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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2月08日 10:12 南方网
对于售楼的报纸宣传广告,乃至于发展商印发派送的一本本精美的售楼书,究竟是可以任其吹嘘到天花乱坠的东西,还是也要受法律约束的一种商业行为?从不同角度解释,就会产生不同的看法。甲方:要约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可见,在一般情形下,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开发商在售楼书上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承诺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不存在瑕疵或歧义解释,并且能够付诸实行。 购房者与开发商因为买卖楼盘从而形成一种房地产销售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要约、承诺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而且一旦承诺人接受要约,要约人要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据此,楼盘售楼书如果符合“商业广告”的范畴,那么根据前述,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不仅广告中的楼盘单元、价款等应当成为要约的必要条件,而且诸如“首层架空、层高3·2m、办理蓝印户口“等清楚明确的内容也应当成为该要约的构成部分。另外,一旦承诺人————消费者无条件接受该要约,则合同成立。开发商、消费者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当然,诸如“楼距某中心几分钟”等不明确,不具体的违法宣传内容不能成为要约内容。(南方日报 文/许毅辉) 乙方:未载入合同就没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表示其效力,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说明签字人或盖章人对合同书所载内容的认可和负责,合同才能成立。商品房购销合同属于要式的合同,一般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合同记载的内容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在购楼过程中,发展商出具的售楼说明书等宣传资料,如果没有作为合同附件,其内容也没有记载在合同中,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南方日报 文/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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