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热点:给药费“减肥”对症了吗?

2001年06月14日 13:23  中国经济时报 

  因尿血住进北京一家大医院的高林珍女士对自己住院治疗的费用很是担心,“说起医疗改革,实际上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医疗费用,尽管我是公费医疗,可还是对费用很在乎。现在有了个人账户,我更关心医疗费用的支出是不是合理。”

  长期患胆囊炎的金女士,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时间进行手术治疗,到了胆囊炎几乎一周发病一次,搅得她痛苦不堪时,才下决心进行手术治疗。在北京一家知名的大医院,她找了最好的外科大夫和麻醉师进行了手术,切除了胆囊,治疗花了6400元,虽然已经出院,但对记者说起治疗,她仍然显得不轻松:“工作忙是一个原因,不愿意跟医院打交道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要想治好病,送红包是免不了的。”

  的确,近几年越涨越高的医疗费用,让有些患者对医院望而却步。据卫生部门的统计,我国居民平均每人看一次病要花79元,住院要花2891元。在这两项费用中,药费分别占了60%和47%。这说明,药品价格是决定医疗费用的最主要因素。

  这几年,国家在药品价格上每年都有大动作,可是效果如何呢?给药费“减肥“,找对症结了吗?

  药品八次降价 “药力”还不够

  上月国家计委宣布,从5月20日起调整69种药品价格,这已经是自1997年以来我国药品的第八次降价,显示了国家整顿药品流通秩序、狠刹药品虚高定价的决心。然而药品降价,百姓却不一定得实惠。

  降价药品的名称让患者看得眼花缭乱,但医生却心中有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有时的确有不愿意开降价药的情况。有的患者对药品价格不在乎、不了解,只对是不是“新药”、“好药”感兴趣,你开贵的药,他会认为疗效肯定错不了,就不会提出疑问。而有的患者很了解药品降价的情况和用药常识,比如他就遇到过这样一位女士,她患感冒发烧,他没有问她平日的常用药,就开了一种针剂,是很不错的新药,价格60多元。划完价后这位女士又回来找他,要他重新开青霉素,说她平时发烧就用青霉素,这样她只花了十几块钱药费。这位医生说,有时在用药上,医生的灵活性是很大的,药品那么多,降价的药品毕竟是少数,有时医生给患者开贵药,不开降价药,患者也没辙。

  一家合资制药企业驻北京办事处医药代表李小姐对记者说,降价的药毕竟是少数,比如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只涉及到一种抗生素。而且降价会有反弹,比如去年12月那次降价,没几天,药价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这样的话,患者能享受到多大的好处?很难说。

  就在这次药品降价后的几天里,很多媒体都对各色药店进行了暗访,没有执行降价通知的药店占了一半以上。药店老板们还都理直气壮,“我们没有接到通知。”非处方药在百姓的日常用药中占很大比例,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非处方药品的价格谁来监督?

  病种限价 降低药费的好方法

  两个月大的小辛亮因患急性肺炎住进了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经过三大常规检查、拍胸片、注射抗菌素的治疗,8天后,小辛亮康复了。小宝宝住院要花费多少钱?从外地到上海打工的父母心里有点发怵。不过出院结账单倒是让他们松了口气:总共880.90元。

  从上个月起,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始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规定了几种常见单病种治疗的最高限价:小儿单纯性肺炎不超过1000元;小儿单纯性阑尾炎不超过1900元。对没有超过最高限价的费用按实际费用结算,若有超过的部分,全部由医院承担。

  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项目付费要向病种付费过渡。上海的这种病种限价管理无疑是一种降低药费的好方法。据悉,现在卫生部门正在规范项目收费,卫生部今年出台的项目规范是3982项,全国统一执行。项目规范了之后,病种成本就比较容易测算,有利于向病种付费过渡。

  一位研究卫生经济的专家向记者介绍了英国的一些做法。

  英国的医疗卫生部门执行的是全民卫生保健计划,就是纳税人纳了税以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办医院。政府供养着一支相当于公务员的医疗队伍,这个队伍大部分是住院医师和护士,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医生多是开业医师,公立医院可以聘这样的医师来做手术,主刀医师再去聘麻醉医师,还要有一个成本医师。做一个手术有一个定额付费,在手术当中滥用血液、滥用不必要的药品,成本医师是有资格来控制的。他们执行的是病种定额制,每一个病种都有一个固定的费用标准,医生如果经费超支,就要自己承担。病种定额制比项目付费要科学,当然病种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有利于病种定额制的执行。

  企业整合 步子应该加快

  一位药厂代表说,“药费高,患者埋怨制药厂。其实,厂家的生产成本没有提高,出厂价也没有提高,是折扣在作怪。药价越高,提成的基数越大,折扣和回扣也就越多。”某医药公司的一位销售经理说:“我现在卖的这些药实际成本只有申报价格的1/10。国内新药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倍。换言之,花100元买的一盒药,也许只值10元钱。”当然这与“药“这种特殊的专利产品有关,新药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价格的体现上就是价格偏高。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价格背后的东西。

  在药品虚高定价带来的“高折扣”中,患者是实际支付者,而制药企业、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成为获利者。前文提到的医药代表李小姐,在北京工作几年,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已买回一套几十万元的房子,并在某名牌大学自费攻读学费昂贵的MBA学位。与李小姐有同样好收入的肯定还有医生。李小姐说:“其实我们也不愿意搞那些私底下的‘交易’(指给医生卖药回扣),我们也想规范,想透明,可是你做不到。整个这个行业都在搞,大环境是这样,你的企业不搞,就无法生存。所以问题不是出在某个企业,而是整个国家的政策、体制。”

  媒体对药价虚高的原因分析得已经很清楚,国家允许药厂给医疗机构15%的药品批零差率,用于补偿医疗机构费用的不足,而实际上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给医疗机构的让利达到20%-30%,药价不高,怎么让利给医院?种种“回扣”、“折扣”就是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被放大、被扭曲。

  近些年,我国制药企业的发展已从50年代的50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6300多家,而且同一种药品有多家企业在生产,药品供大于求,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不得不采取“高折扣”的办法。药品流通企业也是秩序混乱,全国有批发企业17000家,比改革开放前多1.4万家,而全国县以上医院才16000家。竞争使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不惜用抬高药价来获取差额,把费用转嫁给患者。

  今年年初,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透露出了今后医药工作的总体规划,拟用5年左右时间,扶持建立5-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50亿元左右、具有现代营销水平和高度文化内涵的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左右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销售额将达到全国销售额的70%以上。另外,还拟用5年左右时间,扶持建立10个在国内外知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拥有分店达到100个以上;建立一批区域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拥有分店40-50个左右。

  专家向记者介绍美国的一些做法。

  美国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经过药品流通企业的调整兼并,形成七八家药品配送中心。一个药品配送中心可以负责方圆800-1000公里的地区的所有医院的药品配送。有时大的配送中心甚至可以管四分之一个美国的药品配送。电脑联网,使其效率非常之高。医院把所需药品的清单列出来,通过电脑传送到药品配送中心,8个小时就能得到所需药品。医院没有仓库,是真正的零库存。

  配送中心有点像超市,所用工人都是简单劳动者,但是管理人员却是高水平的电脑工程师。没有层层的药品批发环节,也就不存在倒来倒去的推销人员,没有回扣,更没有不正之风。人们接触不到现金,通过银行走账。

  中国制药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的“整合战”已经打响,希望这种整合的结果会使市场规范,人们有理由盼望这种脚步的加快。

  药品招标采购 不要昙花一现

  早在今年4月,北京市400多家定点合同医院曾齐聚北京大学医学部正式对外要约药品招标需求,这是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次药品集中招标。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表示,为了给虚高的药价“减肥”,北京市将把医院用药集中招标进行到底,不参加招标的医院将不能成为社保医疗定点合同医院。

  邓小虹认为,药品价格虚高定价的病根在流通环节太多,国外流通环节的药品只占10%,而中国流通领域的药品占到40%的比例。过去,药品流通实行的是三级批发,环节众多,流通环节本身就消耗掉很多成本,现在市场经济以后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派出推销商到医院去推销药品,40%的药品很大一部分是推销商通过回扣等不正当竞争在医院推销的。集中采购招标就可以削减这些流通环节变成一级流通,就降低了药品成本,也减轻了厂家的负担,给药品生产厂家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据悉,这次招标采购生产厂家询问最多的问题仍然是药品的配送问题。按照规定,中标企业必须在北京选取一家有实力的总代理商,总代理商的配送网络必须覆盖北京市区县的470家医院,不允许生产企业多头代理。一位厂家代表担心自己没有如此有实力的代理商,中标后可能因为配送增加成本。邓女士分析,实行采购药品招标,接受竞争考验最大的将是药品流通领域,零七八碎的小批发商、靠回扣推销药品的批发商也就慢慢地退出市场,一些有规模、声誉好、服务好的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将在公平竞争中占住市场。

  去年,北京市13家医院就曾对20种药品(10种中药和10种西药)进行了招标,统计下来药品降价幅度在18%。但是对于这次北京市全面招标,邓小虹认为,对药品降价的期望还不能太高,招标的甲类抗生素是医院用量最大的品种,本身价格已经比较低,降价幅度不会太大,但是由于集中统一采购批量大,价格肯定会便宜一些,即便只有几分钱,总体上削减的金额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数目,对于一些专门用途的乙类抗生素价格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降。

  医药代表李小姐对记者说,北京的药品招标采购会给制药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因为厂家多,药品品种多,最后评审组织评定的范围很小,一旦某一个品种未被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范围,就将被挤出北京的市场。因此公平的竞争环境很重要,而且要立法,要有监督。

  据专家介绍,美国的药品流通也经历过集体招标采购这个过渡期,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配送中心。达到了药品流通更快捷,资金流转迅速,节省成本。

  有专家介绍说,当前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际上并非是我国招投标法中的招标。因为涵盖了询价、议价、竞争性谈判等合同准备方式的内容,是招投标法没有涵盖的,甚至可以说有些与招投标的规范是互相矛盾的。同时,由于医药采购的特点,完全遵循招投标法的规定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从政策的构想模式来看,招标形式具有其他形式无法比拟的公开性,可以减少灰色收入,达到有效监管并降低药价的目的。因此,药品采购应当采取类似于招标而又并非招标的方式来实行。它是一种“准招标”,是指采用招标的方式公开邀请出售方、公开评定出售方出售要约的各项指标、并择优确立出售方的采购方式。也就是说,医药采购并不能依据招投标法,而是依据合同法和民法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某些环节要参考招投标法。

  药品招标采购如何立法规范

  药品招标采购是一种类似于招标而又并非招标的方式。它是一种“准招标”。所谓准招标,一方面是指此过程的部分活动应按招投标法中的规定进行,如规定公告式不定向邀请为惟一合法采购形式,规定在确定药品出售人之前药品出售信息的保密性,规定确定药品出售人程序的公开性。具体规范包括几个方面:医疗机构、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或经办机构(下称采购机构)据采购计划制订采购文件;代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必须具有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保密制度,应积极准备CA认证;采购文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关于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机构在要约有效期内确定药品卖方的,发出要约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发出的要约文件继续有效;采购机构应当和该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采购文件制订完毕后,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文件条目和步骤接受药品生产经营机构的出售要约文件和资格文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有关规定评审出售要约人的各项出售指标(合同条件)。

  准招标的另一方面是指在以上前提下,允许采购经办机构自主确定公告的期限、评定药品出售人综合指标体系、资格审查方式,允许采购经办机构在出售要约人不满三人时按照有关规则择优确定药品出售人。具体内容有:医疗机构准备采购药品,参考上一年度使用量,并依据一定的合理预测,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办理公告、规定发出要约截止时间等期限不受招投标法限制;评审组织依照质量和价格双重评审体系决定最佳药品采购对象,即药品卖方;评审组织在响应当次采购邀请发出出售要约的要约人中确定最佳药品采购对象,以综合条件最优的单位为采购对象,条件最优的单位不签署合同的,以条件次优的替补,依次类推,最终条件最优单位的药品报价高于前期药品最高限价的95%的,采购机构转入议价和谈判确定采购对象,通过谈判和议价仍然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采购机构应当和取得最高限价参考合同的采购机构联系,以该药品出售企业为采购对象。

  准招标的再一方面是指关于公开性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采购机构应当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评审组织;评审组织负责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的制定;在确定采购对象时,应当保证纪检、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适时、无限的监督便利;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应当报卫生和药品主管部门备案。(本报记者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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