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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家市场的遭遇看平等竞争秩序的形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 20:30 中评网

  张曙光

  一、问题的由来

  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郑家村农民从80年代初开始种菜,在寿光经验的示范和带动下,逐渐形成了包括周围几个村庄的蔬菜生产基地。随着蔬菜生产和交易的扩大,1992年,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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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又集资(镇政府也贷款支持)建成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这就是名扬京城、威及数省的郑家市场。

  1995年12月18日,淄角镇镇政府在距郑家村15里地的镇政府所在地也兴办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名曰“惠民蔬菜大市场”。与此同时,就把农民办的市场称作郑家“小”市场。为了“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在其开业的同时,镇政府下令关闭已经红红火火经营了三年多的郑家蔬菜“小”市场。郑家村及附近村庄的农民不服,于是镇政府出面,包括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组成蔬菜管理小组,在郑家市场周围路口置关设卡,拦车扣菜,罚款打人,致使郑家市场无法正常经营,导演了一幕“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悲剧。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郑家村农民被迫放下前景看好的蔬菜生产和经营活动,三番五次上访告状,请求不要关闭他们的蔬菜市场。后来,由于新闻单位介入,一些社会人士也纷纷发表意见,支持郑家村农民的正当要求。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县、乡(镇)两级政府不得不宣布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郑家市场才又恢复经营。

  山东惠民发生的“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并不是个别的,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我们整天在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对于什么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市场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与市场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是政府办市场还是政府管市场,以及政府怎么管市场,很多人,特别是很多政府官员并不懂得。于是,他们从各自的行为目标出发,有的甚至是抱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愿望和满腔热情,但是却落得个阻碍和破坏市场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二、郑家“小”市场:追求盈利的自然结果

  市场既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也是商品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一个地方其所以能够成为商品交易和集散的中心,商品生产者和供给者与需求者和消费者其所以愿意来这里买卖商品或发生交易,既不是上苍的旨意和安排,也不是什么伟人的号召和劝导,更不是政府的强制和规定,而是那里存在着新的盈利机会;人们聚集到这里来,通过交易和合作,可以取得交易利益和合作剩余,把这种机会变成盈利的现实。郑家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就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郑家村其所以形成了幅射半径达数百里的蔬菜市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从生产者方面来看,郑家村农民素有种菜的传统,而种菜的比较利益又大大高于粮食作物,再加上借鉴了寿光县发展蔬菜种植的先进经验和示范效应,于是,从80年代初的三、五户,逐渐波及到全郑家村,到了90年代初,又从郑家村普及到邻近的桑家村、刘家村、周家村、西李村,都搞起了蔬菜种植,蔬菜大棚从几个增加到数百上千个,形成了一个有相当经济规模的蔬菜基地。从需求和消费方面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的扩大,城市化的加速,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大大增加,对蔬菜的品种和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供求双方的互动之下,蔬菜交易市场从萌发到聚集,从形成到扩大。开始是郑家人到几十里外去卖,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客户上门来买;开始是单车推销或采购,后来是汽车装运;于是,从行商到坐商,从分散买卖走向集中交易,先是固定一块场地进行蔬菜交易,当容纳不了日益增多的人流车流时,才于1992年建立了蔬菜批发市场。生产和交易相互促进,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市场半径也不断延伸,到1995年,仅郑家村产菜600多万斤,日成交量十多万斤,郑家市场的蔬菜已远销天津、北京、太原、沈阳、哈尔宾、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等地。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蔬菜基地和蔬菜批发市场,在山东惠民蓬勃发展。

  农民是最实际的,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选择都是合理的,虽然他们没有读多少经济学的教科书,但是,他们的行为选择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很多经济学教授和政府官员并不比他们高明。郑家村的农民为什么选择了种菜而不是别的营生?为什么该村的农民不是一开始都种菜,而是在几户农民种菜获利的示范效应的带动下才发展起来?为什么郑家市场不是在80年代刚刚种菜时就开办,而是在90年代种菜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以后而兴起?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一个象样的市场,而是仅仅在学校前面辟出一块空地?为什么农民不仅要自愿集资办市场,而且要免费接待和妥善安排来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户?这一切只有一个解释,他们对此都有过一番算计,每一步都有一个很好的收益预期,这个预期既可以给他们以很大的激励,鼓舞他们不断前进,又是可以实现的,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他们知道,作出的每一行为选择和决策的收益都是属于自己的,其所遇到的风险和花费的成本也要由他们自己来承担,既没有什么人会自愿帮他们分担风险,他们也没有可能向别人转嫁负担,因而,市场的存废兴衰就成为他们生命攸关的大问题。这既是郑家市场兴起和发达的原因,也是郑家市场在遭遇到强力的限制和扼杀时,农民纷纷上访告状,奋力保卫的原因。

  郑家市场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农民在发家致富道路上的创造,是农民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它完全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希望所在,对它的态度和举措是检验一级政府、一种政策、一个理论的试金石。

  三、惠民“大市场”:传统计划经济的怪胎

  与郑家市场的自然发育不同,淄角镇乡政府建设惠民蔬菜“大市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

  1)市场的投资和经营主体是淄角镇镇政府;

  2)建设投资320万元是由镇政府筹措的,不管它来自乡财政的收入,还是来自银行贷款,或者是采用集资的办法,政府都是它的出资人和所有者;不仅如此,政府的投资行为并没有作可行性研究,它周围的菜源不多,更没有估计到菜农的态度和反映,也没有计算投资的回报情况,只是一厢情愿,因为,它可以从投资中得益,但并不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

  3)市场占地180亩(据说实际占地270亩),是由镇政府批准划拨的,在这里,使用者和审批者是同一个主体,其间的问题是可以预见的;

  4)为了“大市场”的开业和经营,镇政府动用了一个政府机构掌握的全部权力,其行为方式也完全是一种政府强制和国家垄断。首先是下令关闭郑家蔬菜批发市场;其次是强制其他村庄的菜农去惠民“大市场”卖菜,再次是动用公检法等专政机器拦截去郑家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以保护、支持、庇护“大市场”的经营和利益。

  5)政府办市场的目的表面上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了全镇的“大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实际上是为了镇政府官员们的利益。因为镇政府的官员是控制不了郑家市场的,而“大市场”则完全在他们的掌握之中,可以成为镇政府的小金库。否则镇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干什么?为什么不能利用和发展郑家“小”市场,而偏偏要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的地方强行建立一个同样的“大市场”?即使退一步讲,官员们大公无私,为全镇老百姓着想,为什么不能与农民商议,不能用利益诱导,不能启动市场本身的作用,而要急急忙忙走上前台,越俎代庖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早已提出并正在实施政企分离,而淄角镇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进入一个政府不应当进入的领域。这究竟是在推进改革还是为改革设置障碍,不是十分清楚了吗?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淄角镇惠民蔬菜“大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怪胎。

  四、两个市场如何平等竞争和优胜劣汰?

  惠民“大市场”要灭郑家“小”市场的事件发生以后,面对郑家村农民的上访告状,面对新闻单位的介入,在自己酿成的若酒面前,当地政府人士表示要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但是,这种表示是不情愿的、被迫的和有保留的,他们只是从市场经济要平等竞争的抽象意义上认可了这件事情,并没有搞清楚这个原则适用于这件具体事情的道理,更没有做出可以实施的必要安排。因此,他们的平等竞争只是说说而已。在这一点上,笔者与某些政府人士也有原则分岐。

  既然淄角镇惠民“大市场”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一个怪胎,必然带有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因而是一个畸形儿。然而,它既已降生人世,不管它的残疾如何,我们总不能象淄角镇政府对待郑家“小”市场那样将它掐死,而必须让其存活。不过,对于真正的残疾人,政府应当作出特别安排,不是让他们与健全人一起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而是要给予适当的救助和特别照顾,让其能够享受人类进步的成果,以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权平等。这是政府必须肩负的社会义务。与此相反,对于惠民“大市场”,则不能有任何照顾和特殊安排,必须让其面对市场经济的严酷现实,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当地政府人士一方面表示要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又坚持他们建设“大市场”的正义性,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造成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要想真正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对政府官员侵犯农民正当权益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理。从1995年12月18日惠民“大市场”开业到现在,淄角镇乡政府的政府官员,依仗权势,强令关闭郑家市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干拢和破坏了农民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给农民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重大损失(经济损失包括蔬菜生产和经营的损失、上访告状的误工损失和花费)。有关人员应当当众承认错误,收回过去发布的一切错误决定和文告,并适当赔偿农民损失,保证不再重犯。

  其次,改变对两个市场所持的不公正态度。直到目前,从淄角镇到惠民县的主要政府官员,对两个市场仍然持有褒贬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认为郑家市场的自然发育会形成“菜贩子的天下”,郑家村农民奋起保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是一种不识大局(即“不理解”)的狭隘观念,是为了争“小利益”的不当行为,甚至诬之为“两派宗族势力的斗争,是阶级斗争”。对其“暂不关闭,也不予注册”,或者说予以“保留”,“不加限制”,让其自生自灭。对于惠民“大市场”,则认为它是为了“大利益”,规模大,档次高,言外之意是要鼓励和支持它发展。其实,这些看法都是站不住脚的。所谓“大利益”和“小利益”之争,实际上是“官”“民”利益之争;所谓规模大小和档次高低的分野也是一种表面的看法,“大市场”和“小”市场的日成交额都是十几万斤,但小市场的投资只有6万元(集资5万元,贷款1万元),而大市场的投资却高达320万元;小市场的管理人员少,运营费用低,大市场的管理人员多,折旧费用高,谁的投资效益和经营效益高,不言自明。如果不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看法,随时都可能制造任何口实,刁难、限制以至下令关闭郑家市场,平等竞争只能是一句空话。

  再次,“大市场”必须与镇政府完全脱钩。如果维持现状,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镇政府的眼里,“大市场”是嫡系,是亲儿子;“小”市场是庶出,是养子。其远近亲疏、厚此薄彼是必不可免的。虽然也许不会采取过去那种围追堵截、扣车罚款之类的做法,但是,采取其他办法支持“大市场”,压制“小”市场易如反掌。因此,脱钩是平等竞争的前提之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脱钩。只有将其让渡或出卖给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才能真正脱钩,否则,政府和企业总是穿着连裆裤,它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有没有买主?售价是多少?如果按造价出售,肯定没有人买;如果降价出售,那么,损失谁承担?要知道,如果采取竞卖方式,给出一个市场价格,其价值可能要成倍成倍地贬损。这就是政府及其官员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所付的代价之一。

  笔者上述几点,现在当政的与此有牵连的地方官员是不会同意的。这是性命攸关的大问题,不仅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职位的升迁。上级政府能否这样做,笔者也不乐观。因为,在目前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中,官官相护的现象是相当严重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我们其所以指出这些,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做到以上几点,那么,政府的行为仍然是在走着过去的老路,是在以市场化改革之名行反市场化之实,除了造成新的扭曲和混乱以外,不会有别的结果。也许有人会自我解嘲地说,这是交学费。那么,这样的学费是永远也交不完的。虽然花费了很大的代价,培养出来的却不是真正的改革家和精明的政府官员,而是一代一代永远长不大的老童生。

  五、在建立市场制度中政府应当干些什么?

  政府开办“大市场”,要灭农民的“小”市场,这一典型事件说明,很多人,特别是很多政府官员,对于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和能够干什么,不应当和不能干什么,并不清楚。这也许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教育官员也许是新时期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简单地说,在市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有二:一是界定和保护产权,建立制度性市场规则;二是建立运行性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和发展竞争。从我们这里讨论的事例来看,当郑家村农民发展蔬菜大棚时,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当市场自发形成以后,政府可以帮助规划和管理,如促其注册登记,明确产权;帮其选址规划,鼓励建立与市场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制度;查处各种违规交易和侵权行为,维护交易规则和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正当权益;提供政府服务,同时依法征税。政府在这样做时,当然要引导、宣传,然而,市场制度的真正建立和有效实施,还是在各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真正有了需求的时候。揠苗助长,只能适得其反;添上最后一把火,就能锅开汽圆,才是领导艺术。

  在这里,笔者想特别讨论一下依法征税的问题。说穿了,政府的产权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表现在企业的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上,而是集中反映在政府的税收上。因为,所谓产权是一组权利,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政府税收就是而且只能来自企业的剩余。政府能够征到税款,就表明政府拥有产权。我们的政府及其官员没有把工作放在税收的征管和使用上,而是放在自己直接办企业和办市场上。这就把事情搞颠倒了。淄角镇乡政府如果不是自己去办市场,而是支持郑家村及其他村的农民发展蔬菜生产和蔬菜经营,使郑家“小”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规范提高,上规模,上档次,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增加政府税收,满足政府需求,扩大政府服务,更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形成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政府既是清政廉明的政府,也是有效率的政府。

  在建立市场制度过程中,政府最忌讳做的事情是,越俎代庖,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淄角镇政府的行为就是犯了这个大忌。这样一来,政府既是国家权力机构,又是市场盈利主体,政府官员则一身二任,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既当交警,又当司机。为了盈利,他们不惜动用国家权力,压制、侵害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执法者违法、立规矩者犯规,这里除了强制服从以外,哪里有什么自由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可言?反过来,官民合一,官员们以政府权力作筹码,介入市场交易,只能造成官员的腐败和政府的无效率。我国目前腐败盛行,其重要根源之一也在这里。

  六、结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二重作用

  从淄角镇政府在两个蔬菜市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二重的: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既可能促进经济增长,也可能造成经济衰退;既可能加速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促进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制度的形成和市场规则的建立,也可能阻碍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的进步,造成市场的扭曲和制度的变形。我们切不可相信某些人制造的国家万能论和政府高明论之类的国家神话,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政府及其官员的身上。在经济发展、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中,要使政府及其官员尽可能多地起到积极作用,多做好事,少做坏事,最有效和最可靠的选择和办法是,壮大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加强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制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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