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如果国有公司的领导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被人骗走钱财,那么,该单位权当缴了“学费”。最多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受到纪律或行政处分。但现在不同了,如果国有公司的领导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被人骗走钱财,价值数额较大的话,就要负刑事责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河南省郑州郑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公司驻昆明分公司原业务经理白某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人骗走巨额财产,给国家造成了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被法院依法以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9年11月初,在白某参与、同意下,云南南云机电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剑川县某养殖场的杨某签订了购销两台郑工牌ZL50C轮式装载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白某违反总公司关于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收到产品定金及货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两台装载机卖给了杨某。杨某没有付一分钱货款,并将两台装载机私自卖给他人,致使郑州郑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公司被诈骗,经济损失达60.4万元。2000年7月11日,被告人白某被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销售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张胜利 马向娟)《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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