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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密损失惨重 企业管理存在盲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6日 14:15 人民网

  国内的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

  当今的厂长经理,懂得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多,由于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而使事业大厦毁于一旦的例子屡见不鲜。

  千辛万苦所得失密让企业遭受重创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如何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密制度,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一课。

  苏州某医疗器械厂是卫生部在国内定点生产眼科医疗器械的一家工厂,其专利产品裂隙灯显微镜、显微器械、眼用手术显微镜、眼用电子治疗器械、人工晶体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5%以上。

  1993年4月,该厂一原车间副主任联络两名技术工人脱离该厂,组建了个体企业“明仁医疗器械厂”,生产与定点厂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

  由于不需要为产品开发支付成本,“明仁”的产品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迅速挤占了市场。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可判处3至7年徒刑

  过去,中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实施的保护力度不够,使一些被侵犯的无形资产得不到赔偿。

  但近年来,有关法规相继出台,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泄密的严重性,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若发觉商业秘密被侵犯,权利人首先可向工商机关申请保护,不过同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

  这些证明包括:权利人合法拥有此项商业秘密的证明;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的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客观条件的证明。

  如果被申请人否认权利人的指控,也要对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证明自己所使用、披露的有关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证据等。

  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证据的,则工商机关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不过,由于这只是一种民事保护,其严厉程度还不足以震慑那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因此,我国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新修订的刑法中,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为新增的犯罪行为之一,一旦被定罪,对行为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应强化企业领导人的保密意识

  据了解,现在企业领导人懂得商业秘密知识的人少之又少,这无疑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因此,企业应通过对员工的感情投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其无形财产有所保障;要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在与职工特别是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附加具体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对某些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技术秘诀,企业还可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独占权、专用权,得到专利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不过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过,专利内容就要公开。

  因此有些人更倾向于靠“祖传秘方”式的保密方法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公众不可知性。权利人如能永久保密,那么其独占权的保护期就是无限期的。

  企业应与雇员订立保密合同

  在国内,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

  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由此而引起。

  山东淄博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WE01、WE02产品一直畅销,但从1998年1月起销售突然直线下降。1998年3月,该公司员工发现了另一家公司的广告,广告上的WE97和WE02非常相似,且该广告对他们公司的产品进行贬低。

  他们终于了解到:原该公司员工先某离开后,曾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于是他们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先某侵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法院审理后认定,先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披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另一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WE97,先某与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5万元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悉。

  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

  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自行泄密而被他人使用,则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东方《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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