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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博特”与“昂立”之争看企业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0日 15:09 人民网

  前些日子,被各大报纸炒得沸沸扬扬的“高博特”状告交大“昂立”不正当竞争案,着实使人们对这两家沪上赫赫有名的保健品公司对簿公堂案关注了一阵。

  事情源起于去年底,“高博特”公司一纸诉状把“昂立”告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博特”的诉状称:其生产的“盐水瓶”生态口服液是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的首批保健食品,是上海的著名商标,被列入“火炬”、“星火”计划项目,并多次获得国内外“金奖”荣誉。“盐水瓶”生态口服液已成为“高博特”公司产品的特有名称,在上海家喻户晓。但是生产同类产品的“昂立”公司近期在上海的多家媒体和自己网站的大量广告中,用了“抛弃老‘盐水瓶’装,‘浆糊’产品难得逞”、“抛弃陈旧过时的‘盐水瓶’装”等字语,使一些消费者误以为新包装“昂立”一号是新一代产品,而“盐水瓶”是陈旧的、被抛弃的“浆糊”产品,严重损害了“盐水瓶”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

  “高博特”还对“昂立”广告中刻意强调“新昂立一号”、“第四代昂立一号”的新产品提出质疑:“昂立”曾于2000年在各大媒体广泛宣传的“新昂立一号”加入了OnlyA,OnlyB配方比原来优化,然而,此产品批准字号却是1996年原来老产品的,而根据国家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一旦有工艺或配方上的改变需重新申请卫生部批准,而“昂立”一号是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情况下修改配方、工艺,增加功效成分。这样,使“昂立”公司必然陷于两难境地———或者违反了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定,或者就是捏造事实,误导消费者。

  虽说,“昂立”与“高博特”的竞争由来已久,双方之间的磕磕碰碰也时有发生,但“昂立”公司对“高博特”这次会直接诉诸于法庭还是感到有些意外,甚至在已经有多事的媒体发表该消息后,还有点不相信这位自己的“老对手”真的会说“法庭上见”。不过,昂立公司马上就缓过气来,从“广告战”也转入了“法律战”。

  一方面,“昂立”在答辩状中针对“高博特”的指控反驳道:“盐水瓶”是一种通用名称,也是一种通用包装,不具有任何特有性。“盐水瓶”是其产品的特有名称,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它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昂立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盐水瓶”一词,只是指自己原有包装的说法。至于广告中所称“浆糊产品”,并非指“高博特”的产品,而是指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另一方面,“昂立”公司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身———同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也将作为原告的“高博特”公司告上了法庭,“昂立”的诉状称:“昂立”一号口服液也是获得多项金奖的“国家级新产品”。其“清除体内垃圾”等广告语,已经申请了版权登记,但“高博特”公司于去年4月在媒体上刊登的“走出仅仅清除体内垃圾的误区”的广告,是贬低原告的产品,抬高自己产品的行为,属误导消费者不正当竞争。为此,“昂立”公司要求高博特公司停止上述侵权,并赔偿200万元。此案同样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对此,“高博特”公司也不甘示弱,继续以原告的身份针锋相对地反控:“昂立”在去年3月发布的广告“走出肠胃保健的误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高博特”于4月发布的广告就是为其消除“昂立”对公司产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从微生态学的角度向消费者澄清事实,“昂立”公司的行为其实早就损害到了原告的声誉。为此,“高博特”公司把向“昂立”索赔的标的相应提高到140万元。

  两种同类,在上海甚至国内都是家喻户晓的名牌产品,双方都没有相互假冒伪劣、商标纠葛、质量问题,而只是为了对方的广告宣传用语而剑拔弩张,各不相让。双方都是原告,双方又都是被告,事情就显得这样的富于喜剧性。兴许,法院还没有受理过这样的案子。难怪沪上有媒体这样写道:“有不少读者来电问:‘盐水瓶’和‘昂立一号’在各家商店里,产品大都摆在一个货架上,或左右相伴,或上下相随,显得亲密无间,他们为什么要打官司呢?”

  消费者的疑问不无道理,“盐水瓶”和“昂立一号”本是同根同祖,不但原料、工艺、功效相似,而且“血缘”相近。他们原是“一家人”呵!翻开1994年以前的一些报章就可以知道,目前“高博特”的公司的总经理张刚,原先正是“昂立”一号的课题组长、“昂立”食品厂的厂长。可以说,“昂立”前几年的辉煌,都与张刚直接有关。后来,张刚离开了“昂立”公司,另砌炉灶,创办了“高博特”公司,推出了“盐水瓶”系列产品。

  人们注意到,近年来,“高博特”的异军突起,“盐水瓶”深入人心;“昂立”公司的超常规发展,“昂立一号”的市场不断扩大,都是不争的事实。两家虽有竞争,但总体上是相安无事。而且,双方有序的竞争使新产品层出不穷,使消费者得到实惠。比如:“昂立”公司为了克服液体携带不便的弊病,推出了固态产品“昂立”多邦胶囊,而“高博特”也推出了固态产品“高博特”健康片;“高博特”公司推出的具有保肝抑瘤功能的“九鹿回”,在市场上大受欢迎,“昂立”公司也面对这个市场研制出具有抑瘤功能的品山抑瘤口服液;“昂立”公司最近推出了针对儿童肠胃保健市场的康尔润通,“高博特”也将针对这一市场于近日推出“衡宝口服液”。

  又比如,双方在广告上的竞争也很有趣。“高博特”有句广告语“一样的保健功效,不一样的价格”,“昂立”打出的广告则是“不一样就是不一样”。前几年,“昂立”找了两位滑稽演员拍电视广告,后来“高博特”也把这两位演员找来拍电视广告。今年“昂立”又让他们拍新的广告片,而“高博特”更进一步,把这两位演员在电视剧中的“儿子”请来拍盐水瓶广告。实际上,在市场上,众多的消费者对这两种产品都能平等地接受。甚至听说过这样的事,有消费者说要买“昂立”一号,结果拿回家的却是“盐水瓶”这样有趣的事例,正体现了这两个品牌有着相当的亲缘性和兼容性。

  应该肯定的是,正常的竞争会使企业有利润,使消费者有选择。就如“昂立”与“高博特”合法有序的竞争结果,使这类产品从几年前的40元左右一瓶,下降到目前的20元左右一瓶,消费者从中得到了最大的实惠。同时由于整个市场的扩展,两家企业也都得到了良性的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企业谋求更大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需要竞争,而不需要垄断。纵观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竞争比比皆是,诸如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雪碧与七喜、柯达与富士、肯德基与麦当劳等。应该看到,我国的市场经济近年来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但对许多企业来说,如何把合理、合法的竞争,当作自身发展的动力与机遇,还是有差距的。如今,更多的企业能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利益,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妒嫉而导致贬低甚至诋毁对手的事情时有所闻。从“三得利”告“力波”,“林内”斗“樱花”,“海尔”战“新飞”,到现在的“高博特”告“昂立”,其矛盾的症结都是在于对手是不是违反了竞争规则。官司太多。毕竟劳民伤财,牵制精力。

  为此,我们要给广大企业家们提个醒:无序的竞争不仅会伤害对手,也会伤害自身。无视竞争规则,一时的短视行为将会导致两败俱伤。不可否认的是,对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说,恐怕容易适应的还是垄断而不是竞争、特别是有序的竞争。我国即将加入WTO,我们更多的企业将面临与国际上众多企业同台亮相的机会,其竞争规则将是全球性,竞争的力度也将是空前的。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也许,这是“高博特”状告交大“昂立”对我们最大的启示。(国际金融报/刘林一)


所属专题:保健品市场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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