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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15日 10:23 国际金融报
许多人认为,对中小企业采取特殊政策在世界上已经形成了惯例。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又将更多面临着资金、市场和资源的约束。因而,政府有必要采取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 我们认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目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也只有在达到发展经济这个大目标的前提下才具有意义。中国的问题有中国的特殊性,即我国需要的并不是政府对某类企业的优惠,政府的当务之急是要营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外部制度环境。 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政府设计制度、指导和管制经济行为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但是,如何看待和对待一种已经获得了巨大成功、但自身又有重大缺陷的制度框架,是一个有争论也很棘手的问题。强政府性质的管理方式,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奇迹的出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对市场的过度参与、渗透,也导致了社会资源在机会成本方面的上升。此外,各种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也可能由此而生。从根本上讲,我国政府今后对经济领域的管理,有必要向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方向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局面。 我们反对对中小企业采取优惠政策。这一逻辑的基础是,如果中小企业真的享有某种政策优惠,那必然会损害大企业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同时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同时“优惠”的。有人认为,中小企业是现代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因而政府应对它们采取优惠政策进行扶持。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中小企业与经济增长必然的内在联系。中小企业的繁荣,可能只是经济增长过程中一种伴生现象,而并不一定说明它们具有决定性的力量。经济增长可能还只是市场制度框架健全后,社会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而众多中小企业的出现,又可能只是导致社会交易成本下降的一个因素。国家如果对中小企业赋予某种特殊性政策,有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繁荣,但这又是以牺牲大企业的利益为代价,并最终使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受到损伤。 有人认为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它们对协助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我国政府效仿。我们认为,我国政府这样做肯定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下,如果我们借鉴美国等扶植中小企业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出现寻租体系,不可能出现真正扶植中小企业的体系。 对大企业的鼓励性发展也是我们所反对的。古典经济理论认为,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的促进作用。企业越大,创新资本就越雄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就越大。根据这一理论,政府就应该鼓励社会资源向大企业集中,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和扩张,来提高企业的规模效应。但是,必须承认,这一理论本质上讲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既然大企业在现代社会具有如此巨大的优势,为什么最近几十年来,各个国家的企业平均规模却越来越小呢?大企业在竞争中具有优势,可为什么它们不能在九十年代以来的创新浪潮中胜出呢?为什么一些中小企业数年扩张积累的财富,即可超越传统产业的百年精英们呢?我们认为,企业的发展与人为规模的膨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规模大小与市场存在着一种替代性关系,即当某一交易由市场完成的交易费用大于由企业本身完成的交易费用时,企业即有可能倾向于扩大规模,把这一业务纳入内部流程。反之也是。因此,企业的规模是一个由市场决定的问题,政府不宜在这方面人为干预。 我们认为,政府当前出台的各类政策,都应该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出发。只有这样,整个社会资源才会得到最优配置,社会经济才会不断发展,中小企业也才会在这一过程中求得大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黄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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