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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第一抗诉案背后的“两院之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27日 13:44 中国经济时报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吴有彩、于不凡、徐静松、陈雅堂递交一份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的范围予以明确,尽快完善民事诉讼的审判与监督权制度。

  这份提案的提出,直接原因是缘于被称为“京城第一抗诉案”的一起持续五年之久的民事诉讼。

  一个假合资企业诈骗10余家企业1000多万元

  事件源于一个虚假注册的合资企业。

  1994年,北京洛克尔广告公司女老板孟淑珍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和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成立北京中茂国际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作为投资甲方,1994年12月23日,孟淑珍通过北京市商业银行阜城支行(下称阜城支行),从北京华新图片社的账户上转入中茂公司账户190万元人民币,但该款项当天又转回华新图片社,孟淑珍得到了一张190万元的进账单。接着,孟淑珍又用100美元在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下称海淀支行)永定路分理处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做了一个6万美元的假的外方进账单。依照这两个假的进帐单,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永拓事务所)为中茂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这样,一个虚假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就成立了,一连串的诈骗活动开始了。

  北京长江三峡水电技术发展中心(下称三峡中心)是被中茂公司诈骗的企业之一。1995年4月21日,中茂公司找到三峡中心要求进行合作经营,见到这家“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有258万元注册资金,三峡中心就放心地提供了合作资金114万元,不料钱一出手,就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和三峡中心同样受骗的有深圳宝云公司,还有上海、河北、辽宁等地的10余家企业,短短一年多时间诈骗总金额达1000多万元。

  当受骗的企业纷纷向中茂公司讨债时,作为法人,孟淑珍已和丈夫离异,儿子携款迁居国外,身无分文的孟淑珍无法还债,更离奇的是,孟淑珍不久又神秘死亡。这时,受骗企业陷入了讨债无门的境地,他们想到了自己当初所以受骗,主要是没有想到这家合资企业本身是一家空壳公司,而使这个空壳公司获得准生证的是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假存单和假的验资报告。因此,受骗企业将两家银行机构(阜城支行和海淀支行)和永拓事务所高上了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单独说明宝云公司与阜城支行的纠纷。宝云公司发现中茂公司诈骗嫌疑后,很快提出退款40余万元的要求,中茂公司就给了一张40余万元的支票,宝云公司带着支票到阜城支行取款,当时业务人员立即办理了转账手续,但业务人员随即动员宝云公司在阜城支行办理存款,将这笔款项存入宝云公司名下,宝云公司同意了。不久,宝云公司来京购买钢材,到阜城支行取款时被告知,中茂公司原来的支票资金不足,转给宝云公司的资金属非法透支行为,因此拒绝支付宝云公司这笔资金。宝云公司提出,阜城支行当时转账行为已经完成,事后发现中茂公司支票有问题,只能追究中茂公司责任,不能扣押宝云公司的存款,宝云公司遂向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场引人注目的“京城第一抗诉案”

  这是一场复杂、艰难的诉讼。

  原告方主要是三峡中心和宝云公司。被告方主要是阜城支行和永拓事务所。

  对三峡中心的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年的1284号一审判决认为:三峡中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永拓事务所在为中茂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已不能证明阜城支行和海淀支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存在民事过错,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77号终审判决认为:三峡中心与中茂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在先,永拓事务所为中茂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在后,故三峡中心与中茂公司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永拓事务所无直接关系。三峡中心要求银行机构支付中茂公司所欠债务,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亦不能成立。

  对宝云公司的起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茂公司的转账支票系空头支票,当时账户存款余额仅有100余元。因此宝云公司存入阜城支行的转账支票无效。对宝云公司的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在终审判决下达后,三峡中心和宝云公司不服,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0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2000年第一号和第四号民事案件的形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中,三峡中心诉讼被称为“2000年北京第一抗诉案”备受社会关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中茂公司的190万元进账单,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账户虚假转入,当日即又打回。该进账单使中茂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通过工商局年检,同年5月11日进行验资,致使该公司成立,并得以利用合同诈骗,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参照有关法规,阜城支行应对因中茂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而受到损害的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永拓事务所对中茂公司提供190万元没有写明付款人的进账单,没有按规定和对账户上的存款余额,更没有向银行函证,即认定中方投资到位。而对所谓外方6万美元的银行进账单甚至连原件都没有要求提供,即出具外方汇入6万美元,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因此受到损害的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宝云公司诉阜城支行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告宝云公司交付阜城支行的转账支票,银行称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误开存折,需要追回。但银行只能追究出票人,即中茂公司,而不能向宝云公司追究。

  检察院二次抗诉暴露“两院之争”

  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审理,而是转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因此拒绝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结果,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不久作出判决,两起抗诉案均为北京市人民检察败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严重不满,认为该判决完全无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2001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2001)第5号和第6号民事案件的形式再次提出抗诉。据介绍,同一检察机关就同一案件两次提出抗诉,这在北京乃至全国的司法活动中尚不多见。

  记者就此请教了一些法律界专家。据专家们介绍,这起法律纠纷的深层原因是多年来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审判和监督权存在争议。

  首先是检察院能否二次抗诉。由于现行基本法律没有对此作具体细致规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说:“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专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否定了检察机关的二次抗诉权。就北京发生的这起典型的抗诉案例来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抗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权提出再次抗诉的只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两个级别,因此不可能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提出抗诉,这就是说,即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有误,也只能“到此为止”。专家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法院审判工作是本职工作之一,而法院系统的这个内部批复,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检察机关的一定的监督权力。“被监督机构限制监督机构,这是非常荒唐的。”一位专家这样对记者说。

  与此相关,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受理抗诉案件。由于法院内部规定,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可以由同级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同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结果就造成了几乎所有的抗诉案件都是由同级法院转给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人士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抗诉案件应由同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转给下级法院等于是让上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法院对薄公堂,不符合一般法律原理。并且,让原审法院再审抗诉案件,等于是让原审法院自己纠正错误,往往不能公正审理。

  专家认为,原审法院不愿纠正错案与当前实行的错案追究制有关。因为这个规定,原审法院如果纠正原案,就意味着要追究法院有关人员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结果造成原审法院极力维持原判。

  最深层的原因是关于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权。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近年来成为热点话题之一。有的专家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追诉犯罪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民事检察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应处于次要地位。强化民事监督会出现种种弊端: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身份与当事人身份混同,不利于当事人平等对抗;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相悖;偏离了检察监督的方向;有违诉讼经济原则,影响了司法效益;不符合国际司法潮流,容易导致干预司法独立。

  而另外一些专家的意见与此相反。他们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应进一步加强。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里,国家明确给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诉讼实施监督权,对法律实施监督是司法进步的标志。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检察机关审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直接介入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只是对人民法院进行公正性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是建立在审判机关不当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的。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有主次之分,提出“主次论”的观点是主观臆断,客观上限制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因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90%以上与民事相关,而且这种案件还在不断增多,民事监督的任务愈来愈重,作用将愈来愈强。

  一些专家指出,上述三个问题本来属于法律理论范畴,但实际上近年来已越来越多地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检察院能否二次抗诉,导致检察院二次抗诉案有的被受理,而大多数抗诉案不被受理。因为检察机关不同意同级法院下转抗诉案件,导致不少抗诉案件检察机关拒绝出庭;因为民事检察监督权存在争议,一些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中态度消极,甚至根本不受理此类案件。

  专家认为,审判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这种争议应早日解决,因为它严重影响国家的法律尊严,上述问题其实都是我国立法机关应制定的基本法律,不应陷于部门利益之争,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研究解决。记者 冀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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