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官司纠缠不清 “公”“婆”谁有理?

2001年05月11日 12:48  经济日报 

  最近,一起涉外专利权纠纷案再次成为京城关注的热点,使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国人在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这个大家庭时,需要认真通晓的一门重要课程。

  一、宣称“侵权”,奥方起诉索赔4000万

  涉及这起涉外专利权诉讼案的双方是奥地利的查理·费尔辛格国际沥青集团公司下属的卢森堡诺沃伐尔特海外有限公司和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据奥地利公司介绍,路安特新型改性沥青是该公司在世界领域的一项重要发明。用这种沥青铺就的路面,具有良好的耐久性、耐磨性,高温不软化,低温抗开裂,能够成倍地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同时,这一技术还能将白色污染中的废弃塑料混合到沥青中,铺设路面,变废为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项技术又是一项环保技术。

  路安特新型改性沥青是一项国际性专利,它先后在美国、欧盟、欧洲专利局、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注册了专利。该公司于1988年即向中国有关当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经过了6年的实质性审查后终于在1994年6月15日被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深圳市中行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独家引进了这项专利,并与奥方在深圳合资成立了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专门生产不同性能的改性沥青。

  路安特新型改性沥青被广泛应用于美国、欧盟、日本及东南亚地区的高级公路和机场道路工程。该技术在中国先后完成了北京首都机场东跑道、北京机场高速公路全程、八达岭高速公路全程、四环快速路全程、上海高架路、厦门国际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成渝高速公路等30几个重大工程的建设。

  1998年4月,在北京第三届“国际道路和机场路面技术大会”上,奥地利公司发现北京国创公司在现场展出了其装设在移动拖车上的制造沥青产品的机械设备,而且在拖车前的三块展板上印有技术说明。奥地利公司在北京昌平、大羊坊等多处工地查看了北京国创公司的固定沥青设备,同时,奥地利公司还发现国创公司在中国其他几个建筑工地,使用移动拖车上的沥青生产设备实施本专利方法。

  根据上述情形,奥地利查理·费尔辛格沥青集团公司认为北京国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不久前,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要求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50万元。

  二、声辩“无错”,国创指责奥方滥用专利权

  北京国创沥青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申辩说:国创公司设备没有包括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使用的是已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国创公司强调指出,他们公司应用改性沥青设备所生产的产品与原告所称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不同的。同时,国创公司还指出,原告方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等方面的规定,他们已于1999年3月23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2001年3月29日,国家专利局就北京国创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申请进行了口头审理,至今还未见结果。

  三、规矩成方圆,WTO如是说

  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路安特新型改性沥青案例的症结,就在于侵权之说的依据是什么。中国即将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并且中国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于1994年4月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让我们首先来看一看乌拉圭回合协议是如何规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通常简称为《TRIPS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这一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样,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中最具开拓性。这个协定的基本目标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并因此而受到鼓励,继续其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在《知识产权协定》中,专门就技术专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承袭《巴黎公约》

  有关专利保护的基本内容,在诸如专利授予、专利派生权利以及专利保护期限等问题方面,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在《知识产权协定》中,详细规定了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在专利涉及产品时,它包括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权力。在专利涉及方法时,它不仅包括阻止该方法未经许可即使用的权力,还包括阻止未经许可使用、销售或进口直接使用该方法生产的产品的权力(参见《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由此可见,WTO对于技术专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还未加入WTO的国家中,其经济法律制度框架与WTO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某些相互冲突的地方,因此在发生专利权争端的时候,就很难运用统一的法律准则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参考与借鉴

  作为一起典型的涉外专利权争端,路安特新型改性沥青案例的意义并不在于北京国创到底侵权还是没侵权。这一争端的发生表明,在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后,将面临着在世界多边经贸体制框架下,调整、处理与其它贸易伙伴国双边经贸关系的重大课题。由于WTO经贸体制框架作用的不断加强,作为世界多边经贸体制中的一员,在从事双边经贸活动中,单一经济体必须遵循WTO的法律框架,同时又希望能够保持双边固有的经贸利益。因此,双边经贸关系的利益基础与多边经贸关系的规则基础,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往往会导致国际经贸关系中产生不同性质的争端。由于中国目前还未建立起一个与WTO相适应的经贸法律制度框架,类似于路安特新型改性沥青这样的专利纠纷或贸易争端还会屡见不鲜。解决这类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要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迅速与国际接轨,一方面注意减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矛盾冲突,一方面善于在多边经贸法律框架下处理好双边的利益关系,为中国企业的创新开放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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