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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2月11日 15:14 每日新报
职工买房都愿意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其利率低、手续简便。在我市已有近9万户家庭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住房梦。贷款有贷必有还,贷款买房后不按期还款有何说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未还款部分作为逾期,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当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除就逾期部分计收逾期利息外,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那么,对只贷不还者,经多方协调无效,怎么办?以上月的一起住房公积金还款案为例,借款人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于1999年1月在建行南开支行申请了4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14年。贷完款后,张某有了自己的一处住房,这本是件好事,但有了房子却不想还款,只还了1个月贷款本息后再未还款。经过多次催收,张某均置之不理。为保障房改资金的安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南开支行于1999年10月向南开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要求其10日内归还全部贷款及所欠利息、罚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我行我素。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庭两次开庭张某均没有到庭。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南开区法院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令其偿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和诉讼费用,到了这时,张某的家属才将所欠全部款项送到法院。 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解决问题从借贷双方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事,但圆了住房梦,只贷不还不仅从常理上说不过去,更是法律所不容许。(夏明霞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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