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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2日 14:24 国际金融报
自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以来,日本经济尤其是日本银行体系给人们留下的总体印象是千疮百孔、问题“丛生”,但随着金融大改革(BigBang)计划的稳步推进,日本金融体系在近三年中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动向。 在泡沫经济破灭之前,日本金融体系显得非常稳定,偶尔出现问题银行,也主要是通过银行界内部的吸收和合并加以解决,一般不会让问题银行公开破产。具体而言,在发现问题银行之后,大藏省和日本银行便组织动员其他金融机构整体吸收合并问题银行,有时候大藏省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指示日本银行和银行协会给予吸收银行一定的资金援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已经不需要通过吸收合并问题银行来扩张其营业网点和业务范围。同时,泡沫经济的破灭也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背负起巨额不良资产的包袱,大都丧失了协助金融管理当局救助问题银行的经济实力。由此而来,日本金融机构的弊病频频曝光,问题银行接踵而至。在传统方法难以启动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和日本银行只能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援助。 但是,现实当中仅靠存款保险机构的援助显然不够。例如,日本银行在1994年至1997年的4年中,向救助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共提供了4.9万亿日元的特别贷款。1994年日本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第25条,向收购东京协和信用社、安全信用社的东京共同银行提供了特别贷款;此后,再次援助了兼并库斯莫信用社的东京共同银行,还援助了兼并兵库银行的绿色银行,对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以及德阳城市银行都提供了巨额贷款。虽然日本银行竭尽全力救助金融机构,但仍旧是救不胜救,问题银行不断出现,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以及德阳城市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并不因为日本银行的救助,而能够逃避破产的厄运。 1997年开始的金融动荡,促使日本政府痛下决心,改变此前“护送船队”式的做法:一是彻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帮助银行早日脱离不良资产的苦海;二是健全银行经营机制,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1998年10月12日临时国会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这两个法律成为日本金融改革时期处理破产银行、解决银行不良债权、健全银行经营机制的支柱性法律文件。前者是对破产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后者侧重于对濒临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增强问题金融机构的实力,使其免于破产。 为解决破产银行和问题银行的问题,日本政府集中了60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其中25万亿用于问题银行的增资。增资是以发行股票和次级债券的方式来操作。此次对银行的救助行为同此前“护送船队”方式的重大区别在于:第一,没有赠予,被救助银行有详细的归还公共资金的计划和期限;第二,严厉的整改计划是注入公共资金的前提条件;第三,整改计划直接针对银行领导层和管理层的个人利益。 公共资金的注入,使日本银行业迅速完成了不良资产的会计处理,而且,各家银行也都有详细的整改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银行业可以轻装上阵了。当然,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日本银行业能否迅速恢复国际竞争力,还有待时间来说明。 另外,自1998年以来,日本银行业在金融大改革的背景之下,出现了多起大型银行之间的合并事件,并由此造就了当今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庞大金融集团。这些合并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巨大的不良债权已经严重影响到许多日本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了处理不良债权,恢复银行的正常功能,需要公共资金的援助,但前提是,银行必须按照金融再生委员会关于健全经营的要求进行整改,由此就促使银行业界出现了合并风潮。此外,由于日本进行金融大改革,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管制被取消,竞争更趋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通过合并,可以增强竞争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赢利水平。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参与合并的日本银行原本大多就属于世界上资产规模名列前茅的大型银行,因而合并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合并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取决于合并的各家银行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在银行集团成立之后在许多方面需要磨合,例如,企业文化的差异、银行电脑系统的差异、财务系统和标准的差异、人事关系的融合等都需要经过较长的磨合过程才能统一。磨合期长短对集团竞争能力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加快磨合、克服差异是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今后几年内面临的重大课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教授 黄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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