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贸易公司(Trading Corporation Locating in Foreign)是指以母国货币或自由外汇在东道国依法注册,并经营母国与东道国之间进出口业务公司。它是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同时,又是一种新的贸易方式。目前,我国驻外贸易公司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国际贸易大流通,我国的驻外贸易公司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必将得到发展。
驻外贸易公司和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都跨越国界,都是国际投资公司,都有利于国际市场竞争。但二者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存在着诸多区别。首先二者经营目标不同。跨国公司一般直接参与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而驻外贸易公司只在流通领域开展业务。再次,二者的存在形式不同。跨国公司是一个公司体系,有一个中央决策机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不能完成独立,而驻外贸易公司无论在组织上,财产上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驻外贸易公司与传统的贸易公司相比,也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以母国货币或自由外汇登记注册;第二,公司设在国外,遵循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第三,公司与母国之间贸易往来构成国际贸易;第四,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多样化;第五,只经营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进出口业务。
驻外贸易公司的设立,将国际贸易转化为公司与母国之间的交易。当母国从公司进口商品时,就可以直接把货款由进口商银行账户划拨到公司在母国银行账户;当母国向公司出口商品时,则可以将货款由公司在母国的银行账户划拨到母国出口商账户。随着国际分工越来越细,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化也越来越强,为提高效益,完善国际贸易的服务,必然要求驻外贸易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驻外贸易公司的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租赁贸易等贸易形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利于降低贸易风险。
驻外贸易公司与母国进口商(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两国法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对对方的资信、习惯等各方面都较为了解,有利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一般不会发生收汇不交货、收货不付等违约现象及因资信调查不准等原因所造成的结汇风险。由于该种贸易的结汇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且以资金划拨的方式处理,而不发生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结算,从而减轻了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2、利于提高贸易效益。
由于母国与东道国的资源禀赋、生产设备和技术不同,从而使商品在两国的生产成本和国内价值不尽一致,因此可以通过贸易获得商品的比较利益。驻外贸易公司的成立,有利了解东道国的法律规范、社会文化、风俗禁忌及市场供求状况的商品由母国进口过来,相反情况下,则把商品从东道国出口到母国。这样不但有利于两国都获得较高的利益、节约社会劳动,而且还有利于满足两国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从而避免了盲目进口或出口。
3、有利于发展母国的海运事业。
因为交易双方是一国法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援引有利于母爱国的各种条款。如在价格条款中,母国进口一般采取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在母国出口时通常采取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从而增加了母国海运公司的业务,对母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4、有利于东道国利用外资。
公司在东道国以母国货币或外汇依法注册经营,是在东道国的一项直接投资,直接增加了东道国对外资的利用。在双方贸易中,交易双方的主体都是别国法人,所以在交易中东道国不负任何风险和责任。
5、有利于冲突的解决和国际仲裁。
当交易双方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冲突和纠纷时,可以采取调和及其他较温和的方式解决。一旦调节失败而必须付诸仲裁时,双方援引有利于母国的法规条文及双方对熟悉的法律条款,一般不会产生法律援引上的分歧,有利于矛盾和冲突的顺利解决。
6、有利于两国之间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
驻外贸易公司业务的开展,可以推动两国贸易伙伴关系的建立,商品上互通有无,经济上互利互惠,从而促进双边贸易的迅猛发展。随着驻外贸易公司所驻国别的多元化,多个双边贸易伙伴就会交织成网,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7、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国际贸易的售后服务,增强竞争力。
传统的国际贸易是一种单纯的交易行为。而驻外贸易公司的设立将国际贸易的售后服务转化为一国法人间或一国内部的商品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售后服务,有利于售后服务的实施旅行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完善,增强竞争能力,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事物有其利则必有其弊,驻外贸易公司虽然有很多优点和好处,但它还有一些劣势不足,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点:
第一,驻外贸易公司的设立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国别的局限性、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性和贸易公司经济实力的局限性。国别的局限性指驻外贸易公司的设立受到东道国国别的限制,因为驻外贸易公差与东道国的贸易公司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同时受到东道国法规的限制,所以一般只建立在与母国关系较好的国家,一方面可以获得东道国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两国之间的政治分歧和冲突而给公司所带来的经济风险;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性指驻外贸易公司的设立要受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要求经济上存在着较大的互补性,在与母国经济无太大互补性的国家设立驻外贸易公司是意义不大的;驻外贸易公司必须以母国货币或外汇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并在东道国参与竞争,所以一般要求驻外贸易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第二,驻外贸易公司承担着东道国国有化的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财产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移动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国有化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所以驻外贸易公司时刻承担着东道国国有化的风险。不过由于国有化运动直接影响着一国的投资环境,本世纪70年代以后,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代替。同时,母国可以建立驻外贸易公司的保证制度,还可以与东道国签订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对驻外贸易公司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张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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