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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调整:农地经营呼唤制度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09日 13:15 中国经济时报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研讨会不久前之所以选择在福建泉州召开,是因为当地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达到了农业结构调整的目的,被有关部门称为“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土地经营制度创新的一次有益探索”。

  从弃耕抛荒到规模经营

  记者在泉州采访中发现,目前该市农地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耕地股份合作制,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三是专业户连片承包。此外,还有耕地入股、农工联营、企业经营等。

  据泉州市土地局局长邱耿华介绍,其理论根据是基于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可以分离的认识,而这一认识又来自于泉州市的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农村大量的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耕地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抛荒非常严重。这样,如何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如何增加农民的收入等,成为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晋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贻萍介绍说,该市陈棣镇曾做过一个调查表明,每个农业人口来自耕作农地的收入为74.8元,仅占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3.4%。他说,由于农户经营土地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低,粗放耕作现象非常普遍,不少农村家庭甚至把农业生产视为“包袱”,或“明种暗荒”或干脆弃耕抛荒。

  而陈贻萍同时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535亿元,财政收入1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972元;全市41万农村劳动力中,有30万农村剩余劳力从事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占73.l%;农民收入中85%来自农村二、三产业。

  据了解,通过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集中,泉州农村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生产格局。仅晋江市已有种粮专业户4402户,承包面积2.45万亩,其中承包100亩以上的大户有62户。目前,该市已有粮食、蔬菜、茶果、畜牧等规模经营实体3.2万多个,其中的种粮大户723户,承包面积达5.57万多亩。经过多年来集体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泉州市已逐步形成了以晋东平原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以郊区为主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以福厦线沿线为主的龙眼生产基地、以永春为主的芦柑生产基地和以安溪为主的乌龙茶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形成,引进了240多家农业“三资”企业,总投资5亿美元。1999年,全市农业三资企业产值3.2亿元,出口创汇800多万美元,直接提供1万多个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

  现行农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此次会上,国土资源部提供了一本由该部政策法规司甘藏春司长主编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也谈到了抛荒的问题。不过,更让专家学者们关注的是比抛荒更深层次的东西。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牛若峰教授介绍,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农用土地所有制几经变迁,最后确定为“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那么,谁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主体?牛若峰教授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乡、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实践中则以后两种情况居多。第一种是村集体所有。原人民公社以村为单位设立生产大队,改革后建立了村民自治委员会,由它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以这种行政组织兼公有财产的产权主体,从法权属性和“政企分开”的角度看,似乎不顺,但这已是既成事实。第二种情况是组集体所有。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原生产队变成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他说,从历史角度看,由原生产队——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产权主体,实际上承袭了当年界定的“以队为基础”的产权主体。不论村集体所有还是组集体所有,由村民自治组织兼任集体土地产权主体,都嫌“名不正,言不顺”。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韩俊说,“除了农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外,地权的稳定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他说,农村改革以来,政府也一直在探索加强和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尽管政府多次重申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并未真正落实。现实中土地的调整是司空见惯的事。然而,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土地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还表现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仍不够充分。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

  土地流转与“30年不变”并不矛盾

  泉州惠安走马棣从1979年起推行的“耕地产权租赁”,在这次会上备受专家学者的关注。

  据介绍,该县中绿公司以承租土地使用权、向农民提供就业的的方式,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菜粮轮作,推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土地流转与“30年不变”的矛盾。

  1998年国家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载入了法律。惠安县委书记廖小军说,开始他们对土地流转与“30年不变”是否矛盾有顾虑,后来通过探索,才找到答案。

  他说,“30年不变”是稳定农村的大计。如果辨证地看,这正是推动土地流转的有利条件。只有农民的承包权稳定下来,农民的心里头才有个底,才能放心地外出闯世界,土地流转也才有更多的空间。

  因此,惠安在推行土地流转的宣传中,强调“五个确保”,即“确保土地所有制不变,确保承包权不变,确保农民有田租拿,确保农民有活干,确保农民增收”。

  与会专家认为,土地流转的改革焦点实际上是承包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关系。从大的方面讲,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的权利是包产到户的那份责任田的承包权,而土地流转后农民承包的那块责任田还是记在他的名下,只不过是这责任田的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出来参与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发挥更好的效益。所以说,土地流转与“30年不变”并没有矛盾;相反,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承包权除了“土地证”外还以合同签约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达得更加具体,其契约期限与“3 0年不变”相统一。这不仅是对农民承包权的肯定,而且进一步丰富了承包权的内涵,更适应了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杜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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