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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5日 09:47 中国青年报
代币卡终因违规而被急停,叫好之余,我却发现里面还有些浑水摸鱼的事情。 一个朋友从口袋里掏出两张没来得及花出去的代币卡扔在桌子上:“1000块钱,这就过期了!”我好奇地拿过来一看,是两枚“工商行电子卡”和“邮政储蓄卡”,分别在背面写着:“本卡有效期截至×年×月×日、不能取现”和“本卡有效期以卡面凸字为准,过期作废”等字样。 我所纳闷的问题是,那些最终没能找到满意货物的或者没时间搭上这“末班车”的持卡人怎么办?只能看着卡“过期作废”?只能按照发“卡”单位的规定,任卡中的钱“灰飞烟灭”,不知所之? 说是“不知所之”,其实大家都知道,卡里的钱早已经落入了发卡商(如银行、邮局)的腰包。所不同的是,在持卡人消费后,该卡里的钱就由商家与发卡商直接结算;而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未消费,钱还留在发卡商的腰包里,虽然,有的承诺了退款,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发卡商并未作出退款的说明。 他们有人认为,“不能兑现、过期作废”是买卖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买方放任代币卡过期,就应当承担“期限届满时失效”、里面的货币“作废”的责任。发卡商无须再承担给予退款的义务。 实际上,《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性质的合同无效! 第40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虽然我们没看见代币卡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卡商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自己退款责任的条款,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代币卡的客户将没有消费完的余卡退回发卡商,发卡商就应该承担退款的义务。 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92条) 发卡商若坚持不退款,就与这一法律规定发生了直接冲突。你说法院有可能支持他们的主张吗? 中央有关部门禁止发行代币卡,发卡单位不仅没有受到惩罚,而且还有利用政策从消费者身上捞上一笔的嫌疑。 在这里要提醒一下的是,有权提出退款要求(或诉讼)的主体,应当是直接购买该卡,并持有相应购买证据的人,而不应是接受他人馈赠的人。 手里有尚未消费的各种卡的买卡人,不妨试试向发卡商提出退款要求,如果他们不肯退还,就上法院起诉他们。我相信,发卡商一收到起诉书,马上就会上门来找你退款,聪明一些的还会赔偿你一些其他相应的支出,以求得和解,避免在法庭和各家报刊的新闻版面上“曝光”。你信不信?(白而强) 所属专题:国家“封杀”代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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