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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18日 10:07 人民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各门类的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它们以提供咨询、信息、评估、鉴证、技术、代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形式,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中介机构管理滞后,在一些中介组织中也出现了鱼龙混杂、令人堪忧的现象。 笔者曾先后3次到十多个企业搞调查,企业对中介机构的畸形服务反响强烈,对于少数中介组织的不规范服务,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高价服务。有些中介机构组织利用在当地市场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或借助于行业赋予的定点、专项服务特权,漫天要价,牟取暴利。沿海某市税务事务所充当了不少企业的“税务代理”,可有的代理人一年到企业服务最多一两次,有的甚至收了费用后一趟也不去,所收的费用最少2000元,最多的超过万元。国税、地税分开后,企业又多了一个代理。企业对这种“高价服务”是内心愤怒,嘴上又不敢说。沿海某县会计事务所提着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财会人员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发证方能上岗”的“尚方宝剑”,在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上岗知识培训服务中,超标准收费: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每人学杂费竟高达2000元,比两年制职业中学财会班全部学杂费还要高出20%;一本定价只有三五元的专业课本,经事务所一倒腾,售价直线窜至十几元。 ———强行服务。在众多的中介机构中,属于权力部门举办、主管的占有较大比例。这类中介机构运用主管部门赋予的特权,抓住鸡毛当令箭,大搞强行服务。发放证照、换证、验证,这本来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一种手段,除了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它费用。但有些行政管理机关从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出发,将发证验证的职能转移给本系统或下属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把发证验证的管理工作和中介服务收费“有机”结合起来,在发证验证的同时,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如在办规划许可证时,要收测绘费;在办征地许可证时,要收土地测量费;在办房屋产权证时,要收面积测量费;在办税务登记时,要收税务登记代理费;到银行贷款,要交资质评审费等,企业如若不接受这些“服务”,就别想办成事。 ———劣质服务。有些根本不具备开业资格、执业人员素质极其低劣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不良心态的支配下,乱搞服务,使服务对象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某市有个镇瞅准资产评估这个“热门行当”,不顾有关部门反对,自行批准成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该事务所除所长一人为助理会计师外,其余人员根本不懂得资产评估的一般知识。这家事务所开张的第一笔买卖,是为镇办通讯电缆厂嫁接为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活动中,该事务所不是采取国际通行的“现值评估法”,而是把中方现值3700多万元的资产,估贬到1200万元,使中方由占70%的控股地位,下降到不足35%的参股位置,集体资产损失达2500万元,其隐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违法服务。有些中介服务机构把赢利作为唯一的目的,只要能赚钱,什么样的事都敢做,甚至为了蝇头小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指鹿为马,不惜以身试法。某县有家审计事务所,3年间为28家“三无”企业轻而易举地从工商部门骗取了营业执照,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这些“三无”企业在外行骗300多起,案值超过5000万元,直接影响了该县守法企业在外地的市场信誉。沿海某市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评估一涉窃摩托车价值时,由于接受了案犯亲属的贿赂,故意将其实际价值为8000多元的赃物定在3950元,使罪犯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规范会计、律师、公正、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它为我们健全各门各类的中介服务体系,整顿和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服务行为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我国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规范中介机构组织的服务行为,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首先,在体制上理顺关系。省、市、县级机关新的一轮机构改革即将开始,各地要借机构改革这股强劲东风,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割断中介机构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到完全脱钩与剥离,彻底改变中介机构“官办”的现状,把中介机构全面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中介组织。 其次,在行为上规范管理。年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对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和各级有关部门也都将制订相应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也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显示出广阔的前景和无穷无尽的生命力。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种规章和制度,乃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再次,要实行有效监督。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等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在地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对那些偷漏税金,不按规定使用营业票据、骗买骗卖、强行服务、高价服务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促使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执法部门要注意对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引导他们按章办事,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易伯春)《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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