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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集体企业为何易遭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22日 11:31 中国经济时报

  高律师:

  我们所在的企业是集体企业。最初是我们石家庄市郊赵陵铺镇几个村平摊出资,连占地22亩的企业用地也是我们9个村平摊负担的。历经23年的艰苦创业,在没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过一砖一瓦一分钱之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占地价)近700万元。可近来,我们的企业倒闭啦!原因来自上级主管部门。令人不解的是,在我们艰苦创业的阶段,上级主管部门从来对企业不闻不问。当企业出现了盈利时,上级主管部门也来啦,我们企业曾经尝试改革也被以产权不清、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等种种理由而搁置。

  我们一百多个家庭要面临没有饭吃啦!我们感到很恐惧,企业的占地被上级主管部门给卖啦,我们向所有部门反映问题,都如石沉大海,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

  石家庄市郊的曹四海等读者

  曹四海等读者朋友:

  从来信得悉你们将身处断炊之困境,我的心情很不好受。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我接到数十起反映集体企业财产被劫夺的事件的来信,来信中反映出的普遍规律是,被劫夺财产的集体企业均属盈利企业,劫夺者,一律是上级主管部门。结合你们来信,我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的婆婆:上级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以前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必有上级主管部门。当时企业仅有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两种。实际上1992年以前,对两种企业的管理形式上,尤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形式几近相同,这与当时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及国家法律及政策精神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渊源方面,《宪法》将国有财产及集体所有制财产同列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形式上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地位。从政策渊源方面,实际上从50年代到90年代,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宏观管理及政策规范方面,除劳资及计划物资分配方面的不同外,几乎所有的涉及国企的政策规范文件中,大都在最后注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的指向。在人们的认识上,也没有明确地区分是不同的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改制过程往往套以相同的模式,诸如在上级主管部门参与改制的认识上,不能加以区别,仍以国企改制为模式,这是非常错误的。国企改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参与,这在法律及法理方面都有依据。但集体企业改制与否,由上级主管部门定夺,则完全悖越法律及法理精神。从法律形式上看,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人就是它自己,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角度而言,均不应受制于他人。

  二、集体企业产权的认识误区

  集体企业改制常常被工商部门以产权不清拒之门外。“产权不清”缘何而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属要式证据,这些要式证据又必系企业成立时,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及程序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结果,即以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人来界定所有权属性。工商部门竟不认可自己过去的行政执法结果。谁是投资人,所有权即归谁。以劳动积累过程行成的财产,其所有权只归劳动所有者,自然与“主管部门”无关,只有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登记结果出现错误才可能出现产权不清问题。

  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另一个错误认识是,认为集体企业的改制产权界定应为前置,没有国资部门的界定结论即不予改制登记。理由是国资部门制定有相关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从形式上看,只是集体企业对业已形成的所有权归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机制及形式方面的调整,任何组织及个人,除掌握了足以动摇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登记设立时形成的、确立企业投资人资格的资料有假外,工商部门的职责只能朝着有利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努力。一些地方国资部门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时提出的法律依据问题本身就值得商榷。无疑,国资部门对集体企业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含有国有成分的财产具有评估及决定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如何行使的依据源于宪法及法律(这里仅指基本法律),任何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当然应当据法律及依据法律授权而作出。任何部门制定的涉及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如果与宪法及法律的相关精神抵触均归无效。另一方面,国资部门的相关规定除通过程序上升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外,它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义务性规范,这在法理及行政权力运作的内涵方面都没有根据,但这种错误认识构成了集体企业改制的一大障碍。

  三、集体企业维权难的主要症结

  以最近媒体反映的山东淄川制药厂集体企业财产被以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接管”为例,违法者能量令人咋舌。个别负有保护集体企业权益法定职责的部门及个人,置江泽民同志之“三个代表”精神于脑后,假借不懂法的幌子,大肆劫夺集体财产,这是触目惊心的另一种腐败。这些人滥用手中权力,全力抵销党和政府及有关法律的作用,这是目前集体企业权益被侵犯且问题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任何个人、部门不准侵犯个人财产、集体财产,如有违犯,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大,集体企业将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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