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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09日 13:50 南方网
据报道,安徽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省农民负担减少16·9亿元,人均减负33·9元,平均负担比上年减轻31%,加上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及村级公积金的减少,农民负担总体水平下降更为明显。《半月谈》则载文指出,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依法调整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农村的分配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可谓社会分配领域的永恒话题。在减轻农民负担上依法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需要确定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三者利益其本身的外延与内涵是什么,或者说,三者的边界在哪里?应该说,“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利益主体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一个农户一年的劳动收入扣除其投入的各种生产成本,再扣除应上缴的各种税费,剩下的就是“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也不难确定,在这里不需要扯到政治概念上去,中央财政收入大概就算是“国家利益”在社会分配中的集中体现。而惟独难以确定和界定的,是所谓“集体利益”。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中,企业是“集体”;而就农民问题而言,“集体”是什么?谁是“集体”最典型的代表? 村委会似可称作“集体利益”的代表,但如今早已不是“人民公社”时代,村委会事实上仅是“三提五统”的代理执行者,手中掌握的财力极其有限。要说“集体利益”最典型的代表,恐怕当推乡镇政府。从理论上说,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所代表的应是国家利益,自身算不上是一种利益主体;但鉴于如今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乡镇政府其独立的“利益”显然是存在的。例如,它也是一种参与社会分配的主体,其主要“分配”方式是从农民身上收取各种税费,并对所得收入享有充分的支配权,例如用于自身工资、人头费用的开支,组织开展兴办水利、架桥修路一类的公益事业等等。再说,乡镇一级政府主要职责是治理一方百姓。治理就是服务,乡镇政府理所当然是所辖区域所有群众(主要是农民)集体利益的集中代表。问题的症结在于:表面看,乡镇政府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表是十分清楚和没有异议的;而实际上,这种表面上清楚却常常掩盖实质上浑沌,这方面的例子可随手拈来: 据有关部门统计,安徽省目前平均每个乡镇的财政供养人数达310人。皖北某镇广播站仅有一部机器,工作人员却多达18个,一些人只拿工资不干活,有的干脆半年都见不到人影。按说,凡吃财政者,都应为百姓办事,此乃天经地义。而一个乡镇财政究竟该供养多少干部算是合理、经济、高效呢?看来目前并没有什么明确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某领导想把他的七大姑八大姨弄成个乡镇干部,或许并不十分困难。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代表所辖地区百姓的集体利益还是代表他个人或亲属的利益? 乡镇一级政府公务员大吃大喝的习惯可谓由来已久,《焦点访谈》曾披露过安徽省淮南市平圩镇政府10年间“吃”掉一层自己的综合办公楼的事例。诚然,必要的接待应酬尚可算做代表当地百姓集体利益的公务行为,但假如有些干部纯系“搭车”解馋呢?至于某些乡镇干部把从农民那里摊派来的各种费用演变成方便自己的“小金库”,能说这也是代表农民集体利益的行为么? 如何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看来首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必须确定三者利益(尤其是所谓“集体利益”)的边界、并用“量化指标”予以确定规定的问题。强调“法治”,首先要做的也是依法规范乡镇一级政府的行为。否则,农民过重的负担还会通过其它形式重演,这方面的法律空子也将会多多!(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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