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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 20:35 中评网

  张曙光

  (1)市场逻辑和国家观念问题是一个大题目,而且是一个很不好做的题目。但作此文章的人很多,尽管作的角度、作的方法有所不同。有的人是在理论上作此文章,有的人是在实践上作此文章;有的人是用思辨和逻辑的方式,讲解其中的道理,有的人则用艺术和形象的手段,点化其中的迷雾;有的人从政治和政治学的角度去作,有的人从经济和经济学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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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去作,有的人从社会和社会学的角度去作,还有人从其他角度去作;有的人是大题大作,有的人是大题小作,还有小题小作和小题大作的。不管如何去作,也不管所持的观点和主张如何,人们之所以不约而同地作此文章,足见它的重要。虽然作出来的东西有高下之分、优劣之别,但都为此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任何人只能逼近真理,而不可能穷尽真理,因此,这类文章还会不断地作下去。

  笔者的文章采取了大题小作的办法,想就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并且不作详细的分析。

  (2)用一句简洁的话来说,所谓市场逻辑,就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所谓国家观念,就是公共权力的强制实施。前者以个人自由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基础,后者以公共选择的结果为前提。

  个人权利的内容很多,各国的宪法都对公民权利作过很多规定。但集中起来,无非是个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和自由支配自身的权利,这种自由的范围以不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为界。不仅如此,这些权利都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实施的,不是写在纸上、喊在口上的。这些权利可以是相对完整的,也可能是残缺不全的,其具体状况取决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结构。

  国家权力的内容也很多,从公共安全到公共管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都会感到它的存在。它的最大特点是,其产生、存在、实施和发展总是与公共的需求有关,即总是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有关。因此,不管个人是否需要和是否喜欢,它总是要强制的供给和消费的,或者说,不管个人是否付费,他总是可以消费的,即存在着外部性和“搭便车”的情形。虽然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界限在有些地方很难截然划清,而且还存在很多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和私人产品公共提供的情形,但是,离开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必然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

  (3)市场制度和国家制度,既是一种社会秩序,也是一种自然秩序,其产生和发展都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但是,二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自然发育的性质,后者更具有人为选择的色彩。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种市场制度和国家制度之中,这是个人无法选择的;但是经过人们的共同行动和共同努力,却可以发展市场制度和改变国家制度。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市场制度只有一种,市场逻辑也只有一个,无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但却有发育程度的不同和扩展范围的差异。作为解决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最经济、最巧妙而且无法替代的工具,市场和市场制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与市场制度不同,国家制度却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其两极是民主制度和独裁或专制制度。国家的来源也有不同的理论和解释,主要是暴力论和契约论。不同的国家类型和国家理论在公共权力和强制实施的基点上是相同的,但权利来源和实施方式却有明显差别。

  (4)个人权利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认可和允诺,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一个人的世界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没有人们相互之间的承认,也无所谓权利和权利的存在。因此,权利的实施就是权利的让渡或交易,而交易实现的方式就是权利让渡达成的契约,这种让渡总是以个人为主体、为本位的,在这里奉行的是个人主义。

  国家权力既可以是个人的承认和赋予的,也可能是个人没有同意和不愿选择而不得不接受的。国家权力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一种公共选择的过程和结果,归根到底,是离不开个人的意愿的,但是,其具体实现却可以完全不顾个人的意愿而强制进行,因此,这里奉行的是集体主义。

  由此可见,权利是独立于权力之外的,也不受权力的支配。把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显然是错误的。认为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赋予的,更是本末倒置。

  (5)个人权利虽然是一种基础、一种本源,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它既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而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最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因为,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受保护的权利是无法交易和实施的,因而,不受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

  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而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然而,事物总是存在着正反两个方面,光明和黑暗互依,天使和魔鬼同在。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在其他个人和组织的侵害面前,个人不仅可以自卫,而且可以寻求国家权力的保护,甚至还可以诉诸于社会正义和人类理性;而在国家权力的侵害面前,个人无能为力,权利也无以自保,社会正义和人类理性统统都失去了它昔日的灵光和作用。

  权利的被保护和权利的受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保护越多,受到的限制和侵害就越大,保护越少,受到的限制和侵害就越小。一般来说,无论是何种制度安排,总是保护和侵害之间的某种均衡,其均衡点就落在保护的边际收益=侵害的边际成本的那一点上。

  (6)个人权利虽然有着多方面的内容,但其界限总是清楚的,因而是可以界定的。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使命。不仅如此,个人权利通常是内向的和保守的。从个人来说,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最好方法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如果以侵犯他人权利的方法来保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利,必然会遭到对方的报复和反击,最后必然是自食其果。因为,个人权利的实施如果妨碍了他人对权利,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施害方停止行动,并赔偿受到的损失,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家权力的界限一般是不大清楚的,虽然宪法可以作出界定,但其伸缩性很大,而且,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征。不仅如此,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而实现的。因此,如何约束国家权力,不使其过度扩张,或者当其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有一种势力与之相抗衡,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7)在没有确立个人独立和自由权利基础之上建立的国家权力,是一种独裁或专制制度,在确立了个人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基础之上建立的国家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在独裁或专制制度下,个人处于依附的地位,其权利也很少,但也会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在民主制度下,个人获得了独立和自由,其权利也比较充分,但却不能保证个人的自由权利不会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事实上,这种侵权现象是经常的和大量的,有的是很严重的。民主的滥用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的权利,操纵程序,合法侵权更是无法避免。因为,国家权力不仅有着巨大的弹性,而且有着巨大的惯性,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具有自行进行的特征。

  (8)经济自由主义是以尊重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为基本前提的,是以保障和实现个人权利为根本宗旨的。因此自由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承认国家权力,主张依靠国家权力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但反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反对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不适当地限制。干预和侵害。把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看作是无政府主义,不仅是强加于人,而且是无的放矢,把经济自由主义等同于无政府主义,更是一种理论上甚至是常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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