觉纳税和建立新型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加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
二、增加了纳税人享有情况保密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重申了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申请权。
四、重申了纳税人享有申诉权。
五、继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检举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修改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表明除了税务机关要为检举人保密外,其他国家机关凡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也都要为检举人保密。这样修改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保护检举人利益。
六、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有检举、控告征税人的违法行为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在第八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新增了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而赋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八、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九、强调核定农业税必须按照税法进行。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以下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十、明确非税务人员无权征收或者参与征收税款。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以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该法在第七十八条还同时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缓税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一条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缓税的权利,但对批准权限作了修改,由原来的县级税务局长批准,改为呈报到省级税务局长批准。
十二、大幅度降低了滞纳金的滞纳比例。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滞纳金相当于银行的年利息73%下调到18.25%。
十三、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论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还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都要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四条对此作了修改,除了保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外,对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了调整,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可以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是纳税人要求开具的除外。
十四、明确纳税人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查封、扣押之列。新《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上述措施范围之内,不得查封、扣押。
十五、扩大了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依法请求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2.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条除保留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增加以下三种情况:1.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十六、规定了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知道相对人欠税情况。鉴于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与抵押权、质权享有同等优先权的特别优先原则,为使交易当事人在设定担保时能够了解相对人的欠税情况,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新《税收征管法》除了在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公告外,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十七、规定了纳税人享有补偿多缴税款利息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十八、特殊情况失误税款追征期从十年缩短到五年。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特殊情况失误税款追征期从十年改为五年;二是明确除了要追征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
十九、增加了纳税人有权拒绝无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之规定。原《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员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除了要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和通知书要同时出示,否则,纳税人有权柜绝检查。
二十、增加了提供纳税担保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将清缴税款作为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对此,新《税收征管法》在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又同时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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