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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知难而退” 应共建反倾销应对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 13:29 中国经济时报

  近年来,美国为保护国内生产,对中国的钢铁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反倾销。从国际上看,这种反倾销手段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对我国贸易出口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久前,外经贸部专门召开了出口反倾销工作会议,会议预计今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将会更多,呼吁有关各方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依法构筑起全方位的反倾销防范应诉体系。

  矛头为何指向中国

  根据WTO的统计,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到今年一季度,共发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422起,其数量之多居全球之首。据外经贸部估算,这些案件至少给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200亿美元的损失。从近十年的数据看,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5%以上,但2000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是3.9%。显然,中国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为什么中国会成为反倾销的“众矢之的”?记者采访了外经贸部负责此方面工作的一位官员。这位官员归纳了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由于中国外贸出口连年大幅增长,对外国的某些产业构成了威胁,为了保护自身,一些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就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其中包括有许多滥用的情况。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我国相似,出于竞争目的,它们也开始对中国挥起反倾销的“利剑”。

  其次,这是世贸组织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结果。按世贸组织的规则,一切非关税贸易壁垒都必须取消,当今国际上关税又都呈下降趋势,也就是说,高关税和贸易壁垒这两种传统手段,事实上都不能再用来保护国内生产了。而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形式合法、较易实施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因此也就成为一种各国用来保护国内生产的“常规武器”,中国遭受这么多的反倾销,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

  再次,中国仍被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我国屡遭倾销裁决的一个重要原因。WTO把倾销定义为按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而生产成本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按其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成本;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存在国家补贴等种种原因,其成本不能通过该国市场价格确定,而要选取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第三国来替代,这就是“第三国参照”。由于中国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价格大大低于国外,和“第三国”相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比如去年欧盟对我国家电反倾销时,采用的第三国是新加坡,而新加坡的劳动力价格是中国的二十倍以上,以新加坡为标准,显然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就化为乌有了。所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的认定常会给我国带来不公正的裁决。

  最后,这位官员坦承,中国确实有一些产品存在着倾销行为。由于以往很多项目重复建设,造成产品过剩,在出口时就采取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手段,引来国外的倾销指控。中国产品的廉价特点是屡遭反倾销的根本原因。

  直面诉讼不该“知难而退”

  反倾销的罪名一旦成立,该产品就会被征收惩罚性的高关税。这种反倾销税一般一征就是5年,有时经过复审还继续维持,那可能就是十几年,也就是说这一产品已经完全被排斥出该国市场了。这是种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经过外经贸部等多方引导,现在应诉的比例已经大大提高,但仍有不少企业不愿积极应诉。曾对倾销问题有过深入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告诉记者,对于倾销调查,去应诉有胜诉和败诉两种可能;如果不去应诉,申诉企业所在国政府只能采信申诉方提供的证据,那就只有死路一条了。所以对于反倾销调查审理,沉默绝不是金。在政府和商会组织多年来的帮助引导下,我们的企业也不必再对反倾销抱有过多的恐惧心理,而应有信心去积极争取胜诉。

  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很多的。1988年,欧盟对中国、韩国的彩电同时反倾销,中国无人应诉,韩国的三星、LG等公司不仅积极应诉,还专门派人住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研究欧盟的相关法律,随时监控欧盟的动向,现在韩国彩电几乎占领了三分之一的欧盟市场。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彻底赶出了美国市场。我们不应诉,还会给人一种“中国企业不愿应诉”、有机可乘的印象,结果产生连锁反应,该国其他行业也纷纷对我国发起反倾销。

  我们也有不少应诉成功的例子,今年在美国对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中胜诉就是一个典型案例。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6:0的投票结果裁定:中国钢丝绳未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的威胁,决定立即终止此案调查程序,不对来自中国的涉诉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此案是去年3月起诉并开始审理的,涉及了中国企业的多种普通钢丝绳,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美元。在得知此案的消息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时查找并组织了对美国出口量较大的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江苏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南通钢丝绳厂、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积极应诉。应诉开始后,起初是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拒不接受中方提出的“替代价格”等相关证据,而使用过高的第三国原材料替代价格,导致我国应诉企业在此案的初步裁决过程中被裁定了高达24~119%的倾销幅度。经过我方律师和企业进一步据理力争,美国商务部在倾销终裁中部分接受了我方意见,并修改了计算方法,使终裁倾销幅度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仍裁定构成倾销。在美国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后,我方应诉企业和代理律师与美国进口商及其律师密切配合,提供了大量证明中国产品没有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威胁的证据,最终说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止对此案的调查。

  根据美国反倾销规则,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无损害”裁决将使美国商务部的裁决失去效力,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五矿化工商会的负责人指出,除美国以外,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曾对我出口钢丝绳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我国对欧盟出口钢丝绳仍受到较高反倾销税的限制。此次在美国应诉如果不能取得胜利,可能导致其他国家对我国钢丝绳的反倾销连锁反应。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内各钢丝绳生产和出口企业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我出口市场的同时,注意加强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价格自律,防止外方再次提出反倾销起诉。

  不应诉企业休想“浑水摸鱼”

  既然不应诉会带来不利后果,为什么许多企业还是不愿意应诉呢?外经贸部副部长孙振宇分析了企业不愿应诉的几个原因:

  首先,不少出口企业仍有“游击”习气。在一个市场被反倾销了,就转到另一个市场;一种产品被反倾销了,就改做另一种产品。孙振宇指出,这种“游击”观念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下越来越行不通。比如某产品在美国被反倾销了,那么欧盟就会对这种产品提高警惕,防备其转而出口到欧盟市场。中国的钢板、草干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

  其次,企业从自身利害出发,来考虑应诉是否合算。比如一个企业在某市场出口量并不大,而应诉反倾销仅请律师一项就要花费几万美元,企业觉得不合算就不应诉。这样势必会累及出口同类产品的其它企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有的企业则与政府讨价还价,把获得某种利益作为去应诉的前提条件。

  再次,有的企业存在畏难情绪。孙振宇说,中国人从传统观念上来讲是不愿意打官司的,现在官司要打到外国去,还要聘请外国律师,企业往往会觉得没有把握胜诉。而实际上,只要认真对待,据理力争,胜诉的希望还是很大的。据WTO统计,近年我国应诉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达到35.7%。

  此外,还有的企业存在“沾光”的想法。多年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中国五矿商会副会长周世俭讲了这么一件事,一次,欧盟投诉我国倾销,五矿商会准备组织企业去应诉,并且商量每家分摊多少钱,可稀稀拉拉只来了几个人。但是到了官司打赢后,来开出口协调会的人却坐了满满一屋子。应诉的时候都往后躲,胜诉了都想占便宜。

  然而,目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多数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因为外国政府认为参加应诉的企业是积极配合的,应该得到区别对待。比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1995年韩国对我出口的纯碱反倾销案中,经过双方谈判,裁定只有两家应诉企业可以在限额内免税出口,其他公司如再对韩国出口,则要被征收66%的反倾销税,这实际上等于对其他企业宣判了“死刑”。这种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使企业“沾光”的想法已经越来越不现实。积极应诉的企业还可以理直气壮地参加年度复审,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在复审或者当市场好转时就显得特别被动。

  在这次出口反倾销工作会议上,外经贸部决定要进一步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胜诉后给予积极应诉的企业一定的出口经营优先权,以解决受益者不明晰的问题,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另外,外经贸部正在酝酿对一些专门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被指控反倾销后又不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制裁。同时,外经贸部还批评了一些借应诉之机大肆炒作的企业,与不应诉相反,近来有些企业对自己的应诉行为在媒体上大作宣扬,结果出现了一些不遵守应诉纪律、不恰当地披露一些信息的行为。有的企业在答辩时只顾自身,给其它企业应诉造成被动,甚至出现互相拆台的情况。

  构筑三道防线

  去年我国外贸出口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对于今年的出口形势,外经贸部副部长孙振宇认为,要实现预定的8%的目标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是美国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日本经济又长期低迷,导致世界市场需求下降。在此情况下,孙振宇预计今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还会增多,各方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做好反倾销的防范应诉工作,建立有效机制,主动把应对的措施推前,直至在源头上防止反倾销的出现。总体来说,一是要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秩序,二是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三是在案件发生时,要积极组织企业应诉。

  以上三项措施对国外的反倾销构筑起了三道层次分明的防线。首先,要整顿出口经营秩序,真正做到“以质取胜”,改变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低价出口的策略,这是反倾销的源头所在。孙振宇举例说,去年我国共出口鞋38亿双,几乎达到了国外每人一双,但这些鞋的平均价格只有两美元。我们必须提高产品的档次的科技含量,同时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价方式进行反思。有的企业定价只从生产成本出发,而不管国外市场的价格,习惯于以低价参与竞争,结果往往引来外国同行业的反倾销申诉。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也指出,企业不适当地低价出口,不仅损失了利润,而且损失了市场,必须把握好自己的出口价格。

  其次,要完善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使反倾销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如果我国的某一商品在一国市场上的销量突然大增或价格突然大幅下降,我们就应该注意是否将引起国外的反倾销。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外经贸部目前已经在我国出口商品的主要市场(美国、欧盟、澳大利亚、韩国等)初步建立起反倾销的预警机制,确保在美国和欧盟开始的每一起反倾销案件进入法律程序之前都能事先得到消息,为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和迅速组织企业应诉创造重要条件。现在要使这一机制更完备,更全面,更权威,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再次,当反倾销案件真正发生后,要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反倾销应诉,也要形成一个完善高效的机制。应诉时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怎样签订合同,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争取案件胜诉。我们应该相信,外国贸易部门的官员们在审理反倾销案件中,基本上是依法办事的,我们要有效地把握和运用一国的反倾销规则来赢得胜诉。

  最后,孙振宇强调,在反倾销防范应诉工作中,政府、商会、企业应形成一个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有机整体。外经贸部门今后要转变职能,主要在政府交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建章立制、创造外部环境上做工作。商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今后要扩大服务对象和拓展服务范围,做好组织应诉的工作。很多案件组织涉案企业一起应诉,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费用,还有利于申辩举证,增加胜诉的机会。企业要规范自己的出口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在出现反倾销时则要积极面对,不但要应诉,还要力争胜诉。黎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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